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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10月底前完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

  銀保監會:10月底前完成 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張弛)7月26日,銀保監會下發《2018年度保險機構SARMRA評估、公司治理評估、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工作方案》,將以現場評估的方式開展2018年度保險機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評估(以下簡稱“SARMRA評估”)、公司治理評估、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工作,要求10月底前進行評估總結和反饋。

  從評估內容來看,SARMRA評估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11號: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與評估》,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評估基準日為進場日。2017年12月31日之前開業的保險公司,其評估基準日3個月之前正式發布施行的各項制度及實施狀況可作為評估依據;2018年1月1日之後開業的公司,其評估基準日一個月之前正式發布實施的各項制度及實施狀況可作為評估依據。

  公司治理評估應當按照《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評價辦法(試行)》,對各保險機構2017年度公司治理的完備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應當按照《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1號:財產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規則第3號:人身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規則》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進行評估。

  對於具體評估進程,銀保監會要求各保監局應成立局長官擔任組長、處室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的評估小組。其中,SARMRA評估小組、公司治理評估小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評估小組成員均不少於5人。保監局可根據實際情況,針對不同評估對象成立不同的評估小組。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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