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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擬將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16日電 財政部、國稅總局1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產納入了征稅範圍,同時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征稅範圍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並取得收入的部門和個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在此基礎上,《征求意見稿》將出讓、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集體房地產)納入征稅範圍。同時,擬將目前對集體房地產徵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取消。

據悉,調整征稅範圍的主要考慮是為了與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

201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明確要求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下簡稱集建地)入市制度,並要求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2015年以來,全國33個試點地區開展了農村土地徵收、集建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項改革試點,允許集建地入市和轉讓,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目前,試點地區通過徵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過渡辦法,對土地增值收益進行調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刪去了從事非農業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為了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使稅制與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征求意見稿》將集體房地產納入了征稅範圍,同時,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使立法前後集體房地產負擔總體穩定。

關於稅率和計稅依據方面,《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規定,明確土地增值稅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並以轉移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

關於扣除項目方面,《征求意見稿》將《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授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調整為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主要考慮是:集體、國有房地產的成本構成差異較大,且不同地區集建地入市方式、途徑、形態、用途等差異也很大,成本構成和級差收益千差萬別,再者集體房地產入市目前仍處於試點階段,相關管理制度還在探索和逐步健全過程中,相關扣除項目難以做出統一規定。

關於稅收優惠方面,《征求意見稿》在延續《條例》優惠規定的基礎上,對個別政策做了適當調整。一是吸收了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關於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保障性住房免稅的規定。二是增加授權國務院可規定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其他情形。

有關部門表示,主要考慮是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形勢,相機決定一些階段性、過渡性優惠政策,如企業改製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房地產市場調控相關的土地增值稅政策等。三是將建造增值率低於20%的普通住宅免稅的規定,調整為授權省級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決定減征或是免征,以體現因地製宜、因城施策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導向,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四是增加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房地產市場較不發達、地價水準較低地區集體房地產減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原因是出讓集建地級差收益的地區差異巨大,為了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土地收益分配機制,適當下放稅政管理權限,有必要授權省級政府因地製宜制定集體房地產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申報納稅期限方面,《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關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明確為房地產轉移合約簽訂的當日。同時,為簡化繳稅程序、方便納稅人,《征求意見稿》調整了申報繳稅期限。一是將《條例》中分開設置的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兩個時間期限合並為申報繳納期限。二是將申報繳稅期限由《條例》規定的房地產轉移合約簽訂之日後7日內申報並在稅務機關核定期限內繳稅,調整為區分不同類型納稅人,規定不同的期限。對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月份終了之日起15日內,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達到清算條件後90日內,申報清算土地增值稅。對於其他納稅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

關於徵收管理模式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了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先預繳後清算的制度,並將現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清算審核的做法,調整為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繳稅款或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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