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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刮連接器引發的官司 最高法知識產權庭敲響“第一槌”

雨刮器是機動車上的一個重要零件,最近,幾家公司為雨刮連接器是否侵權爭執不休:專利權人法國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下稱“瓦萊奧公司”)向法院起訴,向盧卡斯公司等索賠600萬元,而對方卻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並沒有侵權。

3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敲響第一槌,公開審理了這一起汽車雨刮連接器發明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件。

據悉,這也是最高院知識產權庭自2019年1月1日正式成立以來,公開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不起眼的雨刮器引索賠600萬元

瓦萊奧公司,是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中國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

紅星新聞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及分析網站上查詢後發現,該項發明專利的申請日為2002年10月2日,公開(公告)日為2011年1月12日。

說明書中顯示,該裝置可以把連接器鎖定在安裝位置,並且可以把任何類型的刮水器安裝在一標準的臂和一標準的連接器上。通俗來講,是一個使雨刮器高速擺動時不易脫落的連接裝置。

2016年,瓦萊奧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盧卡斯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富可公司”)及盧卡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未經許可製造並銷售的雨刮器產品構成侵權,請求判令該三方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製止侵權的合理開支暫計600萬元。

此外,瓦萊奧公司以起訴後被告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嚴重影響瓦萊奧公司專利產品銷量等為由,申請法院就侵權認定作出先行判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一審首次引入先行判決,判停止侵權

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如何確定?

根據《專利法》相關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紅星新聞記者查實,此案所涉發明的權利要求書中,共有11項內容。

而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陳某共同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且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爭議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會因為侵權和賠償事實查明難,導致審理耗時較長。而懸而未決的裁判不但會擴大權利人的損失,也不利於提升案件審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因此在該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引入了先行判決機制(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清楚,可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今年1月22日,一審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先行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最高院:是否侵權應對比技術特徵

一審判決後,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不服上述部分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判決,改判駁回瓦萊奧公司相關訴訟請求。

3月27日,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認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之一,在於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三個特徵保護範圍之中。

審判長羅東川特別指出,法庭審理是將技術方案裡的技術特徵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比,而不是將兩個產品進行對比。

根據規定,如果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這意味著被訴方利用了專利發明的技術性,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最終,合議庭經評議後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上述特徵。

合議庭強調,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和發明創造。在被訴侵權產品當中,即使增加了技術特徵,有不同的技術效果,但仍然使用、利用了專利發明的技術貢獻,並不意味著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在先行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臨時禁令有強製執行的效果,能對專利權人有更強的保護。但由於被訴侵權產品已經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因此可以對該案實體問題可以做出當庭宣判,沒必要作出臨時禁令。

最終,最高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飛躍管轄有利於統一裁判標準

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萬商天勤(成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姍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侵權,首先應該與專利權的權利要求來進行對比,而非權利人的產品。其次,針對對比的方法,要按照專利證書上的權利要求進行。

吳姍表示,例如雨刮器,有多少個零組件以及零組件之間的連接關係。每一個零組件都算是一個技術特徵點,連接關係又算一個技術特徵點。“假如在被訴侵權產品上擁有被侵權產品的全部技術特徵點,哪怕再多幾個其他特徵點,也全面覆蓋了對方的專利權的權利特徵,構成侵權。”

權利要求的範圍應該越寬泛越好,或是越詳細越好?

吳姍表示,技術特徵點越少,權利人的保護範圍會越大,但如果太大就會進入公有領域,失去了創造性。技術特徵點越多,跟公有領域的技術方案就會越不一樣,成為自己有獨特性、新穎性和創新性的產品。在這個時候,就會被給予壟斷的專利保護。“保護範圍和技術特徵點的多少成反比,如果技術特徵點太多,保護範圍就會變得狹窄。權利人應該是盡量擴大自己的保護範圍,但是又不能掉到沒有創造性的現有技術的領域當中。”

吳姍認為,該案被稱為“第一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在201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對先行判決進行了規定,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作出先行判決之前,實踐中還沒有出現過,這是第一次先行判決。”

“其次,如果按照原來的法律規定,該案的二審應該到上海高院,但這次直接由最高院進行管轄,我們稱其為飛躍管轄。”

吳姍表示,飛躍管轄“更有利於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紅星新聞記者 陳柳行 攝影報導

編輯 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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