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司法裁判如何做到“循天理”

天理是我國傳統文化和古代哲學中的常見概念,天理作為一個詞據說最早出現在《莊子·養生主》關於庖丁解牛的故事中,即“依乎天理,批大郤,導大窾,因其固然。”講的是牛身筋骨肌肉的腠理、紋理,可以引申為事物的規律。在我國悠遠的歷史長河中,不同的學派、不同的人物對天理則有著不同的解讀,在現代社會,人們又有不一樣的理解。正確認識天理,了解“循天理”之說,是做到循天理的前提。

一、“天理”的多重含義

1.天理是自然法則、自然規律

道家的莊子、法家的韓非子都認為天理有自然法則、自然規律的意思。《莊子·秋水》中提到:“是所以語大義之方,論萬物之理。”萬物之理即是天理。在《莊子·天運》中,莊子借黃帝之口重申了對待天理的態度:“夫至樂者,先應之以人事,順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應之以自然,然後調理四時,太和萬物。”即“因循天理”,順應自然法則和規律。

韓非子在《韓非子·大體》提出:“……寄治亂於法術,托是非於賞罰,屬輕重於權衡;不逆天理,不傷情性;……不急法之外,不緩法之內;守成理,因自然;……”“不逆天理,不傷情性”意思是不違背自然規律,不傷害人的本性,即“守成理,因自然。”

在朱熹理學中,天理有著多種意思,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便是指自然的規律、秩序、準則或者規定性。他認為,“心固是主宰底意,然所謂主宰者,即是理也。”“天下萬物當然之則便是理。”“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者也,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至於一草一木一昆蟲之微,亦各有理。”有儒學研究者認為,朱子談的“天理”,與先秦時期人們談的道、天道或形而上是一回事,即是一種超越的、永恆的、無限的、絕對的存在和狀態,是一種主宰一切的宇宙精神。

2.天理是社會倫理道德的原則或者準則

《禮記·樂記》有雲:“……好惡無節於內,知誘於外,不能反躬,天理滅矣。夫物之感人無窮,而人之好惡無節,則是物至而人化物也。人化物也者,滅天理而窮人欲者也。於是有悖逆詐偽之心,有淫泆作亂之事,是故強者脅弱,眾者暴寡,知者詐愚,勇者苦怯,疾病不養,老幼孤獨不得其所。此大亂之道也。”就是說,違背天理,即好惡而無節製,深陷於外物的誘惑而不能反躬自省,過度物質化,將進而導致悖逆詐偽、淫泆作亂、恃強凌弱等大亂後果。

在《禮記·禮運》中,孔子曰:“夫禮者,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失之則天理滅,人欲肆,焉得不死。”禮是先王順應自然規律,用以調治人的情感的規範、秩序和禮儀。禮即是“法”,喪失禮儀秩序,社會的倫理道德便將不存,失去道德約束,人欲必將泛濫。

朱熹在《朱子語類》中也曾提到:“天理,只是仁義禮智之總名,仁義禮智便是天理之件數。”可見,此處他也將天理作為社會道德規範的表現來看待。

現代社會中,我們經常在使用天理難容、天理良心、天理昭昭、傷天害理等成語中表達天理的觀念,也常將天理與公道組合使用,指的都是是非善惡的倫理道德標準。人們認同天理的存在及其所代表的是非善惡觀念,實質上表明它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道德)價值體系,是整個社會共同維系社會生活和諧(有序)的價值基礎”。

3.天理是“心”“良知”和“中”

王陽明心學中的“天理”概念,可謂獨樹一幟。王陽明心學的核心命題——“致良知”“知行合一”——中都顯露出與前輩儒學特別是程朱理學迥然有別的天理思想。其天理思想更為多元化,更加豐富,有“心”“良知”“中”等多重含義。

心即天理。王陽明認為:“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此心無私欲之蔽,即是天理,不須外面添一分。”在《傳習錄》中,他對這種“無私欲之心就是天理”的觀點進行了不厭其煩的強調。這與前引朱熹的天理觀點具有根本性區別,即所謂主觀唯心與客觀唯心分野之說。他強調,“心即理也。無私心即是當理,未當理便是私心。”“心之本體即是性,性即是理。性元不動,理元不動。”而且,“善念存時,即是天理。”“至善只求諸心”,達到“至善只是此心純乎天理之極便是”的狀態和標準。

良知即天理。王陽明說:“天理即是良知,千思萬慮,只是要致良知。”“若鄙人所謂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他在《大學問》中闡釋道:“良知者,孟子所謂‘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慮而知,不待學而能,是故謂之良知。”這與前述天理的第二種含義十分相似。

中即天理。王陽明還認為,孟子所謂“執中無權猶執一”中的“中”,應解釋為“中只是天理,只是易。”“中字之義”“須自心體認出來,非言語所能喻。中只是天理。”而“無所偏倚”即謂之中——“如明鏡然,全體瑩徹,略無纖塵染著”。

二、“循天理”之說

呂祖謙、朱熹在《近思錄》中提出了循天理之說,“循天理,則不求利而自無不利。循人欲,則求利未得而害已隨之。”且不論此處的天理具體含義如何,從前述三種含義來說,無論是自然法則、自然規律,是社會倫理道德的原則或者準則,還是良知,在為人處世、履職行事、學問研究的過程中都應予以尊重、遵循和謹守,做到這些便是循應天理,反之悖逆天理,勢必“天理難容”,後果不堪設想,這是毋庸置疑的道理。

循天理是知行合一。如果,“隻管講天理來頓放著不循”便是知而不行。王陽明曾說:“天理人欲,其精微必時時用力省察克治,方日漸有見。如今一說話之間,雖隻講天理,不知心中倏忽之間,已有多少私欲。蓋有竊發而不知者,雖用力察之尚不易見,況徒口講而可得盡知乎?今隻管講天理來頓放著不循,講人欲來頓放著不去,豈格物致知之學?”

循天理便是善與致良知。王陽明提出,善惡“只在汝心,循理便是善,動氣便是惡。”最後達成“誠意只是循天理。雖是循天理,亦著不得一分意。”而且“千思萬慮(天理),只是致良知。”致良知即“致知”,將良知推至事事物物,也就是知行合一。

三、司法裁判如何做到“循天理”

既然已梳理出天理的多種含義,且循天理是當然之理,那麽法官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如何做到循天理呢?

遵守自然法則規律

從自然法則、自然規律的含義出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過程中就要做到尊重自然、遵循自然法則規律。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應遵循和合理運用各個學科領域經過科學證成的原理、公理、定理和定律,妥善適用免證規則,減少不必要的證明程序,果斷排除與之矛盾的證據、臨時性認知和推論,保障科學理性的司法認證和事實推理。

在審理涉司法鑒定、知識產權等複合理工學科知識的案件時,尤其要注重辨識各個學科專業知識及其據此得出的檢驗結論、技術成果等,充分利用鑒定人、專家證人的專業特長,補足法官自身的知識短板,尤其注意通過發揮訴訟過程的對抗特性,增強辨識各種專業理論知識及其所得結論的準據。

守護社會倫理道德

在社會倫理道德的原則或者準則的含義層面,要做到循天理,法官首先要做到嚴明司法。南宋鄭克在《折獄龜鑒》中指出,“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嚴明之術,在於察見物事,裁處事體。”謹持法理應在先,法官應堅持法律理性、依法裁判,在判案過程中要依據證據規則、經驗法則、邏輯規則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嚴格適用法律;深察人情應在後,而深察人情需要秉持是非善惡的社會價值標準,法官因此應當謹慎行使自由裁量權,以是非善惡作為“準情酌理”的重要參考標準。

而且,從更廣更深的意義上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官便是這種最低限度道德的守護者,法官也應當擔負守護社會倫理道德的責任,通過一個個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判決,彰顯為社會大眾所普遍認可的倫理道德觀念和準則,樹立和維護積極向善的社會行為規範。

做“無所偏倚”的裁判者

《傳習錄》中有這樣一段對話:

(陸澄)曰:“澄於中字之義尚未明。”

(王陽明)曰:“此須自心體認出來,非言語所能喻。中只是天理。”

曰:“何者為天理?”

曰:“去得人欲,便識天理。”

曰:“天理何以謂之中?”

曰:“無所偏倚。”

曰:“無所偏倚是何等天氣?”

曰:“如明鏡然,全體瑩徹,略無纖塵染著。”

曰:“偏倚是有所染著,如著在好色、好利、好名等項上,方見得偏倚。若未發時,美色、名、利皆未相著,何以便知其有所偏倚?”

曰:“雖未相著,然平日好色、好利、好名之心原未嘗無,既未嘗無,即謂之有,即謂之有,則亦不可謂無偏倚。譬之病瘧之人,雖有時不發,而病根原不曾除,則亦不得謂之無病之人矣。須是平日好色、好利、好名等項一應私心掃除蕩滌,無複纖毫留滯,而此心全然廓然,純是天理,方可謂之喜、怒、哀、樂未發之中,方是天下之大本。”

“無所偏倚”即是保持客觀中立,這完全契合現代法治精神對法官的要求。在王陽明看來,摒棄私心是手段,目的是達到無所偏倚的純乎天理狀態。我國古代官員審案多在公堂之上高掛“明鏡高懸”匾額,即昭示官員判案應“如明鏡然”,公正廉明、執法不阿、大公無私。為此,法官要防微杜漸,“防於未萌之先而克於方萌之際”,及時排斥各種可能造成偏倚的因素;要在克己上下功夫,“人若真實切己用功不已,則於此心天理之精微,日見一日,私欲之細微,亦日見一日。若不用克己功夫,終日只是說話而已,天理終不自見,私欲亦終不自見。”“減得一分人欲,便是復得一分天理。”可見,做到無所偏倚可以稱得上是法官“循天理”的關鍵。

(作者部門: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劉強)

編輯:邵倩雯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