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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鸚鵡案”二審將於3月30日宣判

作者:界面新聞記者 梁宙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鸚鵡案”二審開庭至今已有四個多月,3月27日,界面新聞記者從該案二審辯護律師處獲悉,深圳中院將於3月30日下午14時30分對該案二審宣判,地點為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9審判庭。

據界面新聞此前報導,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鵬將自己剛孵出的6隻小鸚鵡賣給了他的朋友謝田福,其中有2只為獨生子鸚鵡(經鑒定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從而引發了該案。

同年5月17日,王鵬被警察機構帶走調查,後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6月15日,王鵬被批準逮捕。其後,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鵬自2014年4月開始非法收購、飼養、繁殖珍貴、瀕危鸚鵡,並將之出手牟利。

2017年4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初,被告人王鵬將自己孵化的2隻小太陽鸚鵡(經鑒定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被列入《公約》附錄Ⅱ)以每隻500元人民幣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謝田福。另還查獲45隻列入《公約》附錄Ⅱ的被保護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鵬提起上訴。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鵬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上訴案,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人工馴養的綠頰錐尾鸚鵡是否屬於瀕危、野生動物成為控辯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

庭審結束後,該案卻遲遲未宣判。界面新聞記者從該案二審辯護律師徐昕處獲悉,2018年2月7日,辯護律師曾接到深圳中院通知,該案二審將於2月9日宣判,但不久後又接到通知稱,因客觀原因,該案推遲宣判時間,宣判日期將另行通知。

3月26日,徐昕接到深圳中院的《延長審限決定通知書》,落款時間為3月22日。深圳中院在通知書中表示,該院受理的上訴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經過檢察院閱卷、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二審法院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廷長審理期限後,案件審限截止2018年1月13日。

“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結案,該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本案二審的審限。近日,本院收到上級法院的書面決定,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同意本案的審限截至2018年4月13日。”深圳中院稱。

3月27日中午,徐昕再次接到深圳中院電話通知,該案二審將於3月30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地點為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9審判庭。

該案二審辯護律師斯偉江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把家養和野生動物混在一起,不符合我國參與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要求,公約實行分級保護,將野生動物分為附錄一、附錄二和附錄三。

“在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於馴養的動物,不管是附錄一、附錄二,都一並作為野生動物同等保護,不分等級。而國際公約是分級保護,尤其是對馴養繁殖的附錄二野生動物,只要證明是馴養,是可以買賣的。我國香港、台灣等作為公約的參與地區,都是嚴格按照公約來保護,而不是超公約保護,”斯偉江說,本案涉及的鸚鵡都是馴養繁殖的附錄二野生動物,按照公約精神,不應該禁止買賣,因此也不應該構成犯罪。

據法制晚報報導,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甘肅省律師協會會長尚倫生建議,修改司法解釋(法釋〔2000〕37號),取消“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原認定範圍中的“馴養繁殖上述物種”內容。尚倫生表示,目前的司法解釋擴大了對野生動物保護範圍的情形,擴大了這種情形就意味著擴大了犯罪對象,擴大了犯罪對象,就意味著降低了犯罪的標準,把可能有些不屬於犯罪的行為納入犯罪當中來打擊。

徐昕認為,深圳“鸚鵡案”當事人王鵬無罪理由非常充分,也具有制度意義,目前已經引發了社會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違反刑法的關注,也有人大代表提出相關議案,我們希望法院盡快放王鵬回家,王鵬也表示願意從事動物保護相關的工作,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能促成最高法院把原來的司法解釋進行修改。

該案中,當事人王鵬的家屬在期盼著法院早日宣判。王鵬的妻子任盼盼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一樁“鳥案”一再延期,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也很傷害家屬的心,家屬的承受能力已經快到極限。王鵬已被關了近兩年,他不是暴力犯罪,所馴養的也不是真正的瀕危野生動物。

“我們家屬對這個案子抱有希望,希望深圳中院早日依法公正判決。”任盼盼稱。家屬方面表示,如果二審法庭判決王鵬有罪,他們將會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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