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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將這些情形列入虛假訴訟罪 自10月1日起施行

劃重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8〕17號

為依法懲治虛假訴訟犯罪活動,維護司法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乾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定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約、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

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采取民事訴訟強製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三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項情形,造成他人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之一,嚴重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義務人自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財產給付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財產權益,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數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為不執行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判決、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詐騙罪,職務侵佔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貪汙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六條 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與他人通謀,代理提起虛假民事訴訟、故意作虛假證言或者出具虛假鑒定意見,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七條 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騙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百零七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部門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部門判處罰金。

第九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行為人系初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自願具結悔過,接受人民法院處理決定,積極退贓、退賠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從寬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行為的,對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本條第一款規定。

第十條 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四款情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 本解釋所稱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等文書。

第十二條 本解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中國新聞網報導

中新網9月27日電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如何界定的?對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又如何確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對於社會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一一作了回應。

《解釋》對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是如何界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介紹,如何界定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即如何理解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罪的罪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是《解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解釋》明確,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對此,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虛假訴訟犯罪僅限於“無中生有型”行為,即憑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和因該民事法律關係產生民事糾紛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行為人采取偽造證據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能認定為虛假訴訟罪,構成犯罪的,可以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部門、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捏造事實即可以是積極行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極行為。行為人隱瞞他人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債務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二,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和“惡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並不完全等同,除了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之外,一方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意圖使對方當事人敗訴,以達到非法佔有對方財產等目的的,也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三,民事執行程式屬於虛假訴訟罪中的“民事訴訟”。以捏造的事實申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同樣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規製。實踐中存在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均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第四,為了突出打擊重點,方便司法實踐中正確適用和準確把握虛假訴訟罪,《解釋》對實踐中常見多發的夫妻債務認定、以物抵債、公司債務、知識產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企業破產、民事執行等類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作了列舉式規定,並在兜底條款中對捏造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應當如何界定作了進一步明確。這種規定方式屬於不完全列舉。從理論上講,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可能存在於幾乎所有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中。實踐中,需要根據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予以正確理解,準確適用。

《解釋》對虛假訴訟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介紹,根據刑法規定,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均屬於虛假訴訟罪的成立條件,具備其一即可構成犯罪。但是,實踐中,妨害司法秩序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難以截然分開,需要統籌考慮、綜合把握。

《解釋》在總結司法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或者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

另外,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決定執行的刑罰,既要考慮行為的客觀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

《解釋》明確,雖然不具備上述情形,但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也應認定為虛假訴訟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表示,明確上述定罪標準,有利於合理確定刑法的規製範圍,並與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保持協調銜接。

此負責人介紹,根據刑法規定,虛假訴訟罪適用第二檔法定刑的條件為“情節嚴重”。從邏輯關係上講,此處的“情節嚴重”,應當同時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節嚴重和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兩種情形。

《解釋》充分考慮上述兩種情況,明確規定了適用第二檔法定刑的六種具體情形。考慮到實踐中的情況千差萬別,難以作出窮盡規定,《解釋》還對定罪量刑標準設定了兜底性條款。

如何確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負責人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實踐中,在多個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爭奪或者推諉管轄權的現象,還有可能出現虛假民事訴訟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審判法院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由於相關案件材料集中在虛假民事訴訟的審判法院,刑事案件的偵辦機構需要異地調查取證和固定案件證據,辦案成本和處理難度將大大增加。

更為重要的是,少數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方為了避免敗訴的結果,有可能向異地司法機構報案,稱原告方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要求異地司法機構立案偵查,從而達到阻礙民事訴訟正常進行、避免己方敗訴的不正當目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應當引起重視。

《解釋》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同地司法機構統一處理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並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惡意利用刑事訴訟手段干擾民事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

另外,在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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