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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壽險福建吃33.4萬元罰單: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

  新浪財經訊 5月15日消息,福建保監局近日公布對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泉州中支)的處罰決定。

  經查,人民人壽泉州中支存在欺騙投保人、妨礙依法監督檢查、代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等違法行為。福建保監局決定給予人民人壽泉州中支罰款33.4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決定書:

  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保監罰〔2018〕19號)

  當 事 人: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泉州中支)

  地   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0號保險大廈

  主要負責人:薛陽波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民人壽泉州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人民人壽泉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人民人壽泉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民人壽泉州中支存在下列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在2016年8月4日的產說會上所使用的課件存在“限時7天”的表述,但實際銷售時段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6%已秒殺各大銀行最新利率——5年定存利率最高3.2%”“年年享有分紅金”的表述。累計銷售保單10份,保費收入343742元。

  二、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不如實向檢查組提供2016年8月4日產說會所使用的真實課件。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人民人壽泉州中支上述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民人壽泉州中支處以15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人民人壽泉州中支上述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人民人壽泉州中支處以10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

  綜上,我局決定對人民人壽泉州中支處以25萬元罰款,並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保監罰〔2018〕18號)

  當 事 人:章華德

  身份證號:350425197805xxxxxx

  地   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人民保險大廈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人壽泉州中支)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章華德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章華德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民人壽泉州中支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在2016年8月4日的產說會上所使用的課件存在“限時7天”的表述,但實際銷售時段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4月1日;存在“6%已秒殺各大銀行最新利率——5年定存利率最高3.2%”“年年享有分紅金”的表述。累計銷售保單10份,保費收入343742元。

  二、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不如實向檢查組提供2016年8月4日產說會所使用的真實課件。

  章華德作為人民人壽泉州中支時任個險部副經理,直接從事了上述行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人民人壽泉州中支第一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章華德予以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人民人壽泉州中支第二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章華德予以警告,並處以1萬元罰款。

  綜上,我局決定對章華德予以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保監罰〔2018〕22號)

  當 事 人:蔡端玲

  身份證號:350582198611xxxxxx

  地   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人民保險大廈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蔡端玲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蔡端玲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蔡端玲存在代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違法行為,涉及11份保單。

  蔡端玲作為直接從事上述行為的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蔡端玲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蔡端玲予以警告,並處以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國保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閩保監罰〔2018〕26號)

  當 事 人:林雅芳

  身份證號:350502198609xxxxxx

  地   址:泉州市惠安縣螺城填惠興街53號

  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林雅芳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林雅芳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林雅芳存在代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的違法行為,涉及10份保單。

  林雅芳作為直接從事上述行為的人員,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違法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林雅芳上述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林雅芳予以警告,並處以1.2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福建監管局

  2018年5月9日

責任編輯:張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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