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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回購有三大變化,創歷史最高水準!

9月6日早間,證監會在官網發布新聞,表示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修法建議,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時間至10月5日。

據悉,本次的《公司法》修正案的修改部分緊緊圍繞股份回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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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度局限多

《公司法》的上一次最新修訂發生在2013年底,在公司注冊資本等方面進行了意義深遠的修改,現行的2013版《公司法》並未就股份回購制度進行修訂,仍然沿襲舊例,採用了原則上不允許,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如下的4種例外情形:

一是,股份公司為減少注冊資本;

二是,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是,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是,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等收購本公司股份。

在監管部門看來,現行《公司法》規定的股份回購情形的範圍較窄,決策程式不夠簡便,缺乏庫存股制度,公司回購股份的積極性不高,股份回購制度的應有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出於增強股份回購制度在服務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上市公司品質,保護上市公司與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監管部門提出了三方面的修改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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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修訂內容

三大修訂內容,可簡單概括為:放寬要求,簡化程式,新建制度。

一是增加股份回購情形:

新增的允許回購情形包括:

用於員工持股計劃;

——這是對原條文“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更新,以適應現實中日益複雜的員工持股計劃。

上市公司為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的發行用於股權轉換的;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上述2條為新增內容,限定上市公司才能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規定兜底條款,完善條文體系。

二是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

具體來說,簡化公司因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上市公司配合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發行用於股權轉換,以及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等情形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式。

三是建立庫存股制度:

明確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庫存方式持有。

一位不願具名的財會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企業發生股份回購,在會計上需要借記“庫存股”,“庫存股”作為淨資產項下的減項陳列在資產負債表中。

然而現行的《公司法》中關於庫存股制度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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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股回購忙

9月6日早間,海藍信(300065.SZ)發布了《關於實施回購公司股份的公告》,表示已於9月5日回購了36.94萬股份,回收價格接近500萬元,回購股份佔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0.1%。

Wind顯示,僅9月5日,就有16家A股上市公司發布了有關股票回購的公告,其中南洋股份公告回購公司股份預案,塞力斯和恆大高新公告首次實施股份回購,萬裡揚和唐人神公告了股份回購進度,藍思科技和迪馬股份公告注銷了已回購的股份。

此外,東方財富choice數據顯示,截至9月5日,今年以來有超過880家公司發布了股份回購計劃公告,回購總金額上限為765.18億元,較之去年的擬回購101.56億元增長6.53倍,達到歷史最高水準。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呂隨啟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修訂案增加了股份回購情形,對上市公司開了綠燈,上市公司的回旋余地加大了,但是股東的利益如何保證是個問題,不可忽視。此外,簡化決策程式有可能使大股東的話語權增強,中小股東的權益被忽視甚至被侵害。最後,不管股份以什麽形式存在,都要歸屬於具體的股東,庫存股制度需要確保“名正言順”。

A股公司進行股份回購一般有員工激勵和穩定股價兩方面的目的。一位不願具名的投行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談到,股份回購減少了企業總股數,從而提高了每股淨資產和淨利潤,股票內在價值提高,有利於實現股票價格的上漲。這部分上漲不涉及分紅,自然不涉及收稅。但是股民真正從提高了EPS中獲益的程度有多大,這個很難說。

記者 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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