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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電氣行政訴訟案法院終審判決證監會勝訴

  中國證券網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市高院)就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被訴處罰決定和被訴複議決定合法有據,一審判決駁回欣泰電氣訴訟請求正確,應予支持;欣泰電氣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19日,欣泰電氣行政訴訟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審開庭審理。北京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吉羅洪擔任案件審判長,證監會黨委委員、主席助理黃煒作為證監會負責人出庭應訴,此案系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國家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庭審主要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展開:一是關於欣泰電氣的違法行為是否符合《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的欺詐發行構成要件;二是關於證監會對相關財務數據造假的認定,是否應當以司法鑒定部門或者專業審計部門的意見作為依據;三是關於欣泰電氣是否存在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本案處理是否存在畸輕畸重。
  北京市高院的終審判決支持了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需要滿足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誠信守法記錄等一系列法定條件,而絕不僅僅只有公司財務指標的條件。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時對財務數據虛假記載,既是財務會計檔案編制的問題,也是公司是否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問題,還是公司治理結構合規性和有效性的反映。發行人IPO申請檔案財務數據存在重大虛假記載,既違反證券發行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極易給市場投資者的判斷造成誤導,又是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市場欺詐行為,侵蝕證券市場的誠實信用基石,因而不論在發行核準環節還是在後續監管環節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同時,判決認為在現行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行政機構必須對執法中的專業性問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認定和處理的情況下,證監會作為國家設定的專司證券市場監管的專業性機構,對涉嫌證券違法行為的事實(包括對涉及財務會計檔案是否存在虛假記載等專業性方面的事實)進行調查、認定並在調查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處理,理當是法律規定的證監會職責權限範圍的題中應有之義。證監會結合欣泰電氣的陳述以及自身在職責權限範圍內的調查情況,對本案事實作出認定,並無不妥。
  此外,判決認為證券金融領域相較之其他行政領域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奉行依法審慎監管原則,這也要求法院對金融監管執法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必須在恪守適度原則基礎上開展合法性審查,不能逾越金融監管執法規律或者超越司法權邊界施以監督。本案中,證監會按照非法募集金額百分之三的標準對欣泰電氣處以罰款,在法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且與欣泰電氣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危害程度基本相當,不構成裁量上的明顯不當。
  劉士余主席在調研指導行政處罰工作時強調,我會的行政執法工作是黨長官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具體體現,是“紙面之法”轉化為“現實之法”的生動實踐,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忠實於法律,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權限,依法從嚴打擊各類違法行為,要以積極的姿態接受司法監督和司法審查,要擁抱司法審查,共同推動資本市場法治進步。
  此次判決系本案終審判決,證監會最終勝訴將對證券市場欺詐發行等違法違規行為形成有力震懾,充分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嚴格貫徹依法、全面、從嚴的監管工作方針,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持續淨化資本市場環境,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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