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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201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製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山東大學,簡稱山大。英文名稱為Shandong University,簡稱SDU。學校法定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山大南路27號。學校在青島市、威海市設立校區。山東大學青島校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即墨濱海路72號;山東大學威海校區位於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號。

第三條

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製、“211工程”、“985工程”學校,入選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四條

學校本部和青島校區為同一本科招生院校代碼,威海校區擁有獨立的本科招生院校代碼,考生填報志願時分別填報,分別錄取。2018年青島校區招生學院包括:資訊科學與工程學院、電腦科學與技術學院、生命科學學院、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法學院。

第五條

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山東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山東大學設立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並監督學校普通本科各種類型招生工作,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作用;在學校本部和威海各設立一個本科招生工作長官小組,負責日常招生錄取工作,兩個招生長官小組共同遵守並落實招生委員會的各項政策及規定,並於每年招生工作結束後分別向招生委員會匯報各自招生工作。

第七條

山東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山東大學威海校區招生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谘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資訊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山東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並接受考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九條

山東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長官,按照“招生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原則,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組織下開展本校招生錄取工作。

第十條

山東大學面向全國招生,根據國家政策要求,著力促進區域、城鄉入學機會公平,優化我校生源結構,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和生源品質、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為準。

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品質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

第十一條 錄取原則

1. 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該加分在投檔、分專業時均適用。

在調閱考生檔案時,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2. 山東大學按照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願安排考生錄取專業,各專業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為:第1-2專業志願級差為2分,第2-3、3-4專業志願級差為1分,其他專業志願級差為0分。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範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

我校在提前批次人才培養試驗班招生、山東省綜合評價招生錄取時專業分配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

我校威海校區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大學期間不允許轉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旅遊管理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將採用英語授課,外語聯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該專業志願。

3. 江蘇省考生學業水準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A;對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其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2B;報考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其學業水準測試選測科目的成績等級須達到2B。在安排專業時,學校採用“先分數後等級”的辦法,即按照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投檔分數相同時,按選測科目等級高低排序,相關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相關科目理工類為物理,文史類為歷史。同等條件下,考生必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錄取。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的錄取規則,我校在該區實行“招生計劃1:1範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

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等考試招生改革試點省份的錄取工作按照有關省市檔案執行。考生選考科目應符合我校招生專業(類)規定的選考科目,我校將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參考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資訊進行錄取,在同等條件下,綜合素質評價優秀者優先錄取。上海市考生按照院校專業組投檔後,根據考生志願按照“分數優先”原則在同一院校專業組中安排專業。

4. 在等效分(投檔分減去專業級差後的分數)相同的情況下,依次優先錄取實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者、相關科目分數高者。相關科目分數比較順序: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上海市、浙江省按照該省市有關方案規定執行。

5. 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實考分數由高到低擇優錄取非第一志願考生,直至完成來源計劃。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願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願。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願。征集志願仍不足則將剩餘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品質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6. 錄取時,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我校所有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護理學專業不招收無該專業志願的男生)。

7.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藝術類、高水準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我校招生簡章要求進行錄取。體育類招生按照進檔考生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8. 藝術類、體育類、高水準運動隊、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等類型錄取的考生,以及護理學專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願錄取的考生,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

9.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有關補充規定及我校製訂的體檢補充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山東省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我校不委託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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