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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詞:房屋空置稅

炒房客,看稅!

最近,聽到一個新名詞——房屋空置稅。

什麽是房屋空置稅呢?國內尚無精準定義。在國外,一般指為了充分利用資源,而對空置的居民房屋收取一定量的稅收。

“空置”,顧名思義,是不住也不出租的意思。我國土地資源稀缺,人口眾多,房子空置是對資源的嚴重浪費。

原住建部副部長仇保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從國際上看,一般采取了空置稅的國家空置率接近5%左右,而我國的房屋空置率比較高,其中,北京空置率在百分之十幾到二十。建議徵收空置稅。

他還透露,我國房屋空置率比較高,不同城市的空置率不一樣,比北京更高的是鄂爾多斯的空置率,達到了70%。

從征稅環節上看,空置稅屬於持有環節的稅種。總體而言,征稅既可以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也可以鼓勵住房出租以提高住房的利用效率,也有利於調節房地產市場供需,從而抑製房價。

從國外實踐來看——

溫哥華市規定房屋每年空置達到6個月的,需要按照“房產價值的1%”來交稅,謊報業主將面臨每天罰款10000加元的嚴厲處罰;

英國對空置長達兩年或以上的房屋徵收100%額外市政稅;

法國則規定住宅空置超1年須繳交樓價的10%為空置稅,第2年增加到樓價的12.5%,第3年為15%。

上述措施,對調價當地房地產市場價格起到了積極作用。

目前推出沒有時間表,從今年9月份公布的立法規劃來看,只有“房地產稅法”列為了第一類項目,即條件比較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空置稅”還不在其中。

此外,還需要合理界定“空置”狀態,即:什麽情況下可以認定房屋是空置的。這需要大量的基礎性工作,特別是需要房屋地產的資訊共享、物業管理公司的一些基礎性數據等。

空置稅的目標

不應是增稅

今年5月14日,社科院城市所與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房地產藍皮書:房地產發展報告No.15(2018)》。該報告建議,考慮以“空置稅”這一行為稅來替代房產稅

據悉,在住房租賃市場的發展中出現了眾多問題。諸如:佔壓資金量龐大、管理維護效率低下等。目前,住房市場的租賃價格與銷售價格失衡。即使在北京這樣的一線城市,年租金收益率一般也比不過同期貸款利率。在沒有優惠的情況下,企業機構一般傾向於出售居住物業而不是持有居住物業。

與其勉強房地產企業和機構持有住房,還不如鼓勵願意持有住房的個人出租房屋。對空置的非家庭自用住房徵收“空置稅”,鼓勵住房持有者出租房屋,體現“可持有但不可空置”導向。

報告還提出,對家庭自用住房,即使空置也不宜徵收“空置稅”。因為家庭自用住房空置的原因可能是短期在外地居住,如工作外派、探親訪友、學習培訓等。如果對家庭自用住房和非家庭自用住房空置一概徵收“空置稅”,將會產生社會負面影響。

嗯,該來的都會來,親,如果不想繳太多稅,盤點一下,你家的房子都自住或者出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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