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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話題 | 禮尚往來的邊界在哪?春節安全送禮指南

特約作者 | 郭墨墨

春節近在眼前,人們頭腦中有根弦自然被觸動——再不抓緊採購安排,都不好意思進親友家門了。不要奇怪,因為禮尚往來是個根深蒂固的意識,不懂禮尚往來,不算一個合格的中國成年人。

禮尚往來這個詞出自《禮記》,“禮尚往來。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這句話描述的是中國人人際關係的一個根本原則,關係要好,要有來有往,要能有來有往,關鍵在於對等相待。

中國古代的禮,是指用於“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的一整套觀念,甚至可以說懂禮是一個人成熟為人處事的標誌。

不過在人際交往中,這個禮,無論古今,確實經常就是以實物的禮來體現的。

今天中國人重視有來有往,更加重視具體禮物的安排。交往中準備對等適當的禮物,這是傳統。但隨著物質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社會關係的日益複雜,送禮也逐漸成為一門深奧的學問。過去理所當然的習俗,如今卻有可能是遊走在犯罪的邊緣。

禮尚往來再也不是過去的意思了

禮尚往來已經是一個受到嚴格限制的詞。

在往來對象上,現在的禮尚往來,一般認為只能發生在親屬、朋友之間。禮尚往來已經不能發生在上下級、同事、管理服務對象或具有其他有特殊政治、經濟利益關係的人之間了。

發生在後面這些關係中,只能叫利益輸送。這可以說是一種現代法治觀念下的關係大防。

所以要特別小心自己與送禮對象是不是管理服務對象關係。官員不得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禮金、禮品、宴請、旅遊安排等;官員自己的婚喪嫁娶,也不能邀請管理服務對象參加,更不能收他們的禮金,這些都已經是常識。

官員想要禮尚往來,只能是和自己的親人之間。從送禮的角度,首先應當把對方和自己的身份關係考慮清楚,非親非故不行,有管理服務關係絕對不行,對方是官員的親屬也不行。

在形式上,禮尚往來,根本上是要有往有來,禮尚往來強調的是感情基礎的交往,所以在財務上不能是單向的。也就是說,即使是真正的親屬、朋友之間,也必須要你送我,我也送你。

而且來往數額要對等,彼此送的和收的禮品禮金價值大致相當。收送金額明顯不對等,比如我送你孩子壓歲錢100元,你送我孩子壓歲錢1萬元,這就可能帶來災禍。

說到底,禮尚往來是根植於對等交往。而有求於人,巴結奉承不計還禮,那就是行賄受賄。

不開口求人就可以隨便禮尚往來?

有人會說,春節進家禮品放下就大談請托辦事,這太粗暴,太明目張膽了,誰會這麽乾。那老熟人、老江湖之間靠眼神辦事,就安全無憂嗎?一方送禮什麽都沒提,一方收禮什麽也沒應,雙方心知肚明,事成之後,甚至等到多年以後退下來再孝敬,這種算計就沒事了嗎?

2016年4月18日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下面這些都算受賄:(一)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三)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說白了,不需要看是否親口應承,而看實際作為,甚至在特定關係下有嫌疑就算,既嚴厲又明確。眉來眼去就能定罪,這就是行為大防。

正常的禮尚往來,是沒有特定利益訴求的。到底是親情友情的表達還是針對權力的感情投資,不要指望辦案機關傻傻分不清楚。實踐中,大部分行賄受賄案件裡,律師提出禮尚往來的抗辯都會被駁回。

不送錢的禮尚往來就是安全的禮尚往來?

眾所周知,直接送錢是高度敏感的。除了子女結婚這類情形的小額對等紅包,其他用現金進行禮尚往來的說法,就算再有地方特色,如今也很難被紀檢辦案部門接受了。逢年過節直接送紅包是不可能的,但這不意味著不送錢的禮尚往來就沒事。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電子紅包、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購物卡是和現金一樣敏感的東西。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低於市場價的買賣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

在現在嚴厲又明確的法律規範下,不要指望那些打牌輸錢之類不動聲色的小聰明能保平安。

送禮可以送多重?

根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因此貪汙案、受賄案的立案標準的數額起點為三萬元。

並不是一次不超過三萬元就可以。立案的起點人民幣三萬元,並不要求是一次性的,多年多次累積超過三萬元都算。三萬元並不要求必須是現金,禮品折價達三萬元,也算。

行賄入罪的數額也是三萬元,不過在一些特殊情況下,行賄數額達到一萬元就會入罪:向三人以上行賄的;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這個門檻其實是很低的,如今高檔白酒價格飛漲,逢年過節送不了幾瓶茅台就夠犯罪標準了。

正常的禮尚往來金額應是相對較小的,不能明顯超出當地正常經濟水準、風俗習慣、個人經濟能力。當然總有人非常富裕,認為一般人的手面不符合自己的身份,但安全的限度就在那裡,建議你不要高於一萬元。

對方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可以隨便禮尚往來?

敏感的送禮對象,並不僅僅包括國家工作人員,不要忘了還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千萬不要覺得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可以隨便收禮。

這些案例並不少見,新聞報導,美團原市場行銷部總監賴某、高級經理梅某某、離職員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於2019年7月16日被北京市朝陽區警方刑事拘留。同一天,360公司內部通報,經道德委員會查實,知識產權部資深總監黃某收受多家代理商賄賂,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根據《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它的核心特徵在於權錢交易。在民營企業掌握著經營權力的職業經理人,並不會因為自己所掌握的不是公權力,就可以亂來,不受監督。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因為隱藏在商業行為中的,比較隱秘不易被發現,所以,大多數時候案發,是受賄人所在部門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者是被行賄人舉報。

野蠻生長狀態下的商業公司對蛀蟲要麽無暇顧及,要麽暫時隱忍。不過現如今各大公司紛紛越來越重視公司內部反腐問題,這是一個企業要基業長青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金額達到6萬元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追訴標準,這時警察機關就可以立案抓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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