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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而不宣的網貸潛規則 “砍頭息”屢禁不止

在小貸行業,“砍頭息”是一個屢禁不止的潛規則。雖然監管多次明令禁止,但經過包裝的“砍頭息”依舊存在於市場。北京商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不少“現金貸”以及網貸平台隻標明日利率,而將逾期罰金、手續費等資訊隱藏在折疊的服務協定中,不透明且高成本的借款條件極易讓借款人陷入債務陷阱。借款人李升(化名)通過一家網貸平台App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分36期還清,每期應還1373.94元,其中 5959元是平台從中扣去的服務費。按複利公式計算,平台的綜合年化利率超過36%。專家表示,借款人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向金融監管部門提起行政投訴,也通過司法或仲裁途徑請求確認借款合約中超越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

屢禁不止的“砍頭息”

相比之前直接收取“砍頭息”,在監管明令禁止後,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平台開始將“砍頭息”包裝成谘詢費、快速手續費、加速審核費等其他項目,通過先將借款打到銀行卡,再扣除手續費的方式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

一位借款人劉歡(化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自己去年在某現金貸平台借款5000元,但等到账後發現,被扣除了1200元的手續費,實際到账為3800元,平台稱,這1200元是平台收取的服務費和快速審核費。

除了現金貸外,網貸行業同樣存在“砍頭息”的情況。某網貸平台借款人李升(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反映,之前聽到網貸快捷方便,為了孩子上學,他通過平台App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年,每月還款1次,分36期還清,他所簽署的合約裡借款本息數額為4.9萬元,其中13041元是利息,而多出的 5959元是平台從中扣去的服務費。

北京商報記者登錄該平台App,在“審核及到账”說明中,注明了合約金額與申請金額的區別:最終到账金額=合約金額-前期服務費,在平台網站上提供的計算機中,也說明要提前收取平台服務費。不過,加上服務費之後的利率卻高得驚人。

李升的合約顯示,在還款時,每期應還1373.94元,據此,一位金融行業人士計算,用36期的年金系數(P/A,i,36)折現以後的月利率約為3%,如按複利公式[(1+3%)^12-1]算,年化利率達42.576%,超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解釋規定的36%年利率。

對此,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上述做法本質上是出借一方利用優勢地位,迫使借款方接受不公平的借款條件,它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也可能使實際執行的綜合借款成本超出法定利率的上限,演變成其他形式的高利貸。現在一些P2P平台也參照類似的方式設定“砍頭息”,上述做法違反了合約法的明文規定,也違反了現行監管政策。

在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石大龍看來,“砍頭息”的不合理之處主要是使借款人承受借款所約定的利率水準,甚至有可能突破我國高利貸對利率的限制。

平台提前鎖定利潤

目前對於“砍頭息”並沒有明確定義,而業界一般認為“砍頭息”是指高利貸者或地下錢莊給借款者放貸時,先從本金裡扣除一部分資金,這部分資金稱之為“砍頭息”。

打個比方,出借人借給借款人10萬元,但在給借款人款項時直接扣除2萬元利息或者服務費,借款人實際到账8萬元,而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據或合約卻是10萬元,即借據或合約記載的數額大於實際借款的數額。

北京一家網貸平台信貸員王元(化名)向北京商報記者坦言,在小貸行業,“砍頭息”是一個行業潛規則,平台為提前鎖定利潤,一般會收取本金1%-10%不等的“砍頭息”。在和客戶溝通時,比較隱晦地向客戶表示預先收取一部分利息,通常客戶很難反映這個預收利息問題,等到借款和實際到账的款項不一樣時,一般會有反映,但多數貸款客戶都急著用錢,款項到账後,可能對於這部分“砍頭息”也會默默接受。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表示,“砍頭息”大多存在於民間金融,在商業銀行的貸款產品中基本不存在。民間金融或者互聯網金融平台使用“砍頭息”主要有幾大目的,一是為規避最高人民法院設定的四倍或者36%的紅線。二是在當前信用征信體系不健全的背景下,平台扣除“砍頭息”可先獲得利潤,另外,很多初創企業,特別是在起步階段需要一些運營資金和成本快速回籠資金,所以先扣掉“砍頭息”,才能開展其他的業務。

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表示,除了提高平台收益以及降低潛在損失外,平台收取“砍頭息”可以虛增成交額。

針對屢禁不止的原因,尹振濤表示,從平台方面考慮,一般網貸行業借款風險較大,平台作為中介提前收取“砍頭息”能減小風險。從借款人角度,使用民間借貸或者網貸的借款人大多從銀行借不到錢,沒有談判能力,所以這些借款人也基本認可“砍頭息”的模式。因為借款人不接受“砍頭息”,也從別的管道借不了資金,這是行業存在的一個較大問題。

“‘砍頭息’屢禁不止主要是受利潤因素影響,對部分平台來說,‘砍頭息’是平台利潤的重要來源,沒有‘砍頭息’平台利潤會大幅度縮水,此外,‘砍頭息’也填補了一部分壞账損失。征信體系不完善是當前行業借款風險高的主要原因,設立‘砍頭息’雖然存在降低損失的因素,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賺取高額利息。”王曉婷說道。

王德怡同樣表示,我國部分地區民間借貸領域有“砍頭息”的習慣做法,到互聯網借貸時代依舊存在,主要因為借款人在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單個的借款人沒有和平台及出借方進行談判的條件,在交易中處於劣勢。

王曉婷表示,變相收取高額利息主要是受監管政策影響。由於監管政策要求綜合實際利率符合最高法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因此明面上平台不敢公然收取借款人費用,只能暗箱操作,選擇只有通過銀行流水账號才能看出貓膩兒的方式,這樣既能獲得收益,也避免了監管部門的排查,扣除了這些費用,借款人借款利息仍會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線,這種行為擾亂了貸款市場的秩序,不利於行業健康發展。

“通過設定‘砍頭息’,可以在不改變借款人綜合借款成本的前提下大幅降低名義借款利率,優化借款人心理體驗,提高借款成交率。所以,‘砍頭息’更多的是一種定價策略和把戲,而監管之所以禁止收取‘砍頭息’,主要原因也在於此,‘砍頭息’的存在,在名義借款利率基礎上,變相提高了實際借款利率。”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說道。

監管加碼勢在必行

從相關監管條款也可以看到,監管對於“砍頭息”一直持有堅決的態度。早在1999年通過的《合約法》第200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按照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規定,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這一司法解釋明確了如何解決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問題。

而從近年的公開判例看,各級法院對民間借貸中存在的“砍頭息”普遍不支持,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銀監會發出司法建議:一些互聯網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在本金中預先扣除服務費,變相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銀監會應對此類亂象進行進一步的規範。

據朝陽區人民法院調查,眼下一些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變相為出借方提供信用擔保的增信服務,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關聯方財產存在混同嫌疑,由關聯方作為名義出借人、中介機構作為實際出借人,既收取借款利息也收取高額服務費並在出借本金中預先扣除服務費,變相突破法定民間借貸利息上限,這種做法也使得借款人實際收到借款本金數額減少。

針對這種變形的“砍頭息”,在2017年12月1日發布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資訊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此外,2017年12月8日,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下發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中也提到,要求將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與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為綜合實際利率,並折算為年化形式。排查綜合實際利率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或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行為。 綜合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以及逾期處理等關鍵資訊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地方監管方面,2018年1月,上海市監管部門向各區P2P平台下發《上海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以下簡稱“指引表”)中的第102條規定,關於未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提示利息及相關費用收取規則、禁止性行為、違約後果等,或者雖有提示但並未經借款人確認屬於違規。此外,指引表還指出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各類費用也屬於違規。

在尹振濤看來,監管仍需要加強規範和治理,首先要明確什麽是“砍頭息”或者綜合費率,針對平台不合規情況也需要嚴格執法。此外,進一步健全當前信用征信體系。

網貸之家研究院院長於百程表示,“砍頭息”的問題,核心還是超高利率的問題。限制“砍頭息”的存在,需要通過制定相關收費和綜合利率標準,提升資訊透明度,借款人舉報,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方式,多管齊下。

借款人亟待提高識別能力

在強化監管的同時,借款人也需要加強金融知識的學習,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盈燦谘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指出,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仔細閱讀借款相關條款,尤其是費率、期限、還款約定、逾期催收等方面的規定,明確借款成本並評估自身還款壓力,確保借款額度在本人還款能力範圍內,以免發生逾期或違約。另外,借款人需要注意保留借款過程中所有溝通交流的資料、資金往來記錄等,在必要時可以作為舉報、訴訟的證據,便於借款人維護自身權益。

“借款人可以向監管部門舉報,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或仲裁途徑請求確認借款合約中超越法律規定的條款無效。” 王曉婷說道。

王德怡也認為,借款人可通過司法途徑,請求確認自己借款本金數額,確認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無效。但實踐當中,司法維權成本太高、時間太長,絕大多數借款人不具備訴訟能力,去打一場官司可能得不償失,可能付出一頭牛還吃不到一隻雞,而平台方面可以通過用戶協定設定仲裁條款,排除法院管轄,提高借款人的維權成本。存在超越法定利率上限的借貸永遠不會消失,因為借貸需求都客觀存在,而借貸兩方並非勢均力敵。

“對借款人而言,只能在借款時盡量選擇相對公平些的平台,認真閱讀相關的借款協定,事先防範最重要;一旦掉進平台設定好的交易條件,通過事後的其他措施來維權會較困難。”王德怡補充道。

於百程則表示,首先借款人要學習一定的財經知識,仔細閱讀平台的相關條款,包括收費方式、是否收“砍頭息”、綜合利率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等,如果有發現違規高利貸甚至暴力催收,可以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甚至起訴,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

北京商報記者 嶽品瑜 實習記者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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