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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產要看清 解押不成過戶難

【案例】王某想買套房子,幾番尋找、比較之後,看中了劉某手裡的一套二手房。經過協商,劉某以600萬元的價格將該套二手房出售給王某,王某則支付購房款460萬元作為首付,後劉某當月即向王某交付了房屋鑰匙。由於此前該房屋已被兩次用於抵押,可在房屋交易中,劉某僅解除了該房產兩處抵押登記中的一處,另一處抵押登記因債務始終無法清償而未注銷,結果抵押權人申請了強製執行,法院隨後查封了涉案房屋,最終導致劉某遲遲未能將房屋向王某過戶。王某於是到法院起訴劉某,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並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83萬元。

【說法】法院認為,因劉某拖欠他人債務,導致房屋被查封,被禁止辦理買賣、過戶、轉讓等手續,王某要求過戶的請求客觀上不具備履行條件,法院難以支持。同時,劉某的違約行為導致王某未能取得產權證,應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支付逾期過戶違約金56萬餘元。

當前,二手房買賣可能存在權屬爭議,加之市場行情變化、參與者契約精神不足、逐利心理和法律知識欠缺等因素,容易成為糾紛的易發多發區。

法官提醒,購買二手房屋前,一定要核實房屋性質、權屬和代理授權情況,提前防範風險。對房屋性質和權屬,買受人可通過查詢不動產信息後區分情況予以處理:不購買已被查封等不可交易的房屋,限制交易的房屋應在符合上市條件後購買,購買普通建案時應盡到善意注意義務,對於設定多重抵押的房產,應慎重簽約。

賣方也應誠信守法,在合約簽訂前應如實告知房屋共有、抵押、購買資格等有關情況;在合約簽訂後,要依約及時履行合約,防止因違約可能導致的高昂訴訟成本和嚴重後果。

(本報記者張璁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06月1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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