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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 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

記者 孫韶華 梁倩 北京報導

1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並擬取消集體房地產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在稅率方面,土地增值稅仍將繼續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具體來看,關於征稅範圍,《征求意見稿》在此前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部門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基礎上,首次將出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或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作價出資、入股納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在稅率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雖然《征求意見稿》所設稅率沒有改變,但是除了增值率不超過20%的保障性住房仍繼續免稅外,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準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以地方為主,需要地方因地製宜、因城施策。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次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從內容來看,土地增值稅從暫行條例到立法,不是簡單平移,而是對相關轉移房地產等行為在法律程序上的完善。從稅種而言,土地增值稅是小稅種不是主要稅種,但是涉及到房屋和土地這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對這種生產要素課稅,需要很好地體現效率和公平的結合。

一位房地產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房地產市場多呈現麵粉貴過麵包現象,也因此開發土地增值部分較過去相比價差已經比較小,因此,上述變化對房企購地並沒有太多影響。但是,對於較早拿地的未開發項目,可能會帶來部分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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