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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劍:最高法再審並改判張文中無罪,清晰釋放了三個信號

無罪!

關注張文中案的目光不止在國內,“一場罕見的再審”,這是美國媒體對改判的描述。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中詐騙、部門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部門物美集團無罪。

張文中案改判是一起足以成為分水嶺的“標杆性案件”。

“糾正一起錯案勝過制定一遝檔案”,時代已經借助中國國家最高審判機構之手,明確釋放出了三個信號:

用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這是張文中案改判釋放的第一個鮮明信號。

這個信號,是一代代民營企業家們在改革浪潮中的起落浮沉中得出的啟示,也是中國法治在發展中不斷曲折向前的寫照。

最高人民法院史無前例的公開審理一個涉產權的民營企業家冤案,這其中的意義,不僅僅是還張文中清白,而是黨和國家對企業家群體的關注,對企業家精神的弘揚,對企業家創業環境的營造,是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推進依法治國的又一個新起點。

中國改革開放已步入“不惑之年”,這份不惑,是對國家改革發展越來越清晰和自信的認知,也是司法實踐日益成熟的成長。

以發展的眼光堅持罪刑法定原則,這是中國司法機構對改革時代的承諾。歷史上的不規範要用歷史的眼光看,在現行刑法中找不到的行為,就絕不是犯罪。

民營企業在中國的市場體制中享受法律平等的保護。這是張文中無罪的第二個信號。

民營企業作為非公有製經濟成分,並不天然在道德上就矮人一頭。

所有市場主體在同一套規則體系之下有權以相等的機會參與經營,而當這樣的機會被剝奪時,所有受侵害者可以期待獲得來自法律、來自司法機構的同等救濟,不論大小、不論經濟成分。

從2004年保護私有製寫入《憲法》,到《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頒布,我們得出了這樣的結論:不平等的歧視性對待,不屬於新時代的中國。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

保障民營經濟與公有製經濟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提供同等的法律保護,這是中國司法機構對市場經濟的承諾。

在統一開放有序的中國的市場中,企業家沒有後顧之憂,這是第三個信號。

哪怕是再強調自由競爭的經濟學說,也不得不承認一個道理:市場經濟,離不開確定產權、保障安全的法治環境。

在改革進程中的張文中案沒有因為特定時期犯下的錯誤而結案封卷,中國司法不斷在自我完善自我修正中前行,有錯必糾,有錯必改,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不是只有在法槌落下的時候,才能讓人聽到法治的回響,也要在周圍越發清晰的規矩方圓中,讓人看到法治的模樣。

對於民營企業家來說,中國的法治越來越公正,市場越來越友善。張文中案改判就是一塊試金石:哪怕是外媒口中的“十年老案”(Decade-Old Graft Conviction),只要案件有錯誤,就一定會被糾正。

而張文中案的“標杆”作用更在於:類似的錯誤,在中國的土地上將不會被允許再次發生,守法的企業家在這片土地上盡可以放手一搏。

為經濟發展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這是中國司法機構對所有企業家的承諾。這樣的決心,也不斷積累著市場對法律的信任。

有恆產者有恆心。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指出“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再次強調“要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落實保護產權政策,依法甄別糾正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

張文中案塵埃落定,媒體都在猜測,這位曾帶領物美集團走向輝煌的企業家能否尋回“失去的十年”?也許張文中今年3月在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上的發言已經了給出回答:

“人生一世,草木一秋,個人渺小,惟知躍進,惟知雄飛,不負偉大時代。文中願與大家共同攜手,在法治陽光普照下,弘揚中國企業家精神,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他的信心,來自於不曾失落的企業家精神,來自於普遍播撒的法治陽光,來源於這個堅定改革、鼓勵創新的偉大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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