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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線索處置中的製約和監督 | 案例解讀監察法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導,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構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某市紀委監委近期對在開展自我監督中發現的兩起調查人員違紀違規甚至違法犯罪問題進行了嚴肅處理。包括:

  (1)市紀委監委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B某,因在與他人民事交往中上當受騙,欲查詢對方相關銀行账戶情況,但其沒有通過正常的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徑去解決問題,而是利用工作中可以提請查詢有關銀行账戶的便利,私自將自己要查的账戶“塞進”報經長官審批同意的工作查詢账戶清單,以圖“搭車”查詢。相關手續材料報到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銀行辦理時,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進行了認真審核校對,發現了該問題,及時製止查詢並向長官作了報告。對此,市紀委監委按程式對B某進行了嚴肅處理,並將其調離了紀檢監察機構。

  (2)C縣紀委監委審查調查部門工作人員D某,參與辦案過程中按照分工與E某等人共同負責清理有關涉案場所,並對該場所中的涉案物品提取扣押。工作過程中,D某發現涉案場所內放有數張寫有密碼的銀行卡,疑為被調查人違法所得,於是D某趁E某等人不備,從中抽取1張銀行卡藏入自己衣服中。工作結束後,D某專門到外地找他人代其取出了該銀行卡中存款共計5萬元。此案移送審理後,案件審理部門認真閱卷審核,發現被調查人交代收受他人賄賂4張銀行卡,每張各5萬元共計20萬元的情況,此交代與行賄人交代內容一致,且行賄人稱該4張銀行卡是在同一時間、同一銀行所辦。但案卷中物證材料顯示,僅從被調查人家中扣押到3張銀行卡。案件審理部門的審核情況上報紀委監委長官後,該縣紀委監委立即按程式派人到行賄人所述的銀行點提取了相關辦卡材料,並摸查發現了另一張銀行卡的取現情況。此後經進一步核查,查實了D某利用工作便利私吞此5萬元銀行卡的事實,縣紀委監委遂對D某給予了嚴肅的黨紀政務處分,並將其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構依法處理。

  【解讀】

  監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程式開展工作,建立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相互協調、相互製約的工作機制。”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強化紀委監委的自我監督和自我製約,把紀委監委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確保有權不任性、有權不濫用、有權不謀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制定監察法,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規定了嚴格的內部監督製約制度,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以案謀私等問題。比如,本案例中的紀委監委就切實發揮了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督製約作用,切實發揮了案件審理部門對審查調查部門的監督製約作用。

  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是紀委監委依法履職盡責的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的“一線部門”,首先必須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和手段,對此監察法專門進行了規定、予以了授權;但同時監督檢查部門、審查調查部門也是紀委監委履職盡責過程中可能發生問題的風險點,必須加強對其監督,通過設定法定的流程和機制,使相關部門相互協調、相互製約。一方面是程式性的製約。比如說,監督檢查部門和審查調查部門有權使用相關措施,但其使用措施必須按程式報批,並按程式交由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經有關部門辦理手續並進行形式審核,有關部門還要對一段時期內使用措施的情況進行匯總、比對分析,查看是否存在問題。又比如說,審查調查部門立案調查後獲取的事實證據、涉案財物等內容,按程式都要提交案件審理部門進行審核把關,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後,還要提請紀委監委會議集體研究審議,重要的案件還要提請本級黨委會議集體研究審議,甚至提請上級黨委、紀委有關會議集體研究後批複。通過這些工作程式和流程設計,就可以確保相關部門相互協調,同時也相互製約。另一方面是實體性的製約。比如說,對於監督檢查部門發現了問題、需要問責的情況,在提出對有關人員的問責意見後,也要經過案件審理部門進行實體性審核把關,要看問題的嚴重程度與問責處理的輕重是否匹配,看問題的發生與被問責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準確,看同一問題中不同層級的被問責人之間處理等級是否平衡、合理,等等。又比如說,審查調查部門調查結束後,案件審理部門要對調查認定的事實、證據、款物以及處理意見等進行審核,要看事實是否查清、定性是否準確,看證據是否合法、確實充分,看款物是否依法處置,看所提處理意見是否公正合理,等等。而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的意見,又要向監督檢查部門或審查調查部門進行反饋,同時也要向紀委監委有關會議進行匯報、接受審議,這又體現了對案件審理部門的監督。由此在實體上也就確保了幾個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相互製約。

  這些程式上的、實體上的製約措施,必然有利於強化紀委監委的內控機制,有利於防止因權力過於集中而引發的私存線索、串通包庇、跑風漏氣、以案謀私等問題,這是紀委監委加強內部監督的必然要求,體現了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自我監督精神,同時也是紀委監委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必然要求。

  ——摘自中國方正出版社《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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