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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理工大學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確保學校本科層次招生工作規範有序開展,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教育部的相關規定以及《華東理工大學章程》,結合學校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學校法定地址為上海市梅隴路130號,郵政編碼為200237。本科教學在奉賢校區(上海市海思路999號)和徐匯校區(上海市梅隴路130號)完成。

第三條 證書頒發。頒發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統一為“華東理工大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東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依法頒發華東理工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長官小組(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招生工作長官小組由校長擔任組長,分管副校長任副組長,教務處、紀檢監察部門、招生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招生工作長官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長官學校大學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規定及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制定學校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學校成立由紀檢監察部門為主的招生工作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八條 校本科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工作長官小組長官下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學校各類大學生的招生宣傳、谘詢、選拔與錄取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學校按照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根據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數、生源品質、各地經濟結構、畢業生就業品質和去向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類)計劃。

第十條 學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類)招生計劃以各省級招辦公布的計劃為準。

第十一條 學校將本年度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品質調控。

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小於或等於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於20分的,一律認作20分。

第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批次的投檔模式和相關政策,確定調檔比例。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並的省份為本科普通批次)錄取時,在學校投檔範圍內的考生,只要專業服從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制,學校將予以錄取,不會退檔。

第十四條 在學校調檔線內,按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進行錄取,考生各專業志願之間不設專業級差分。

第十五條 我校在江蘇省錄取時,考生學業水準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須達到2B;高水準運動隊和藝術類招生的學業水準測試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即不設專業級差分)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在考生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先按專業志願順序、再參考相關科目的成績進行錄取。社會與公共管理學院、外國語學院、法學院和藝術設計與傳媒學院的專業[設計學類專業(含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專業,下同)除外]依次按英語、數學成績的高低決定取捨;設計學類專業依次按美術、英語成績的高低決定取捨;其余專業依次按數學、英語成績的高低決定取捨。

第十七條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八條 學校參照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制定學校各專業(類)的體檢限制要求。詳見我校本科招生網。

第十九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限招英語、德語、日語語種考生(其中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德語專業限招英語、德語語種,日語專業限招英語、日語語種),其余專業對考生所考外語語種不限。由於學校各專業均有雙語(英語、漢語)教學及相關課程使用英語原版教材,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條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條 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錄取改革試點、高校專項計劃(即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勵志計劃”)、設計學類專業、高水準運動隊、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等類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實行。

第二十二條 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民族班、國家專項計劃(即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地區民族專項招生計劃、華僑港澳台學生全國聯招等類型的招生工作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台灣免試生、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或教育部的相關要求實行。

第二十三條 對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我校各招生專業(類)的高考選考科目範圍以相關省級招辦公布的為準。考生在填報高考專業志願時,本人選報的3門高考選考科目中至少有1門必須符合高考專業志願對高考選考科目的要求。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的使用辦法詳見《華東理工大學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資訊使用辦法》。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費用與資助

第二十五條 學費。學校實行學年製學費標準框架下的學分製收費制度。

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核定我校學年製學費標準如下:(1)一般專業:5000元/學年;(2)特殊(熱門)專業(電腦科學與技術專業):5500元/學年;(3)藝術類專業:10000元/學年;(4)中外合作辦學專業:15000元/學年。

學生第一學年按照學年製學費標準預收一學年的學費,從第二學年開始根據學生上一學年實際修讀的學分數計算並收取學費。學分製收費總額不超過政府核定的學年製學費總額。

中外合作辦學的本科專業執行學年製學費收費制度,學生在赴外方學校期間需另繳給外方學校項目管理費6000~6100歐元/人,旅費和生活費自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宿費。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物價局核準標準確定住宿費標準。視宿舍條件而不同,徐匯校區每學年500~1200元;奉賢校區每學年900~1100元。

第二十七條 學生資助體系。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貫徹落實各項資助政策,形成了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為基礎,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要管道,以勤工助學為主要手段,以多樣化、個性化的獎助學金為激勵,以困難補助和學費減免為補充的多元化幫困助學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提供堅實的經濟保障,同時也為學生搭建廣闊的實踐平台,引導學生全面發展,成長成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和學校本科招生網公布、公示學校的各類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特殊類型招生名單。

第二十九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華東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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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 | 招生辦

責編 | 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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