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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瓊:小企業信貸中的責任追究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周瓊

  對盡職的信貸人員,減少不應由其承擔的過度壓力和責任,給予足夠的績效獎勵,才能激發其做好小微企業貸款的動力。對不盡職、不稱職的信貸人員,銀行應該能靈活調整其崗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構追究其刑責,構成終極約束。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8年11月9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加大金融支持,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會議提出要激發金融機構內生動力,解決不願貸、不敢貸問題。明確授信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引導金融機構適當下放授信審批權限。

  會上提出“明確授信盡職免責認定標準”,可見認為這是一個影響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的問題。的確,如果信貸人員因不良貸款追責被處罰過,容易產生懼貸、惜貸心理。這一直是銀行開展小微企業貸款中的難點之一。但原來各銀行的盡職免責認定標準不明確嗎?

  一、銀監會相關檔案

  銀監會2004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對從業務受理到授信後管理、問題授信處理的各個環節何為盡職、何種情況應追究責任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製,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由於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主要適用於大中企業或集團客戶,不能適應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的要求,2006年銀監會又下發了《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6〕69號)。《指引》通過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小企業授信業務工作機制,規範授信管理,明確盡職工作的最低要求,合理界定免責範圍,嚴格控制道德風險,引導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理性地拓展小企業授信業務,並通過有條件免責的方式,消除商業銀行及信貸人員的顧慮,從根本上促進小企業授信業務的可持續發展。以上出自銀監會就《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答記者問。

  2016年,銀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這個檔案強調的是“免責”。“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以下簡稱小微盡職免責),是指商業銀行在小微企業授信業務出現風險後,經過有關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及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以及銀行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減分、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責任。”此《通知》明確了免責情形和問責要求,規範了盡職免責工作流程,已經比較詳細了,結尾要求“商業銀行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實際,制定相應的小微盡職免責內部實施細則,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監管部門。”

  銀行內部肯定都已建立業務制度,對“盡職免責”的標準作了更詳細的界定。但在實踐中一旦出現不良貸款,可能各環節的信貸人員(包括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審批和貸後管理人員)很難被認定為完全沒有責任。雖然說信貸人員必須從經歷不良貸款中成長,但小微企業貸款一般來說是銀行信貸各業務線中風險(不良率)最高的貸款。

  易綱行長指出,2018年3月末,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2.75%,比大型企業高1.7個百分點,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貸款不良率更高,金融機構獲得的收益較難完全覆蓋風險(注1)。2018年6月份,新發放的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為6.42%,比上年末下降0.13個百分點。5月末,單戶授信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不良貸款率為4.1%,比上年同期低0.6個百分點(注2)。2018年9月末,湖北省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為2.6%,小微企業關注類貸款佔小微企業貸款的7.3%,單戶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為5.2%(注3)。據了解,西部一些省份的小微企業貸款更高。

  雖然《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狀況未超過本行所設定不良容忍度目標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對相關小微企業授信業務管理部門或經辦機構負責人不追究長官或管理責任。”但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率很容易超過容忍度目標(主要是不良率和不良金額指標的組合)。“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被追責處罰過的信貸人員和管理人員自然會對小微企業貸款視為畏途,即使做也高度謹慎。

  童道馳在《民營和小微企業融資的新機遇和新挑戰》中寫道“盡職免責制度落實難,製約了銀行信貸人員放貸的積極性。目前,雖然多數銀行建立了授信盡職免責制度,但由於與銀行經營目標衝突、責任認定主觀性強、調查成本高且程式複雜等原因,盡職免責制度的實際操作性普遍不強,難以有效調動放貸積極性。”

  即使從2006年《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算起,盡職免責的問題已經被關注研究十多年了,仍然沒有解決好。

  二、美國的銀行沒有零售貸款“責任追究”

  我們近期去美國一家大銀行(美國四大銀行之一)學習,發現他們在零售信貸(包括個人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業務中就沒有不良貸款“責任追究” 的說法。

  我們問負責受理貸款申請和貸前調查的信貸經理,如果出現不良貸款是否要追究他的責任,他奇怪地問,這是審批中心審批的,為什麽要追究我的責任。(對此回答我們深感制度差異。)

  銀行管理人員解釋說,如果員工有道德問題、蓄意欺詐,被銀行發現就會被開除。只要按規定操作了,不良貸款是銀行經營中不可能避免的,不是員工的問題。我們問如果某信貸業務條線不良率高、盈利差,不需要有人承擔責任嗎?答覆說盈利差肯定影響這條線人員的獎金,再差的話那這條線的負責人可能被更換。

  這家銀行還提到他們對小微企業貸款也多數需要抵押(除了房產外,也接受存貨、機器設備等抵押,一般只有50萬美元以內的貸款可以採用信用方式),但並不是按抵押物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貸款額(據介紹美國也有的銀行主要依據抵押物價值放貸),貸款額原則上以過去三年現金流能覆蓋還款為主要標準,現金流以納稅單為主要依據。小企業貸款利率約為5-11%之間,根據風險定價。舉例說醫生為開診所貸款可能6%利率,對餐館貸款利率一般8-9%,但如果一個餐館已開了10年,利率也可能低至6%。

  我們推測,美國銀行業零售貸款對信貸經理不存在“責任追究”的原因,可能一是美國的信用環境好,客戶蓄意欺詐和信貸人員蓄意欺詐的風險較小,對信貸人員收集軟資訊、“火眼金睛”識別造假的壓力沒那麽大。二是美國的銀行招聘解聘員工都比較靈活,發現員工有違規或能力不足、和崗位不匹配的問題解聘或調整崗位比較容易,信貸崗位和其他崗位可以遵循同樣的解聘原則,而中國特別是國有銀行,對具有特殊性的信貸崗位,必須有明確的追責制度依據,否則對真有問題的人員調整不易。三是由於利率定價完全市場化,可以覆蓋風險,將一定限度內的不良率視作正常成本。

  和富國銀行高級副總裁蕭兵博士討教此事,他說包括富國銀行在內的美國主要銀行的做法和我們學習的這家類似,信用環境差異只是一方面原因,雖然美國小微企業納稅的規範性強於中國,但仍然存在小微企業全面資訊收集不易的情況,否則就全部可以大數據、模型審批了;雖然美國的誠信環境可能強於中國,但總有一定比例不誠信的人,銀行需要防範。主要還是管理理念不同,美國企業對員工職責設計和監督比較明確,“盡職”是容易判斷的,中國的職責灰色區域太大,“盡職”難以判斷,只好用結果來約束。制度設計上違約成本高,大家就會選擇守約,內部管理上違規成本高,員工就會選擇盡職。

  我們去學習了解的只是零售板塊的情況,美國大銀行在金融市場投資和公司信貸業務中如果出現問題如何承擔責任並未了解。可能和零售類似之處是首先影響獎金,更嚴重也會影響管理人員的職務。如菲利普·L·茨威格《沃爾特·瑞斯頓與花旗銀行——美國金融霸權的興衰》一書中寫道“(20世紀80年代)拉丁美洲債務危機還是毀掉了很多參與貸款的銀行人員前途。據一位國際銀行家估計,至少有50名高級國際銀行家因此而前途毀滅。而為此患心髒病、精神分裂及婚姻破裂的人就更多了。”

  三、一點思考

  責任追究的“度”很難把握。基層信貸人員總體來說工作辛苦、相較其他崗位責任大,責任追究處罰重很容易挫傷信貸人員的積極性,有的人甚至因此申請調離信貸崗位。但也存在信貸人員工作不盡職,甚至有道德問題的情況。我們討論如果中國也像美國這樣除了欺詐免除員工責任,似乎又很難通過制度設計防止道德風險。如果能主要依賴難以造假的資訊/數據和模型做出信貸決策,不需要信貸人員收集太多“軟資訊”、不高度依賴主觀判斷,那“盡職”標準能更清楚一些。但除了主要業務發生在線上的小微企業,大量小微企業還是存在和銀行的資訊不對稱、需要有人為判斷。對盡職的信貸人員,減少不應由其承擔的過度壓力和責任,給予足夠的績效獎勵,才能激發其做好小微企業貸款的動力。對不盡職、不稱職的信貸人員,銀行應該能靈活調整其崗位,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由司法機構追究其刑責,構成終極約束。

  我們這次學習對小企業信貸了解有限,美國銀行業到底如何在沒有追責制度的情況下約束信貸人員,做法值得我們進一步學習研究。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戰略發展部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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