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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花16萬買房,15年後拆遷獲賠419萬,賣家反悔,法院判了

案情回顧

2003年7月18日,時年33歲的魏某麗考慮到孩子漸漸長大,在住的房子有些小了,恰好手裡也攢了一些錢,便想要換套大一點的房子。

某天,魏某麗在報紙上看到一則房產廣告覺得還不錯,於是聯繫上了賣家劉某雲。劉某雲的丈夫前幾年生了一場重病,幾經治療依然沒挽留住生命,為了給丈夫治病花光了家裡的積蓄,還欠下了一筆錢,家裡的小兒子又還要讀書,靠她微薄的工資,根本難以負擔這一大筆的支出,所以她想到了賣掉家中的老宅院來還債。

老宅院一共547.68平方米,劉某雲報價155000元。魏某麗看了房子覺得還不錯,決定買下房子,因為對劉某雲的同情,還加了5000元湊夠了16萬。

交易完成後,兩家各忙各的生活,此後的十五年內都沒有交集。魏某麗這邊自然是住進了新買的房子,而劉某雲也拿著賣房款還了債,又用剩下的2萬多在自家承包地蓋了4間大棚房住。

然而,沒想到的是,因為十幾年後的一個項目,兩家再次有了交集。

2017年10月,老宅院所在的區域被列為棚戶區改造項目,面臨拆遷。根據初步估算,那套房子至少能夠拿到419萬元的拆遷補償款。

還沒等魏某麗從拆遷的喜悅中緩過來,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劉某雲及其兩個兒子將她告上了法庭。

劉某雲的訴求是,她與魏某麗簽訂的房屋及宅基地買賣合約無效,同時請求法院判令魏某麗返還房屋宅基地及相關證件。

原來她們的買賣是有問題的。

魏某麗是城市戶口,但劉某雲家的老宅屬於農民住宅。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劉某雲認為,自己完全可以依法要回房產,但她也不是不通情理的人。魏某麗當年和她一樣,不清楚這類房屋買賣合約的法律效力,所以現在她可以退一步,不說把房產全要走吧,起碼拆遷款得分個一半。

按照劉某雲的說法,魏某麗應該至少分200萬元給她,但魏某麗怎麽肯呢?雖然有城鎮戶口買農村房屋情況,但她認為,自己當年和劉某雲都對相關法規不清楚,房屋買賣合約是完全自願、公平交易簽訂的,更何況這麽多年過去了,自己於情於理都是默認的戶主,房產跟劉某雲再沒關係,買賣合約也應該視為有效。

對於本案件,有網友表示:賣家違背契約精神!

也有網友表示:一分錢都不應給!

還有網友表示,合約確實無效,但是一碼歸一碼:

就本案而言,賣家到底能否要回拆遷款?

這份買賣合約到底有沒有效力?

法院判決

從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來看,支持劉某雲顯然對魏某麗不利,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法院決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買家購買房屋後沒有進行翻建、擴建,可以按照過錯原則對涉案房屋進行分割。如果有翻建、擴建,則要保護購買人翻建、擴建的利益。

根據這一原則。魏某麗購買房屋後,自己出資擴建的284.81平方米的有證房屋產生的拆遷收益,應歸魏某麗所有。原有交易的兩棟老房子,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比例進行分割,法院判定的這個過錯比例是:魏某麗享有70%份額,劉某雲享有30%的份額。

2018年12月18日,根據上述依據,法院判處所涉4195759元的房屋,魏某麗享有其中的3822836元,劉某雲三人享有372923元,駁回其它訴求。

來源:案例來自《今日說法》、廣州普法、中國普法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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