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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產負債管理迎差別化監管!將分為好、較差、差三類

中新經緯客戶端8月7日電 據銀保監會網站7日消息,《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近日發布。《暫行辦法》明確,銀保監會依據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和量化評估評分,對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具體將保險公司分為“好”“較差”“差”三類。

資料圖 中新經張義華 攝

《暫行辦法》共包括五章37條內容,旨在進一步防範保險業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提升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加強資產負債管理監管硬約束。《暫行辦法》中所稱保險公司是指於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身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資產負債管理是指保險公司在風險偏好和其他約束條件下,持續對資產和負債相關策略進行製訂、執行、監控和完善的過程。

對於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16條具體內容,其中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資產負債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資產負債管理體系,持續提升資產負債管理水準。部分資產負債管理職責可以由保險集團履行,資產配置、账戶管理等相關職能可以委託給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監測資產負債匹配狀況,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暫行辦法》還提出,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劃分“普通账戶”和“獨立账戶”,實行分账戶的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管理。普通账戶是指由保險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擔投資風險的資金账戶;保險公司資本金參照普通账戶管理。獨立账戶是指獨立於普通账戶,由投保人或受益人直接享有全部投資收益並承擔全部投資風險的資金账戶。

這16條內容中,還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對資產負債管理承擔最終責任,應當履行四項職責,包括:審定資產負債管理的總體目標和戰略;審定或授權審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制度;審定資產配置政策,包括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審定或授權審定資產配置政策的調整方案;其他相關職責。

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執行委員會應當履行六項職責,包括:負責資產負債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協商機制,定期評估溝通協商機制的執行情況;審議或根據授權審定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制度;審議資產配置政策及相關調整方案;組織實施董事會審定的資產配置政策;控制和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的相關風險;其他相關職責。

監管措施方面,《暫行辦法》明確, 銀保監會依據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和量化評估評分,對保險公司實施差別化監管。具體可以分為三大類,其中,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狀況好的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適當給予資金運用範圍、模式、比例以及保險產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勵經營審慎穩健的保險公司先行先試。

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較低或匹配狀況較差的保險公司,綜合考慮公司發展階段、負債特徵、資產結構和存在的風險,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一)風險提示;(二)監管談話;(三)下發監管函;(四)監管通報;(五)進行專項現場檢查或現場調查;(六)要求進行專項壓力測試;(七)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提交和實施預防資產負債匹配狀況惡化或完善資產負債管理的計劃。

對於資產負債管理能力低或匹配狀況差的保險公司,除上述規定的7項監管措施外,可依據法律法規采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暫行辦法》強調,銀保監會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結果作為評估保險公司股權投資能力、不動產投資能力和衍生品運用能力的審慎性條件。保險公司未按規定報送資產負債管理報告的,由中國銀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另外,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公司適用本辦法。保險集團、再保險公司和不經營保險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的監管辦法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制定。(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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