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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千億礦權案何以落槌不落地?

作者:何可

昨天(12月26日)有媒體報導說,曾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陝北千億礦權案再起風波。去年底,拖宕12年、涉價值千億的煤田產權案件,於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結束次日在最高法院落槌:終審判決維權民營企業凱奇萊勝訴。但是,一年之後,判決仍然沒有得到執行。判決究竟梗阻在哪?媒體提供“線索”稱,就在做出判決前一年的2016年11月下旬,該案二審全部卷宗一次性丟失,事發地點正是審理該案的有關部門。

在司法機構主審法官的辦公室丟失卷宗,而且丟失的恰恰是包含許多關鍵證據的卷宗,成就這樣巧合的事情,非勞駕上帝親自出手不可。既不合事理也不合情理、但人們可能已經習慣的場景又出現在這個卷宗丟失的過程中:審理部門在發現卷宗丟失後,發現事發時段的監控恰為黑屏。而更加與慣常丟失東西——且不說是重要卷宗——之後所應采取的必要補救措施不同的是,這個卷宗丟失案件發生後,雖被馬上逐級匯報至法院主要負責人,但在過去兩年裡,丟失卷宗的部門卻既沒有報案,也沒有進行內部調查,更未對任何人進行查處,卷宗至今無下落。

2003年8月,民營企業凱奇萊與西勘院簽訂了合作勘查協定。在凱奇萊投資勘查並已探明菠蘿井田儲煤20億噸後,西勘院在未提出解除合約情況下,於2006年4月又與香港益業以同一標的簽訂了合作勘查協定。為此,凱奇萊在2006年5月向陝西省高院起訴西勘院違約。11月,陝西省高級法院判決雙方合約合法有效、繼續履行。西勘院隨即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是,2008年5月,“陝西省政府向最高院發函,稱‘如果最高院維持一審判決,將造成陝西省國有資產流失,社會不穩定’”。最高法院遂在2009年11月將此案發回陝西省高院重審。

在陝西省高院重審此案開庭前,當地兩次召開會議,“認定合約無效,並決定撤銷凱奇萊工商營業執照,對凱奇萊法人代表以虛報注冊資金進行通緝”。隨後,凱奇萊法定代表人於2011年8月19日被榆林市警察局抓捕,在看守所關押133天后,以取保候審放出(後判無罪)。陝西省高院於2011年3月30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合約無效。凱奇萊對此判決上訴至最高院。此案在最高法院的再審程式中走了6年半,遠超訴訟時限。不過,在2017年末,在保護產權呼聲日高的大形勢下,最高院作出(2011)民一終字第81號判決,認定凱奇萊與西勘院合約有效,繼續履行。

從前述背景看,卷宗“丟失”成為高院判決無法執行的梗阻,算是“順理成章”。這等奇葩之事,用“丟失”來形容,實際上是對來自任何方面、任何人的疑問的公然蔑視,是對所有提出疑問的人的智力的嘲弄,也是對基本邏輯的踐踏。有這種國家司法機構的終審判決被視為無物,包含關鍵證據的卷宗丟失不察不問的情況,才有法律界人士的喟歎:“在地方上,什麽法大?長官的說法最大。”

民事(訴訟)不行走行政(訴訟)、行政(訴訟)不行走刑事(案件)的套路,是許多涉產權冤錯案件形成的基本路數。在這些案件中,來自官方的不當乾預甚或違規違法行政,是鑄成冤錯案件,並使這些案件難以結案、不能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的重要和主要原因。有必要反覆重申這樣的常識:乾預司法,實際上就是極其嚴重的腐敗行為,其行為者必定違反政紀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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