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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修訂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 強化負債監管

  新浪財經訊 6月12日消息,銀保監會修訂完善《精算報告》制度,進一步強化負債監管,修訂後的《精算報告》重點完善責任準備金報告制度,強化負債監管力度。建立負債與資產匹配報告制度,推動負債與資產有效聯動。強化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度,嚴守流動性風險底線。重點強化負債端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度,促進保險公司合理規劃資產流動性,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和利差損風險。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工作部署,堅定維護保險業秩序,促進行業安全運行,近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以下稱新版《精算報告》)。新版《精算報告》體現了審慎監管的核心原則,能更加科學、全面、客觀地反映人身保險行業負債狀況,有助於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負債監管,推動行業著眼長遠、穩健經營,防範風險隱患,做實“保險姓保”。

  新版《精算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說明,以及責任準備金及保單相關負債報告、業務統計報告、負債與資產匹配管理報告、現金流壓力測試報告等8項子報告,從責任準備金、業務發展、資產負債管理、現金流壓力測試、內含價值等方面全面分析保險公司負債端情況與主要風險因素。一是完善責任準備金報告制度,強化負債監管力度。進一步優化責任準備金評估的報告框架,依據有關精算規定以及人身保險費率改革有關檔案突出重點內容,增強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繼續夯實責任準備金風險防範的基礎。二是建立負債與資產匹配報告制度,推動負債與資產有效聯動。通過久期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流動性匹配,引導保險公司切實采取措施降低負債成本。三是強化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度,嚴守流動性風險底線。重點強化負債端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度,促進保險公司合理規劃資產流動性,防範資產負債錯配風險和利差損風險。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意識,按照新版《精算報告》編報規則報告經營情況。對於不按照規定如實填報《精算報告》、提取責任準備金,以及負債與資產嚴重錯配、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等問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對有關公司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45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深入推進防控金融風險的重要工作部署,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人身保險行業狀況,進一步強化人身保險負債監管,推動行業著眼長遠、穩健經營,我會修訂了《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嚴格執行我會有關精算規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規定提取責任準備金,加大負債管理力度;落實資產負債匹配報告制度,推動負債與資產有效聯動;強化現金流壓力測試制度,嚴守流動性風險底線。

  二、我會將進一步依法加強總精算師履職情況管理。對於初次申請核準總精算師任職資格的人員,需提交擬擔任總精算師職務之前所在公司出具的履職情況報告;總精算師任職過程中及離任後,原公司需依照《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保監發〔2010〕78號)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總精算師的審計報告。

  三、對於未按照規定如實填報《精算報告》、提取責任準備金、負債與資產嚴重錯配以及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等情況的,我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對有關公司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報送上一年度《精算報告》。年度《精算報告》應當經過董事會審議通過。2017年度《精算報告》應於2018年9月30日之前上報。

  五、《關於印發<精算報告>編報規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121號)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4日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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