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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權,無期!

2019年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對被告人曾志權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曾志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曾志權利用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副廳長、廳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部門和個人在取得開發用地、承建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08091285億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曾志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曾志權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18年7月11日,中紀委發布消息:曾志權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今年1月4日,曾志權被雙開。

經查,

曾志權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公務接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活動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金;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策;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曾志權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的宗旨,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親屬結成利益共同體,利用財政資金審批權多方承攬工程,與私營企業主相互勾結,以“合法商業行為”之名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屬於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曾志權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和中共廣東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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