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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海財險違法聘任公司董事 董事長趙小鳴遭罰款警告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20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 顯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董事的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罰款3萬元。此外,董事長趙小鳴、張秀娜被警告並分別罰款3萬元、罰款1萬元。

經查,華海財險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董事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華海財險第二屆董事會擬任董事張秀娜在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保險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情況下,參加了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第二次(通訊)、第三次(通訊)會議並參與投票表決,在實際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關職責。趙小鳴、張秀娜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綜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華海財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董事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對華海財險罰款3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趙小鳴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張秀娜警告並罰款1萬元。

《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部門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

當事人:華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財險)

住所:山東省煙台市開發區長江路28號

法定代表人:趙小鳴

當事人:趙小鳴

職務:時任華海財險董事長

住址:北京市西城區保險總公司阜內大街

當事人:張秀娜

住址:鄭州市金水區農科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華海財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海財險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董事的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22日,華海財險第二屆董事會擬任董事張秀娜在未取得監管部門核準的保險公司董事任職資格情況下,參加了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一次、第二次(通訊)、第三次(通訊)會議並參與投票表決,在實際工作中履行了董事相關職責。趙小鳴、張秀娜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履職行為證據、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華海財險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董事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對華海財險罰款3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趙小鳴警告並罰款3萬元,對張秀娜警告並罰款1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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