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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鸚鵡案”改輕判是法律對常識和人情的回應

歐陽晨雨 時評作者

儘管這個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但對已被羈押近兩年的王鵬,仍是個好消息,畢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獄,恢復自由之身。

備受社會關注的深圳“鸚鵡案”,終於塵埃落定。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一審法院認定,被賣出的那兩隻“獨生子”鸚鵡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王某因此被定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五年。此案在輿論場引發了廣泛討論與質疑。

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二審宣判,被告人王鵬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3000元。

儘管這個判決結果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無罪訴求仍有落差,但對已被羈押近兩年的王鵬,仍是個好消息,畢竟到5月17日便能出獄,恢復自由之身。事實上,比起一審判決的5年有期徒刑,並處3000元罰金,二審量刑明顯從輕。

平心而論,就此案而言,在立法並未實質改變之前,免罪未必有太大可能。鸚鵡科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家貿易公約》附錄中的物種,並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販賣綠頰錐尾鸚鵡2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當然,一審頂格對王鵬作出處罰,還值得商榷。比起通常的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基於被告人自養動物、出售數量較少,且是為家人治病而出售自養的鸚鵡等酌定情節,給予輕判結果,顯然更易為人接受。

二審的最終改判,“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也是對一審判決的合理修正。

審視近20年前頒布的司法解釋,緊盯“名錄”“國際貿易公約”,明確刑法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固然省心省力,也更有“依據”,問題是還不夠科學合理。

事實上,作為目標系的“名錄”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國際貿易公約”於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前者近乎“而立”,後者則已過了“不惑”之年。一旦確定就長期不變,很難符合野生動物動態保護之需。

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即體現了與時俱進的立法精神。根據新的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物種瀕危標準體系,王鵬所販賣鸚鵡僅屬“低危”。

更不合適的是,該司法解釋的“籠統保護”,對於馴養繁殖的動物,不管是附錄一、附錄二,一並作為野生動物同等保護,與國際上分級保護、適度放開的做法不一致。

事實上,在一些公約的參與國家和地區,對馴養繁殖的附錄二野生動物,只要證明是馴養即可買賣,遑論違法犯罪。從既有經驗看,過於擴大保護範圍,並不利於野生動物的繁衍保護。

法律是時代精神的產物。面對司法實踐中動輒得咎、犯罪打擊面偏大的現狀,需要盡快對有關司法解釋作出修訂,科學界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圍。當然,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需適時調整,使之更契合國際潮流,也更符合公眾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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