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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監委探索自我監督之路 把監委權力關進籠子裡

伴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春風,浙江省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改革前,全省行政監察對象為38.3萬人;改革後監察對象為70.1萬人。

然而權力越大,風險也就越大。監督、調查、處置……怎麽擔負起三項職能賦予的神聖使命?怎麽在行使監察權的過程中更有底氣、更有信心?做好內部監督製約,迫在眉睫。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任何權力都要在制度的籠子裡運行。浙江在推進改革試點過程中,始終把加強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擺在突出位置來抓,在機構設定、業務運行、日常監督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燈下黑’。”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說。

相互協調 相互製約

監督和調查部門分設

2017年春天,隨著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在浙江的推進,原來在檢察院從事反貪工作的人員與檢察事業告別,轉隸到一個全新的機構——監察委員會。

曾經是檢察官的張紅聯脫下身上的“檢察藍”,接受組織安排,到浙江省紀委監委第三紀檢監察室報到。與此同時,“老戰友”李攀,到第十二紀檢監察室報到。

午飯時兩人碰了個頭,一交流才發現,雖然同屬紀檢監察室,但在監委內部,他們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一個屬於執紀監督部門,一個屬於審查調查部門,這可是大不同。

原來,改革後,浙江省紀委監委共設立13個紀檢監察室,其中7個為執紀監督部門、6個為審查調查部門。

執紀監督部門,負責日常監督,運用“四種形態”,延伸監督觸角,不負責具體案件查辦;而審查調查部門負責對違紀違法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不固定聯繫某一地區或者部門,實行“一事一交辦”“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圍獵。

通過執紀監督與審查調查部門分設,實現“前台”和“後台”分離,來建立健全監委內部監督製約機制,是浙江省紀委監委確保監察權力“不任性”“不妄為”的舉措之一。

同時,為更大程度上防控權力運行風險,浙江探索建立了執紀監督、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各環節既相互協調、又相互製約的工作機制。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掛牌後不久,省紀委即對4位副書記的分工進行了調整。原本一名副書記分管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以及部分紀檢監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訪、案件監督管理、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分別由4位副書記分管,實現了“紅臉出汗”和立案查處的分離。

動態更新 全程監控

對問題線索實行全過程監督

2017年12月25日,浙江金華市紀委監委案件管理系統剛投入試運行,一封實名舉報蔣某的信訪舉報件經信訪室錄入,出現在案件監督管理室線索專管員陳科羽的案件資訊管理系統“線索待分辦”頁面。

該線索經案管室主任、分管監委委員、監委副主任、監委主任網上依次審批後,於當日即送至正在查辦留置案件的第七紀檢監察室手中。

速度快,效率高,程式無誤。作為“轉運站站”的案管室,在收到問題線索後,發揮中樞協調作用,第一時間對線索進行統一歸口管理,確定是由執紀監督室,還是審查調查室承辦。

所有問題線索在流轉中,都要接受案管室的監督。而最終,已立案線索的處理結果,則要轉入審理室。若審理室認為案件仍有證據、程式上的問題,可以退回審查調查部門補充調查。

日前,杭州某案件中有一筆涉嫌貪汙的款項。在當事人的口供中,這筆款項從150萬元降到100萬元,後又降到了50萬元。杭州市監委審理室提出證據不足,需要補充。之後,審查調查部門兩次赴外地取證,將證據鏈補充完整。

以上線索流轉過程,均假設了一個前提,即線索查實。但是,監委在調查線索的過程中,也有可能將線索查否。

在金華,這類“查沒了”的線索,都必須經過會商了結這一關。由金華市紀委監委主要長官召集分管案管室的長官、承辦線索室的分管長官集體會商,了解每一條線索是否已經查清,其中的問題是否已經落實整改。“通過會商機制,讓紀檢監察室感覺到,始終有雙眼睛在盯著他們,工作的品質也會顯著提升。”金華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郎文榮說。

精準把控 全程留痕

嚴格限制留置等審批程式

2017年3月17日,全國首例監察留置案在杭州市上城區“橫空出世”。上城區監委依法對杭州市某機構下屬事業部門工作人員余建軍作出立案調查決定,並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然而在決定留置前,上城區監委經歷了多道程式審批——

3月16日凌晨4時,余建軍到轄區派出所投案。區警察分局立即向上城區監委報告;

16日上午,上城區紀委書記、區監委主任金曉東立馬向杭州市紀委匯報;

16日下午,市紀委召開專題會議,決定由上城區監委進行初核;

17日上午,初步核實余建軍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

17日下午,省監委聽取市紀委、區監委關於此案的調查情況,並決定首次使用留置措施;

17日下午5時,區委書記陳瑾簽批《立案審批表》;

17日下午5時多,區監委向杭州市紀委報批留置措施;同日,經市紀委批準,決定對余建軍采取留置措施,區監委根據相關程式要求,正式開具了全國第一張《留置令》……

余建軍一案,雖無先例可循,尚在摸索階段,卻處處體現了浙江對留置審批程式的嚴格把控。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共對292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全部要求嚴格按照留置審批程式進行,無一例外。

浙江建立了集體研究機制和上提一級審批機制,從嚴把關留置審批。市、縣兩級監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條件外,必須由市、縣監委長官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並報上一級監委批準;涉及本級黨委管理的公職人員,還須向本級黨委主要長官報告。從實踐看,通過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式,既確保了黨對監察留置工作的絕對長官,又有效防止監察留置的亂用、濫用,杜絕了未批先留、違法留置等行為,維護了留置措施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為強化留置過程的監督,浙江還明確規定,監察機構負責留置訊問工作,警察機構負責留置安全工作;同時,規定留置過程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強化對留置過程的實時監督。這樣,就形成了留置工作中監察機構與警察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製約的工作機制,切實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益,有效杜絕留置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此外,浙江省監委已經建立了說情、過問案件等情況的記錄、報告制度,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乾預的行為,逐一記錄和備案。同時嚴格執行回避制度,監察人員存在可能影響公正監察情形的,必須回避。掌握案情秘密的監察幹部離崗或者離職,需執行3年的脫密期制度,在此期間,不允許從事和紀檢監察、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全面從嚴治黨,紀檢監察機構首先要把自己擺進去,只有自身過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監督執紀問責。”浙江省紀委監委主要負責人表示,健全監委內部監督製約機制,是貫徹落實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應有之義,也是以實際行動作出的鄭重承諾,用鐵一般的紀律打造讓黨和人民滿意的紀檢監察鐵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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