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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沃汽車配件外觀設計被侵權 維權勝訴獲賠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兩起原告沃爾沃?拉斯特韋格納公司起訴的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沃爾沃公司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害,共同賠償原告兩案合計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78萬元。原告外方授權代表在宣判後表示,上海知產法院不僅是中國在營造十分高效且成功的知產執法環境方面取得巨大進步的一個模範榜樣,而且也是全球的一個典型。

原告是世界領先的汽車製造商,持有大量汽車領域的外觀設計專利。2012年9月,原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後照鏡”、“車輛前板”的外觀設計專利,並獲得授權。

原告稱,其發現兩被告在2015年、2016年展會上均展出了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遂兩次向兩被告發出律師函,兩被告均出具確認書,承諾停止侵權,但均未實際履行,且之後繼續在其網站上展示涉案侵權產品。2016年7月,原告代理人至兩被告廠區,現場取得宣傳冊之後通過郵件洽談方式購得侵權產品實物。

原告認為,兩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為已嚴重影響原告涉案專利產品的生產銷售,在原告客戶中產生了不良影響,給原告造成了重大損失。兩被告就侵權行為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和行為,且屬於重複侵權、惡意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兩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並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兩案共計100萬元。

兩被告認為,兩被告系獨立法人,其中一家公司未實施任何原告訴稱的涉案行為,另一家公司也僅許諾銷售、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沒有實施製造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系兩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兩專利權目前仍處於有效狀態,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原告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經比對,兩案所涉的被控侵權產品外觀與原告兩專利的外觀設計在整體形狀、結構及各結構之間的連接關係、具體形狀及分布上均相同,兩案所涉被控侵權產品均分別落入原告兩項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

因兩被告自認其股東間有親屬關係,且兩被告的工商登記注冊地均在同一個市同一個鎮,由此可見兩被告關係密切,應當知曉彼此的經營行為;同時,兩被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在網站和宣傳冊的宣傳中均未明確區分兩者是不同的經營主體,上述事實也可進一步印證兩被告的經營行為混同。從被告製作的宣傳冊上可見,被告是以被控侵權產品生產商的身份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從原告提供的公證書和被告網站上公示的資訊可以證明被告設有生產廠區,其不僅具有生產汽車配件的經營範圍,還以被控侵權產品生產商的身份實施了許諾銷售行為,根據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製造、許諾銷售、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

鑒於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因侵權遭受的損失以及兩被告的非法獲利,且無專利許可費可以參照,上海知產法院依據涉案專利的類型、涉案專利在實現產品利潤中所佔的價值比重、兩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額。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吳海平 實習編輯: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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