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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張文中案:為何好處費屬實 卻未判部門行賄罪?

  解析張文中案:為何好處費“屬實”卻未判部門行賄罪?

  一種說法

  從法治的視角看“張文中案”的再審改判,儘管出現了控辯雙方皆稱“無罪”的少見場景,但其中也不乏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專業之辯。它最終呈現的,仍是司法公正。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部門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部門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案成產權保護“標杆”案件

  此案自決定再審之日起即引發輿論高度關注,宣判過程還全程影片直播,自然吸睛無數。坊間評論紛紛將此案的再審翻盤貼上了生動的“法治公開課”等標簽。甚至還有論者將此案與改革開放之初的“傻子瓜子案”相提並論,“張文中案”也因此成了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標杆”性案件。

  對“張文中案”政治意義的評價,有它的現實背景。

  一是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

  二是在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式,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司法層面,最高法於2016年12月專門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對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最高檢則在2017年1月發布了《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就加強產權司法保護提出明確要求。可以說,加強產權的司法保護,到今年年初已是“萬事俱備,只欠東風(個案)”了。

  部門行賄罪改判,不意味“好處費”合法

  個案判罰勝過一遝檔案。圍觀者都知曉了依法保護產權的重要意義。但個案判罰中所體現的法治確定性和預防功能,在輿論場上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

  比如,在張文中所涉詐騙、部門行賄、挪用資金這三罪中,詐騙和挪用資金因存在特定的歷史背景,再審判決中有較詳細的闡述,這裡不作討論。

  單說這裡的部門行賄罪,根據原判,2003年至2004年間,物美集團在收購中國國際旅行社總社、廣東粵財信託投資公司分別持有的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後,張文中安排他人分別向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粵財公司總經理梁某支付好處費30萬元和500萬元。再審也確認了這一事實,為何最終認定罪名不成立呢?

  查裁判文書可知,這兩筆涉案款項,一是廣州華藝廣告公司李某某通過泰康公司董事長陳某某向物美集團索要500萬元,李某某也收到了這筆巨款。再審改判的關鍵理由有兩處。一是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張文中有向梁某行賄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二是梁某沒有實際收受這500萬元。

  事實上,部門行賄仍是國家刑事司法打擊的對象,不構成犯罪並不表示,民營企業經濟活動中的不規範行為就是值得鼓勵的。

  而另一筆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給予國旅總社總經理辦公室主任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再審也認定“屬實”。改判的理由主要是綜合考慮了這些情節:在股權收購過程中,物美集團沒有意圖及實際謀取不正當利益,趙某某也沒有為物美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收購中物美集團不存在排斥其他買家、取得競爭優勢的情形;收購價格在國旅總社的預期範圍內,收購不僅沒有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通過收購解決了國有企業的資金緊張。

  最後的結論就是,這30萬元好處費,尚未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改判並不意味著,“好處費”就是合法的。脫離了個案的具體情節來看結果,很可能會造成對這次司法糾錯的錯誤認知。

  張文中案再審改判體現司法公正

  從法治的視角看“張文中案”的再審改判,儘管出現了控辯雙方皆稱“無罪”的少見場景,但其中也不乏對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專業之辯。它最終呈現的,仍是司法公正。

  此案的警示意義,對司法機構來說,應嚴格貫徹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確保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對市場主體來說,不管是國企還是民企,也不管是知名企業家還是不知名的個體從業者,謹守法律邊界的要求也是應共同遵循的。

  □王琳(法律學者)

責任編輯:李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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