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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被罰26萬:虛列費用81萬元

  新浪財經訊 4月19日消息,重慶保監局近日下發行政處罰書。檔案顯示,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通過“營業費用-谘詢費”科目虛假列支技術服務費18筆共計811436.48元,時任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商營業部經理曾德林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重慶保監局決定對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22萬元,對曾德林警告並罰款4萬元。

  渝保監罰〔2018〕15號(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曾德林)

  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保監罰〔2018〕15號

  當事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路9號30樓C1#、C2#、C3#、D1#、D2#、D3#、E1#、E2#、E3#、F#

  主要負責人:梁新華

  當事人:曾德林

  身份證號:51022519640307****

  職務:時任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商營業部經理

  住址:重慶市南岸區金紫路10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7年7月至9月,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通過“營業費用-谘詢費”科目虛假列支技術服務費18筆共計811436.48元,上述記錄的經濟事項沒有真實發生。

  時任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電商營業部經理曾德林對上述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相關財務憑證、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我局決定對華安財險重慶分公司罰款22萬元;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曾德林警告並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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