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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鸚鵡案”當事人申請再審 法院已受理

深圳“鸚鵡案”再有新進展。2018年7月9日上午,“鸚鵡案”當事人王鵬獨自來到深圳中院遞交了申訴材料。他的申訴請求是:撤銷深圳中院做出的二審判決,啟動再審,改判無罪。

界面新聞記者獲得的《刑事申訴狀》稱:深圳“鸚鵡案”已經塵埃落定。原二審判決較之一審判決,有所進步,體現了司法的善意,但該判決仍是“打折的正義”。王鵬的遭遇不是個別,希望以個案推動法治,為促進司法解釋的修改,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制度的完善,故王鵬提出無罪申訴。

這封三萬多字的《刑事申訴狀》從八個方面列明了申訴理由。其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動物案件司法解釋》不僅與《刑法》相抵觸、違反立法原則,一刀切式“立法”模式明顯不當,且超越CITES宗旨和成員國義務保護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最高法在2016年的複函中已提出司法解釋的意見,由此,申訴人有權質疑司法解釋,錯誤的司法解釋不應機械適用。

其二,警察人員查獲的鸚鵡與作為物證的鸚鵡不具備同一性,無法確定是否與王鵬有關;其三,作為定案關鍵的鑒定意見存疑。王鵬及辯護人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沒有鑒定資質;涉案鸚鵡至少三次被汙染,來源不明;沒有檢驗過程;鑒定方法不科學。其四,涉案鸚鵡不應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五,申訴人處查獲的45隻鸚鵡不應認定犯罪。其六,王鵬沒有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故意,且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其七,王鵬的行為與野生鸚鵡資源的損害,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涉案鸚鵡系王鵬撿到、他人贈送和自己繁育的,不是從野外直接抓回來的,並沒有損害野生動物資源。在二審中,專家提出,人工馴養繁殖鸚鵡,會刺激對野生鸚鵡的捕獵,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但是,法律上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必須是直接侵害法益的行為,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是理論損害,不是想像。其八,原二審判決沒有實現法、理、情的統一。

界面新聞此前報導,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鵬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鵬此前售出的6隻鸚鵡中,有2只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同年5月17日,警察機構在王鵬宿舍查獲該種鸚鵡35隻,和尚鸚鵡9隻,非洲鸚鵡1隻,共計45隻。這些鸚鵡此前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中。

2017年4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王鵬和家人對此判決結果表示無法接受,隨後提起上訴。

2017年11月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鵬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上訴案,辯護律師為被告人作無罪辯護。2018年3月30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以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上訴人王鵬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刑期從依法羈押的2016年5月17日起算,到今年5月16日為止。

王鵬出獄後,曾對界面新聞記者表示,一直覺得自己沒有犯罪,“等孩子長大了會對他說這段經歷,相信他會理解。”王鵬也同時表示,希望通過申訴推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適當修改。

今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書》,正式受理了王鵬因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回生動物罪糾紛一案提出的無罪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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