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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一審獲刑7年的正廳書記再審改判

9月17日,沈陽市沈河區法院對中科院金屬研究所原黨委書記王忠明案再審宣判,認定其受賄罪名不成立,依法宣告王忠明無罪。

王忠明(資料圖)

兩年前的2016年6月16日,沈河區法院對王忠明一審判決,認定王忠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處罰金50萬元;追繳王忠明受賄所得80萬元。

檢方當時指控,王忠明利用主管基建工程的職務便利,先後四次收受4人受賄款,總額100萬元。

王忠明不服,提起上述。

沈陽市中院於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一審法院對王忠明犯受賄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案件發回重審後,9月17日,沈河區法院重審後宣判,認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覆,庭審中否認受賄事實,在案部分證據存在疑點和瑕疵,受賄款來源去向不清又無其他證據佐證,認定王忠明犯受賄罪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因此公訴機構的指控不能成立,據此判決認定王忠明無罪。

公開簡歷顯示,王忠明1968年出生於河北,案發前任職中國科學院金屬研究所,擔任黨委書記、紀委書記、副所長。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注意到,此番再審宣判無罪之前,今年1月,一個《紀委書記履職被誣受賄中科院科學家法院集體鳴冤》網帖,引發關注。

“一審開庭時,中科院金屬所50餘名職工自發旁聽,當中有科學家、長官幹部、人大代表”,網帖稱,旁聽後,其中27人聯合簽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審理,“中科院的科學家們發現,就這些所謂的證據,依據常理即可判斷王忠明是清白的。”

王忠明(資料圖)

如今王忠明已被宣判無罪,那麽上述網帖中反映的問題是否真實呢?從一審判決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審的“無罪”判決,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麽呢?對此,王忠明案的代理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接受了“政事兒”(微信ID:xjbzse)專訪。

“政事兒”(微信ID:xjbzse):從2014年被刑拘,王忠明案已經持續了4年,現在王忠明是不是已經被無罪釋放了?

何兵:法院於9月17日作出再審判決,認定王忠明的受賄罪名不成立,宣告王忠明無罪。不過,這並不完全等同於這起案件就此畫上了句號。按照法律規定,法院再審宣判之後,檢察院還有10天的抗訴期,如果在這10天內,檢察院提起抗訴,那麽這起案件還會回到法律程式,繼續審理;如果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那麽這起案件就此終結,王忠明徹底回歸無罪之身。

“政事兒”:那麽現在王忠明的精神狀態怎麽樣?

何兵:改判無罪,王忠明很開心,而且,這一段親身經歷,讓他對總書記講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有了更深切的體會,今天(9月17日)宣判無罪後,他說,“感謝黨,我要繼續為黨工作。”

“政事兒”(微信ID:xjbzse):從一審判決的“有期徒刑7年”,到再審的“無罪”判決,法院改判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麽?

何兵:改判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證據問題,證明王忠明犯受賄罪的證據,並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而且有的證據經過查證證明,證據不真實。

“政事兒”(微信ID:xjbzse):具體哪些證據有問題?

何兵:按照要求,檢察院審訊都要全程錄像。我們把錄像中呈現出來的所有審訊內容,都形成了文字,之後與審訊筆錄對照,結果發現,二者之間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有的是筆錄中寫了,可是錄像中卻沒有;有的是錄像中當事人說了,可是筆錄中找不到。特別是一些關鍵證據,證明王忠明受賄的關鍵證據,也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影片顯示,辦案人員訊問王忠明,“沒有你的簽字,會計能不能付錢?”王忠明說,“這不可能”。可是,筆錄中並沒有這段內容。

再有,有的筆錄跟影片不同步,有“時間差”。正常來講,筆錄應該跟訊問差不多同步進行,如實記錄訊問過程。可是,我們核對影片和筆錄後發現,有些筆錄是在影片之前,就已經形成了。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有報導說,一審開庭時,王忠明在法庭上否認了檢方的全部指控,還有一名原來證實自己向王忠明行賄的證人,也當庭翻供,推翻了自己的證言,這些報導內容屬實嗎?

何兵: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王忠明確實在法庭上否認了檢方的全部指控,認為其指控的受賄事實並不存在;也確實有一名以行賄人身份出庭的證人,當庭否認了自己向王忠明行賄的事實。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有消息說,一審開庭時,中科院50多名職工到場旁聽,其中有科學家、長官幹部、人大代表,之後,其中的20多人聯合簽名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是這樣嗎?

何兵:一審開庭時,確實有中科院多名職工到場旁聽,之後也確實有人聯合簽名,因為他們不相信王忠明受賄,更認為檢方的證據有問題。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有消息說,王忠明改判無罪後,作為代理律師,您總結的經驗之一是“有了冤情要公開喊”,這是您的感受嗎?

何兵:其實,我最深的感受是,在法庭上一定要把案件說清楚,要通過法庭公開審判的過程,把案件事實充分呈現出來,不僅僅是讓合議庭成員,更要讓在場的旁聽人員聽明白,旁聽人員也很重要,要充分發揮我國法律制度中審判監督的作用。再有,如果認為案件審理確有不正確、不公正的地方,可以依法將案件事實向有關部門反映,這也是公開審判制度的意義所在,王忠明案我們就向遼寧省高院、中科院紀委等部門,反映了案件審理中的問題。另外,雖然經常用“唇槍舌劍”這四個字描述法庭庭審的過程,可我認為,身為代理人更重要的是要保持客觀、理性,客觀、理性地陳述事實。

“政事兒”(微信ID:xjbzse)撰稿/王姝 校對 陸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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