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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財險吉林違法領六罰單 財務嚴重不真實虛增利潤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36號、37號、38號、39號、40號、41號)顯示,中國人保財險(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罰款50萬元;責令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2個月,停止接受新業務的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此外,賀晨、王曙光、屠靜、陳志新、代豔輝、楊寧共六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萬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萬元。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罰款50萬元;責令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2個月,停止接受新業務的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

賀晨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賀晨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王曙光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車輛保險部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王曙光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屠靜平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財務會計部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屠靜平作出警告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陳志新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陳志新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代豔輝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吉林省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代豔輝作出警告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楊寧作為時任中國人保財險長春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車險部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吉林監管局決定對楊寧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部門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營業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402號

法定代表人:賀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罰款50萬元;

二、責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停止接受商業車險新業務2個月,停止接受新業務的期限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1日。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6號

當事人:賀晨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

住址:北京市宣武區東河沿胡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賀晨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賀晨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任職及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賀晨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

當事人:王曙光

身份證號:22010419700713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曙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王曙光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車輛保險部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任職及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曙光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8號

當事人:屠靜平

身份證號:22010419640907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副總經理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自由胡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屠靜平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屠靜平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分管財務會計部的副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任職及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屠靜平作出警告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39號

當事人:陳志新

身份證號:22010419700212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總經理

住址:長春市朝陽區崇智胡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陳志新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陳志新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車輛保險部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陳志新作出警告並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40號

當事人:代豔輝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

住址: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代豔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我局依法公開舉行了聽證會。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代豔輝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財務會計部總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上述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代豔輝作出警告並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1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19〕41號

當事人:楊寧

身份證號:22010219830123XXXX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車險部經理

住址:長春市南關區

經查,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通過長春市分公司在傭金管理系統對150236筆車險業務的手續費支出進行了人為調整。上述調整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長春市分公司車險業務數據和財務數據嚴重不真實,同時還造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2017年車險業務虛增利潤26,999,515.75元。

楊寧作為時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車險部經理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明細表、相關財務憑證等證據證明。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後,當事人提出了陳述申辯,我局依法對本案進行了覆核。

人為調整手續費支出造成業務、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八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楊寧作出警告並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後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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