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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暖氣也要繳3成“蹭暖費”,這錢到底要不要繳?

氣象漸涼,轉眼又到供暖時節。有人因為常年不在家,認為自家不該交采暖費;有人認為鄰居都有暖氣,自家不用暖氣也不會冷,也不想交采暖費。近日,有部分小區對這種“蹭暖”行為收取“蹭暖費”,引發網友熱議。另外,還有小區明確規定,即使房屋長久無人居住,也要繳納部分甚至全部采暖費。那麽,這些“收費”是合理的嗎?是不是一種巧立名目的變相收費呢?

北京:不用暖氣需申請停暖

但仍需繳采暖基本費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區一小區貼出通知,要求用戶在12月31日前足額繳納取暖費。記者聯繫負責該小區供熱的熱力公司工作人員,他表示,如用戶不用暖氣,需要停暖,則需在每年的8月20日前到小區收費處提交停暖申請,逾期則無法停暖。停暖成功後,用戶需要繳納60%的采暖費。

記者同時向北京市熱力集團96069熱線谘詢停暖事項,一名工作人員解釋道:使用熱力集團供暖服務的用戶若想停止供暖,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其一,房子必須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即常說的“一戶一閥”;其二,用戶需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熱力集團提交停暖申請,並和北京市熱力集團簽訂《暫停用熱協定》,同時也需要繳納60%的采暖費。

據兩位工作人員介紹,這樣的收費方式和標準是按照《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執行的。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具備分戶獨立采暖系統形式的用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前提下,經與供熱部門協商,就暫停供熱時間、繳納基本費用等事項達成一致後,可以由供熱部門暫停供熱。同時,《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約》(按面積計費版)在第八條規定:甲方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乙方支付基本費用。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采暖期的基本費用按本合約第四條第1項下“采暖費總計”的60%支付。

“某一用戶停暖後,相鄰供暖用戶的熱量會通過房屋的牆體向停暖用戶的房子傳熱。這時候,如果想要保持相鄰用戶的正常采暖,熱能消耗就會增加。”工作人員解釋道,“我們供熱部門的基本運行成本也不會因為用戶停暖而減少。即使用戶停暖了,我們還是要耗資保障供暖設備運行。”

不用暖氣也要繳“蹭暖費”

有無法律依據

10月31日,河南省新鄉縣一小區發出通知,表示將對不使用暖氣的住戶收取供暖總費用的30%作為“蹭暖費”。部分住戶對此表示不滿,認為這種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

然而收“蹭暖費”的現象不止出現在河南新鄉。有網友反映,山東省萊蕪市一小區也有類似規定,若住戶所在樓層樓上樓下都交了采暖費,那麽該住戶需交“借暖費”,費用將按房屋面積大小收600元至1000元不等。

更有甚者,竟強製向住戶收“蹭暖費”。山東省煙台市福山區一小區物業聲稱對不交采暖費的住戶強製收取正常采暖費的30%。如果不交,就會對住戶停電。

有網友對收取“蹭暖費”表示讚同,認為住戶“蹭暖”的行為損害了其他已繳費住戶的利益。也有住戶覺得很委屈,因為自己長期不在家裡住,交采暖費實在不劃算;還有人很疑惑,小區收30%“蹭暖費”的規定,有法律依據嗎?

“我國目前並未專門針對供暖收費設專項法律,但這並不代表收取‘蹭暖費’合法。”北京執業律師李紅釗表示,合約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約,參照供用電合約的有關規定。“供用電合約中沒有規定不用電的住戶要交電損耗費,那麽同理可得,供暖方也不能讓不用暖氣的住戶承擔供暖損耗費。”

“收‘蹭暖費’並沒有法律依據。”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周浩律師表示:“合約法第十二條規定,合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這就是說,住戶有權決定自己是否使用暖氣。若住戶需要使用暖氣,供暖方和住戶需要簽訂合約,達成合意,供暖方才能收費。住戶不使用暖氣,表示雙方並未達成合意,這種情況下,供暖方不能強行收費。”

“強製收取‘蹭暖費’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強製消費。”周浩律師表示,雙方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一方強行為對方設立義務或者收費,都是一種強製消費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很明顯,要求住戶不用暖氣交30%‘蹭暖費’的規定,違背了消費自願平等原則。”

若住戶被強製收取“蹭暖費”等費用,應該怎樣維權呢?李紅釗律師支招:“住戶有權就供暖方亂收費行為,向物價局等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要從制度上規範暖氣收費問題

各地收取采暖費都有自己的標準和方式。如何規範暖氣收費問題,才能讓住戶覺得公平呢?

李紅釗律師從法律實施層面提了一個方案:“供暖方可同住戶事先約定好關於取、蹭暖問題的合約條款。此外供暖方也可通過增加住戶保暖隔熱牆等方法來提高技術水準,從而降低運營成本。”

對於規範暖氣收費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河南省腫瘤醫院業務副院長花亞偉建議:積極推進住宅供熱分戶計量、按供熱量計費,助力北方燃煤取暖城市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現在,我國供暖計費方式大多是按房屋建築面積計費收取總采暖費,額外收取30%‘蹭暖費’、60%采暖費等都是不合適的。”花亞偉委員表示,“打個比方說,夏天居民在住宅內使用冷氣機,製冷量會向高溫區域擴散,那麽我們就可以向鄰居收取部分冷氣機費嗎?若不會,為什麽供熱企業可以讓其他的居民承擔所謂的‘蹭暖費’呢?”

他認為,這種收費方式沒有真正的保護供暖用戶的利益,而只是維護供熱企業利益的行為。“供水、供電中的管網和線路耗損也是很大的,但相關供水、供電部門並未向用戶徵收水損耗費、電損耗費。同理,供熱中的耗損,也不能讓住戶承擔。供熱中存在損耗,供熱企業應該尋找多種方法去降低自己的損耗成本,不能把耗損的費用轉嫁到其他居民頭上,這也是違背公平原則的。”

花亞偉建議從計費方式改革來解決。“我曾在全國政協會上提過‘住宅供熱分戶計量按供熱量供暖計費’,簡單地說,就是‘一戶一表,裝表計量’,按每一戶的用熱量收取采暖費,用多少熱、交多少費。這樣不僅能讓居民自主調控用熱量,如在上班時家中無人時可少用熱量和不用熱量,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費,而且還能為北方燃煤取暖城市打好藍天保衛戰作貢獻,有效地減少能源消耗。”同時他也提出北方燃煤取暖的城市還要在充分調研測算的基礎上,完善科學合理的供熱計費定價機制。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楊柳楊玲玲

攝影:程 丁

編輯:張 一

監製:楊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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