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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大腸癌化療方案研究之伊立替康

晚期大腸癌患者的治療方案研究-伊利替康

腫瘤哥 家住天井窯院怪蜀黍 昨天

晚期大腸癌患者的治療方案-伊利替康,伊利替康與 5-氟尿嘧啶和亞葉酸聯合治療既往未接受化療的晚期大腸癌患者; ·作為單一用藥,治療經含 5-氟尿嘧啶化療方案治療失敗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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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腸癌治療方案

規格:本品 2ml:40mg,含 40mg 鹽酸伊立替康三水合物靜脈滴注濃縮液

本品 5ml:0.1g,含 0.1g 鹽酸伊立替康三水合物靜脈滴注濃縮液

【用法用量】 推薦預防性給予患者止吐葯。當患者出現膽鹼能綜合症時要考慮預防性或治療性地給予 阿托品治療(參見注意事項)。

聯合用藥 劑量方案:

鹽酸伊立替康與 5-FU(5-氟尿嘧啶)和 LV(亞葉酸鈣)聯用 兩周用藥方案

鹽酸伊立替康 180mg/m2 靜脈滴注 30~90 分鐘,

第 1 天; LV 400mg/m2應該在鹽酸伊立 替康輸注後立即給予,滴注時間相同,之後再立即給予 5-FU,第 1 天和第 2 天; 5-FU 400mg/m2 靜脈推注,然後 600mg/m2 持續靜脈輸注 22 小時,第 1 天和第 2 天。每 2 周重複。 鹽酸伊立替康 180mg/m2 靜脈滴注 30~90 分鐘,第 1 天; LV 400mg/m2應該在鹽酸伊立 替康輸注後立即給予,滴注時間相同,第 1 天; 5-FU 400mg/m2靜脈推注,第 1 天,然後 1,200mg/m2 /d×2 天持續靜脈輸注(總量 2,400mg/m2 , 輸注 46~48 小時)。每 2 周重複。 劑量調整 每次治療之前都要仔細地監測和評估患者出現的毒性反應,特別是在治療的第一周期。 鹽酸伊立替康和 5-FU 的劑量應該根據患者個體對治療的耐受情況而進行調整。表 1 為聯合 用藥時推薦的劑量調整方案。所有的劑量調整都應該以先前出現的最嚴重的毒性反應為依 據。患者只有在不使用止瀉藥的情況下至少 24 小時內不再腹瀉(恢復到治療前的腸功能狀 態)才能開始下一療程的治療。 當毒性作用恢復至 NCI 1 級或更低,粒細胞計數恢復至?1.5 x 109 /L,血小板計數恢復至 100 x 109 /L 以及治療相關腹瀉完全解決之後才能開始下一個新的治療周期。治療應被延遲 1 -2 周以幫助相關的毒性反應的恢復。如果延遲 2 周後患者仍不能恢復,應該考慮停止化療。

如果未發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反應,那麼只要患者能繼續有臨床獲益,則應繼續以後的鹽酸伊立替康/5-FU/LV 方案治療。 表 1 鹽酸伊立替康/5-FU/LV 聯合治療周期中和在下一療程開始時鹽酸伊立替康的推薦劑量 調整方法 毒性反應 NCI CTC 分級 a 在治療周期中 下一療程開始時 b 第 3 頁,共 25 頁 Version No: 20140616 沒有毒性反應 維持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中性粒細胞減少 1 2 3 4 維持劑量水準 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停葯直到恢復至? 2 級,然後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停葯直到恢復至? 2 級,然後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中性粒細胞減少性發熱 停葯直到恢復, ,然後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其它血液系統毒性 在某一治療周期中和下一療程開始時,根據白細胞減少和血小板減少進行的劑 量調整也要基於 NCI 毒性評估標準,並且與上述中性粒細胞減少推薦的劑量調 整方案一致。 腹瀉 1 2 3 4 延遲用藥直至恢復至基線水準,然後給予相同 的劑量, 停止用藥直至恢復至基線水準,然後減少 1 個 劑量水準 停止用藥直至恢復至基線水準,然後減少 1 個 劑量水準 停止用藥直至恢復至基線水準,然後減少 2 個 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其它非血液系統毒性 c 1 2 3 4 維持劑量水準 停葯直到恢復至? 1 級,然後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停葯直到恢復至? 2 級,然後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停葯直到恢復至? 2 級,然後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維持劑量水準 減少 1 個劑量水準 減少 2 個劑量水準 a 基於NCI CTC (version 2.0)標準評估不良事件的嚴重性,參見 http://ctep.info.nih.gov/CTC3/default.htm b 相對於先前化療周期中使用的起始劑量。 c 對於粘膜炎/口腔炎只要減少 5-FU 劑量,不需減少鹽酸伊立替康劑量。 單葯治療 劑量方案 本品應該靜脈給葯,滴注時間大於 90 分鐘(參見輸注液的準備),如表 2 所推薦的每周 或每 3 周一次給藥方案

表 2: 本品單藥方案及劑量調整 每周方案 a 6 周一個療程 第 43 天治療重新開始 125 mg/m2 靜滴 90 分鐘以上,第 1, 8, 15, 22 天,然後休息 2 周 起始劑量和劑量調整 c 起始劑量(mg/m2 ) 劑量水準–1 (mg/m2 ) 劑量水準–2 (mg/m2 ) 第 4 頁,共 25 頁 Version No: 20140616 125 100 75 每 3 周一次方案 b 350 mg/m2 靜滴 90 分鐘以上,每 3 周一次 起始劑量和劑量調整 c 起始劑量(mg/m2 ) 劑量水準–1 (mg/m2 ) 劑量水準–2 (mg/m2 ) 350 300 250 a 隨後的劑量可被調高至 150 mg/m2 或減低至 50 mg/m2 ,根據患者個體耐受情況以 25 到 50 mg/m2 的水準遞減。 b 隨後的劑量可被調整至 200 mg/m2 ,根據患者個體耐受情況以 50 mg/m2 的水準遞減。 C 參見表 5。 患者有以下任一情況者,可考慮鹽酸伊立替康的起始劑量減少 1 個劑量等級:年齡大於 65 歲、曾接受盆腔/腹部放療、體力狀態 2 分或膽紅素水準中度升高(17 - 34 μmol/L)。 有肝功能損害的患者(單葯治療) 肝功能異常的患者,推薦以下起始劑量:

表 3: 有肝功能異常患者的起始劑量-單藥方案 方案 血清總膽紅素濃度 血清 ALT/AST 濃度 起始劑量, mg/m2 單葯每周方案 1.5 – 3.0 x IULN ?5.0 x IULN 60 3.1 – 5.0 x IULN ?5.0 x IULN 50 <1> 3.0 x IULN - 不推薦 a a 在膽紅素>3.0 x IULN 的患者中,鹽酸伊立替康每 3 周一次給藥方案的安全性和葯代動力學尚不明 確。而且該方案不推薦在這類患者中使用。 有腎功能損害的患者(單葯治療) 目前沒有對腎功能損害患者進行臨床研究。因此要特別注意監測腎功能損害患者。不推薦透 析患者使用本藥物。 老年用藥 在一些研究中每周輸注鹽酸伊立替康,其在≥65 歲的患者體內的終末半衰期是 6.0 小時,而 在﹤65 歲的患者體內為 5.5 小時。在≥65 歲的患者中 SN-38 的劑量-標準化 AUC0-24 比﹤ 65 歲的患者高 11%。沒有關於老年患者每三周一次給藥方案的葯代動力學數據。基於這個 給藥方案的臨床藥物毒性經驗,建議在≥65 歲的患者中使用較低的初始劑量(參考用法用 量)。 兒童用藥 兒童使用本品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尚不確定。 劑量調整 要密切監測患者的毒性反應,應該根據患者個體對治療的耐受情況來調整鹽酸伊立替康 的劑量。基於表 2 和 3 的推薦劑量,可根據表 4 中所建議的調整方案對本品後續療程的劑量 進行調整。所有的劑量調整都應該基於先前出現的最嚴重毒性反應基礎之上。 只有當毒性反應恢復到 NCI 1 級或更低,粒細胞計數恢復至?1.5 x 109 /L,血小板計數恢 復至 100 x 109 /L 以及治療相關腹瀉完全解決之後才能開始新的一輪治療。治療應被延遲 1 -2 周以幫助相關的毒性反應的恢復。如果延遲 2 周後患者仍不能恢復,應該考慮停止化療。 第 5 頁,共 25 頁 Version No: 20140616 如果未發生不可耐受的毒性反應,那麼只要患者能繼續有臨床獲益,則應繼續以後的鹽酸伊 立替康/5-FU/LV 方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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