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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要求說明情況",什麽意思|案例解讀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導,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S市紀委監委根據群眾反映,對國有企業A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人員了解到,該企業在日常工作中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沒有很好地貫徹執行。

  調查發現,A公司雖然有董事會,但沒有實質性運行發揮作用,公司的重大決策由長官班子決定。公司長官班子由2名人員組成,其中主要負責人L某一人擔任了董事長、總經理兩個主要職務,並兼任公司支部書記,另一名班子成員W某為公司副經理。W某認為主要負責人L某是任職多年的主管,工作經驗比較豐富,定下來的事一般出不了大問題,L某也經常用“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出了事情我來負責”“某某項目我來負責”等言語來壓製民主,一手操縱巨額資金流轉。

  L某近年來在相關重大項目工作中,以擅長“啃硬骨頭”而著稱,上級部門因此對他比較遷就,平時鼓勵、勉勵居多,教育、監督偏少,導致L某長期在公司中搞“一言堂”的情況沒有得到及時糾正。

  市紀委監委對L某進行了談話,約談了W某,要求兩人說明情況,並提醒L某和W某要嚴格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執行財經制度,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實行民主決策。同時,建議市國資委對公司長官班子予以充實,建立健全董事會制度,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

  【解讀】

  監察法賦予紀委監委的調查手段,體現了黨和人民的高度信賴,紀檢監察機構作為政治機構,要格外珍惜這份信任,堅持職責法定、職責紀定,做到有權不任性、用權受監督,以定位準、職責清保障敢擔當、善作為。談話是監察法賦予監察機構的十二種調查措施之一,涵蓋範圍很廣,適用於所有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公職人員。對於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構根據掌握的情況,按照管理權限,可以通過談話要求其說明情況。

  本案例中,S市紀委監委依法對國有企業A公司“三重一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發現了該公司在這方面的嚴重問題。L某和W某不落實“三重一大”制度,任其發展下去可能會給國有資產帶來損失,屬於職務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本案例中,導致“三重一大”制度不落實的因素很多,既有個人主觀因素,也有制度客觀漏洞。一方面,L某本人搞一言堂,違反民主集中製的組織原則,喜歡大權獨攬;另一方面,作為公司副總和長官班子成員的W某沒有擔起應有的責任,對L某的行為不勸阻、不糾正、不報告,也應負有一定責任。上級主管部門缺乏有力監督,對該公司的長官班子建設缺乏針對性的指導,也應負有一定責任。監察機構約談L某和W某,要求其糾正,是行使監察法賦予的權力。監察機構向市國資委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查漏補缺、完善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也是監察職責所在。

  紀檢監察工作中,在罪與非罪之間的過渡地帶,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實行談話制度,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原則,從關心愛護幹部的角度出發,滿懷真情地開展談話,有利於從源頭上拓展預防腐敗工作領域,集中發揮紀檢監察機構教育、監督、保護職能,讓公職人員習慣在受監督和約束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促進黨員幹部的健康成長。——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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