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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禁止宰殺耕牛,殺牛和造反有什麽關係

作者: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胡一舟

牛作為一種重要的耕畜,歷代中原王朝對其都著重保護,私自宰殺耕牛都是法律不允許的,很多時候要受到重罰。比如《元史》就有“諸私宰牛馬者,杖一百七,征鈔二十五兩,付告人充賞。兩鄰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頭目失覺察者,笞五十七。有見殺不告,因脅取錢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從有司辨驗,方許宰殺。已病死者,申驗開剝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須投稅貨賣。違者同匿稅法。有司禁治不嚴者,糾之。”

這段是禁止民間私自殺牛(及馬),不管是私自宰殺,知情不報,或以此威脅,或官方察舉不及時都會受到懲罰。就是老牛、病牛不能用於耕作的,也要官方許可後才能宰殺。已死的牛,牛筋、牛角要交官,皮肉如不自用,納稅後方可出賣。其時歷代法令在這一問題上,嚴酷程度或有差別,但是基本態度是一致的。明代也禁宰殺耕牛。

這裡需要解釋一下為何禁止宰殺耕牛,一般認為牛是農業生產的重要生產資料,所以禁止民間私殺耕牛是出於鼓勵農業生產的考慮,這一點是有道理的。此外注意上面所引《元史》中“已病死者,申驗開剝其筋角,即付官”一句。禁止私自宰殺耕牛,其時也是出於對牛筋等副產品的控制。因為這些是製作鎧甲等軍用品的重要原材料。當然不是說民間私自宰殺一頭耕牛就是要進行軍備,但是這具有一定的象徵意義。如今研究《水滸傳》的部分學者也認為“殺牛”和“造反”之間有一定的象徵性聯繫,施耐庵可能以“殺牛”、“吃牛肉”隱喻造反。

不過凡事不能一概而論,明代雖然禁止宰殺耕牛,但是這只是一種法令,沒有上升到禮法的高度。(在時人觀念中,普通法令是因時因地的策略,禮法卻是不可隨便改易的常經)所以在如北方草原等部分地區,宰殺耕牛並不會被治罪。有些殺牛案也能夠被從權處置。

參考文獻:

宋濂:《元史》

沈德符:《萬歷野獲編》

張廷玉:《明史》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桂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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