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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福癌症確診就賠?打了官司再說吧!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5)丹商初字第706號】
王長虹,2014年9月12日,向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平安福主險,和一大堆附加險。

為慎重起見,平安人壽委託當地丹陽市人民醫院,對他進行了一番嚴肅認真的健康體檢。
體檢報告顯示:尿潛血陽性,建議複查,待排泌尿系統結石、炎症等;總膽固醇偏高;B肝表面抗體陽性;低電壓。9月22日體檢報告醫生建議:本次體檢未見明顯異常。
經過體檢,保單順利承保。
除了主險平安福,附加險有一大堆:平安福重疾14、長期意外13、豁免重疾C12;附加一年期短險:健享人身B、意外醫療B。其中附加長險平安福重疾14保險期間終身,交費年限20年,基本保險金額25萬元;附加一年期短險健享人身B投保3份。首期保險費合計14388.39元。

2015年4月8日,王長紅至上海市肺科醫院接受檢查,入院診斷為:1、左肺上葉肺部陰影;2、肺部感染;3、第三腰椎神經鞘瘤。4月16日,結束治療後出院,出院診斷為:1、左肺上葉腺癌;2、肺部感染;3、第三腰椎神經鞘瘤。
隨後,王長紅向平安人壽提出理賠申請,要求賠償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醫療費保險金。
平安人壽作出理賠決定通知書,認為王長紅在投保前,存在嚴重影響保單承保的身體健康狀況,投保時未告知本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解除保險單,不予給付《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費用醫療保險》之保險金,不予豁免保險費,並不退還保險費。

鬧到法庭上,平安人壽「挖掘」出一大堆證據,證明王長紅在投保之前就得了癌症,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上海市肺科醫院住院病案1份,以及王長虹在2013年先後3次在鎮江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五九醫院檢查,CT報告均提示左肺上葉尖後段斑片狀磨玻璃樣密度影。

法院認為:首先,平安人壽所舉的王長虹在投保前的檢查記錄,僅僅記載為肺部陰影,並不能證明原告於投保前已確診患有左肺上葉腺癌。
其次,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本案平安人壽提供的投保單上詢問事項並無有關所謂肺部陰影的詢問事項,對於其他詢問事項,被告也未能證明投保時已經向原告進行詢問和解釋。
最後,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還建立在其主觀認識的範圍內。王長虹在投保前的CT檢查雖然提示肺部陰影,但是並未經醫療機構確診患××。原告自身更無相關的醫學專業知識對檢查結果進行判斷,否則其也不會在2013年出現肺部陰影,直至2015年才行手術治療。

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王長虹保險金26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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