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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完善股份回購辦法,掛牌公司回購將無需前置審查

12月28日,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公司法》修改的相關精神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要求,制定了《掛牌公司回購股份實施辦法》(下稱《回購辦法》),於2018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

《回購辦法》對市場需求最為迫切的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基本條件、實施程式、資訊披露及相關業務辦理要求等進行了重點規定,並明確了掛牌公司實施要約回購和定向回購的有關要求。同時,建立了一套事前防範、事中監控、事後監管的工作機制,以充分保護全體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明確二級市場回購和要約方式回購

近兩年與回購有關的公告數量激增,據股轉系統公告不完全統計,從2017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27日,共有154家掛牌企業發布回購公告。其中,大部分是因摘牌承諾回購異議股東股票。

新三板掛牌公司南北天地董秘崔彥軍表示,受限於此前業務限制,掛牌公司採用要約回購、二級市場回購方式回購股份或者回購股份用於股權激勵的業務並未充分展現。由於新三板二級市場的持續低迷和回購異議股東等原因,部分被低估且账面現金充裕的公司短期主動回購(普通回購)的動力較大。同時由於新三板中小微企業的普遍規模相對較小,人員流動較大,被動式回購(股權激勵)需要較大。

本次《回購辦法》的頒布對市場一直呼籲的回購制度進行了完善。

具體來看,此次公布的《回購辦法》賦予了公司更多自主權,對回購程式進行了簡化。對掛牌公司回購股份不設前置審查程式,掛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決策程式後即可向中國結算申請開立回購專用账戶並開始回購,無須全國股轉公司審查確認。

且針對回購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等情形,掛牌企業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回購股份方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無須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在簡化程式的同時,《回購辦法》也在對具體回購情形進行嚴格約束,打出了“面向全體股東回購為原則,定向回購為例外”的基本理念。

首先,在回購對象上,回購分為面向全體股東的非定向回購和面向特定股東的定向回購。為避免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問題,《回購辦法》嚴格限制定向回購的範圍,只有激勵對象行權條件未成就、標的資產業績承諾未達標兩類特定情形才可實施定向回購。

其次,在回購方式上,回購分為在二級市場上以競價或做市轉讓方式實施的回購,和以要約方式實施的回購。為避免違規定向回購等問題,《回購辦法》禁止掛牌公司通過盤後協定轉讓或特定事項協定轉讓方式回購股份。

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實施程式是:董事會審議回購事項並同時披露回購股份方案和主辦券商意見、披露內幕資訊知情人買賣本公司股票情況的自查報告(10個轉讓日內)、股東大會審議回購事項(如須)、通知債權人(回購減資情形)、開立回購專用账戶、披露回購實施預告(競價方式回購)、披露回購進展情況公告、披露回購結果公告、注銷回購股份或授予給激勵對象等。

而要約回購則在回購條件、回購實施前的決策程式、回購完成後股份的後續處理和相關資訊披露等方面,適用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的相關規則。

要約回購實施中所特有的履約保證、預受要約和撤回預受要約、股份的臨時保管和解除臨時保管、預受要約股份的過戶和回購資金的支付等事項則與要約收購的相關操作一致,參照要約收購的相關規定辦理。股轉系統表示已會同中國結算抓緊開發完善要約相關技術系統,將盡快落地實施。

防範“忽悠式回購”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忽悠式回購”,《回購辦法》作了如下安排:

一是要求掛牌公司審慎制定、實施回購股份方案,回購股份的規模、價格等應當與公司的實際財務狀況相匹配,並嚴格規範回購方案的資訊披露內容;

二是明確回購規模的上下限要求,掛牌公司應當在回購股份方案中載明擬回購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於上限的50%;

三是回購股份擬用於多種目的用途的,要求在回購方案中明確披露各目的用途具體對應的擬回購股份數量、比例及資金金額;

四是嚴格限制變更或終止回購股份方案,規定掛牌公司回購股份方案披露後,非因充分正當事由不得變更或者終止,確因公司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需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決策程式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並及時披露,主辦券商應同時出具合法合規性意見;

五是嚴格事後監管,回購期屆滿,掛牌公司無合理理由未實施回購或實施情況與回購股份方案嚴重不符的,將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新三板市場流動性較弱,掛牌公司股權較為集中,競價回購方式極易演變為“變相定向回購”。

對於這一問題,《回購辦法》建立了回購實施預告制度和禁止董監高、控股股東等參與回購制度。且針對做市回購,規定做市商在回購期間出現相關負面行為的,將從重處罰,引導做市商在掛牌公司回購期間積極合規做市,提高報價品質。針對無收盤價的公司,規定其不得實施競價或做市方式回購,此類公司的回購需求可通過要約方式實現。

除此以外,為防止在回購過程中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等損害公司和投資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回購辦法》規定:一將加強針對回購行為的市場監察,對回購專用账戶和股份回購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及時發現並處理違規行為。

二將明確“叫停權”,《回購辦法》規定對於未按規定履行股份回購相關資訊披露義務的掛牌公司,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要求其補充披露相關資訊、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三對違規情形進行細化,《回購辦法》規定了違反回購專戶管理制度、違反回購相關資訊披露要求、“忽悠式回購”等8種股份回購典型違規行為,為後續監管處理明確了規則依據。

對於在《回購辦法》發布前,已經披露了回購方案或者自行實施了回購的掛牌公司,股轉系統將本著“新老劃斷”的原則,對已自行披露回購方案但尚未實施的,在依據《回購辦法》補正相關決策程式或資訊披露後,可以繼續實施。

對已自行實施回購的,允許相關公司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自願注銷回購所形成的庫存股或用於股權激勵等;但庫存股已超過法定持有期限的,依法應予以注銷;涉及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我們也將給予相應處理。

股轉系統特別強調,前期個別自行實施回購的掛牌公司,均為使用公司普通證券账戶進行回購。對此類行為,《回購辦法》已明確禁止。後續如再有發生,全國股轉公司將依規對相關掛牌公司及其他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聯訊證券新三板首席分析師彭海表示,此次《回購辦法》頒布,滿足了新三板掛牌企業價值糾偏的需求和股權激勵的需求,且未來可以通過回購解決三類股東和異議股東問題,企業也可以通過回購扭轉股價下滑的情況。

但他同時提醒,回購雖然有助於公司提升每股收益、改善資本結構、穩定大股東的控股能力。但回購股份後可能會會造成公司經營狀況優異的假象,佔用企業大量資金,對企業現金流造成影響。且《回購辦法》中並未規定回購資金必須來自利潤,由此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可能會被轉移到股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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