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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貪便宜買“三產房” 折騰三年仍錢房兩空

  貪便宜買“三產房” 折騰三年仍錢房兩空

  事發南寧高新區一房產開發項目,購房者13.62萬元首付款僅討回7000元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王斯 通訊員 黃詩哲

  133平方米的房子,售價僅45.4萬元,你會相信嗎?3年前,河池的梁女士在南寧高新區買下這樣一套便宜房,並交了13.62萬元首付款。不過,當梁女士發現該房是“三產房”時,似乎已經晚了。今年8月15日,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查到開發商老闆戴某的行蹤,戴某被處以15日司法拘留的處罰,但梁女士的首付款僅追回7000元。

  1 事件:

  盲目“搶購”便宜房埋下隱患

  梁女士一直很想在南寧有套房子。2015年,她無意中看到廣西某房地產公司在南寧高新區開發的一處建案,售價僅3000多元每平方米,讓她很是心動。

  2015年5月3日,梁女士專門來到該建案售樓部了解情況。銷售人員拿出該建設項目獲得相關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證件複印件等,稱該項目的用地、規劃、建設等都是經過批準的,可以放心購買。梁女士信以為真,馬上支付了2000元定金,並填寫了“置業計劃表”。幾天后,就在梁女士還在猶豫時,該建案工作人員多次電話催促,告訴她再不簽合約,房子就被搶光了。5月10日,梁女士再次來到該售樓部,以每平方米3398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133.76平方米的房屋,總價45.4萬元,首付款13.62萬元,雙方還約定交房日期為2017年6月30日前。合約簽訂當日,梁女士支付了首付款。

  交了首付款後,梁女士有些不放心,因為她簽的不是《購房合約》,而是《合作建房合約》。谘詢律師後,她才得知廣西某房地產公司在沒有辦理《建案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銷售建案,屬違法售房行為。梁女士多次找廣西某房地產公司,要求解除合約,退還她所支付的首付款,但該公司置之不理。

  2015年底,梁女士將廣西某房地產公司告上西鄉塘區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合作建房合約》無效,某房地產公司返還她購房款13.62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廣西某房地產公司自知理虧未應訴,法院在調查後發現,梁女士所購買建案項目是一塊集體三產建設用地,只能出售給附近某村的村民,而梁女士並非該村村民。2016年7月,法院一審判決,雙方簽訂的合約無效,某房地產公司須返還梁女士購房款13.62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2 進展:

  三年艱難討債路隻討回7000元

  判決生效後,某房地產公司分文未付,梁女士申請強製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法院調查發現,某房地產公司銀行账戶上僅剩7000餘元,法院依法扣劃後支付給梁女士。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下落不明,售樓部空無一人,該建案僅蓋到5樓,已成為爛尾樓。

  此後的日子裡,梁女士一直苦苦追查戴某的下落。今年8月15日上午,梁女士得知戴某當天出現在該建案售樓部,立即請求法官盡快趕到現場。法官匆忙趕到現場後得知,戴某和某村合作建房出現糾紛,某村想解除合約收回土地,而戴某為了安撫村民,現場給村民發放安置費。有錢給村民支付安置費,卻無錢返還梁女士購房款,執行法官原計劃對戴某采取強製措施,但因現場村民多、情況複雜,便要求戴某次日到法院與梁女士協商。

  8月17日,梁女士和戴某一起到法院協商,梁女士希望戴某當場返還一部分購房款,剩餘部分可過後再給。可戴某表面上配合,實際上采取拖延戰術,反覆強調公司銀行账戶上一分錢都沒有,發放給村民的安置費是投資方的錢,而不是公司的錢。“就算現在把我抓去坐牢又能怎樣,我還是沒有錢給你。”戴某說,由於戴某拒不履行義務,法院決定給予其15日司法拘留的處罰,並送往看守所收押。截至記者發稿時,戴某及其公司未再支付梁女士分文。

  3 提醒:

  請慎重購買“三產房”“小產權房”

  主辦該案的何法官告訴記者,類似梁女士購買“三產房”導致錢房兩失的情況很多,在該院,目前還有另一購房人申請強製執行,另外還有兩名購房人已起訴廣西某房地產公司,案件正在審理中。在該院,還有10多名購房者因為購買高新區一“小產權房”而產生糾紛的系列案,也在執行過程中。

  據何法官介紹,目前市場上確實有不少“三產房”“小產權房”和無建案預售證房,這幾類房一般都是以合作建房的名義在銷售。這類房產,一般銷售價格比同地段建案要低,銷售人員在推銷時,模糊產權、使用權等概念,購房者理解不透徹,衝動購房後容易反悔。

  何法官提醒,對這類無預售證、無產權證的房產,購房者在購買前一定要慎重考慮,充分了解該類房的產權情況、開發商能否辦產權證等,切勿因小失大。

  [ 名詞解釋 ]

  “三產房”

  是指服務業用房,屬於集體所有製的土地性質。不能獲得房產證,不能進入市場買賣,只能通過出租或開發獲得收益。這是政府為了幫助那些自己土地被征用的那部分農民,解決他們的住房、就業等一系列問題而進行的投資。

  “小產權房”

  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約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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