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陝北千億礦權案”究竟什麽來龍去脈?

【觀察者網 綜合報導】輿論場又出現一顆深水炸彈。

12月26日,他在個人微博發布一則“陝北千億礦權案卷宗被盜兩年至今無下落”的帖子,矛頭直指最高人民法院。帖子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更讓最高人民法院接連三天作出回應。

那麽,“陝北千億礦權案”究竟是什麽來龍去脈,竟延續13年遲遲未能畫上句號?

案件判決關鍵轉折點

“陝北千億礦權案”,因一紙2000余字的合約而起。在一份簽署日期為“2003年8月25日”的合約上顯示,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奇萊”)與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以下簡稱“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協定,約定雙方按 8:2 的比例出資,對陝西省侏羅紀煤田榆橫礦區橫山縣波羅井田的煤炭資源進行合作詳查及勘探;協定生效後,該勘查區無論升值、聯合開發,還是礦權轉讓,所產生利益均以 8:2 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陝西省政府會議作出決定,探礦權轉讓事宜一律由省政府決策,企業需有下遊轉化項目才能拿到煤礦作為配套資源。2005年,西勘院以凱奇萊還沒有找到下遊轉化項目為由要求終止合約,隨後在省政府安排下與香港益業簽訂合作勘察合約。凱奇萊認為西勘院“一女二嫁”遂將其告上法庭。

此後雙方數次上訴、發回重審等,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作出二審判決,凱奇萊勝訴,雙方合約有效、繼續履行,同時西勘院向凱奇萊支付1365萬元違約金。本以為這場歷經12年的官司終將落幕,但2018年2月,由於西勘院僅支付違約金而不願繼續履行合約,凱奇萊向陝西高院申請強製執行。

事實上,就在最高院作出判決後,西勘院於1月16日在官網發布一篇題為《最高院依法駁回凱奇萊公司索要探礦權訴請,西勘院鄭重反思依法治企》的文章。文中稱,

“關於凱奇萊公司起訴受讓西勘院礦業權的訴訟請求,最高院認為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於探礦權轉讓的規定,不予支持。且涉案合約中探礦權轉讓只是意向性表示,不是正式的合約權利義務。該判決使爭議十二年的所謂‘千億元礦權’之爭一錘定音,法律保護了國有資產。”

回顧這場持續至今的糾紛,有以下幾個關鍵時間節點: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凱奇萊勝訴: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約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

2011年3月,陝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所簽合約行為違反陝西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其行為實施將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合約。凱奇萊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訴。

2017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千億礦權案進行二審宣判,認定凱奇萊與西勘院合約有效,繼續履行。

2018年12月初,央視報導稱,千億礦權案在陝西省高院執行近一年,毫無進展。

上述曝光中所提到的“卷宗被盜”一事,正是在最高法作出終審判決的前一年2016年11月。據華夏時報等消息,有知情人士透露,當時的審判人員正準備寫判決書時,發現該案二審全部卷宗(一本正卷和一本副卷)一次性丟失,後向上級部門匯報,調取監控後發現被盜房間門口的兩個監控畫面均為黑屏。此外,在丟失前20多天,趙發琦曾公開實名舉報陝西省主要長官乾預此案,並指責此前存在枉法裁判。

最高法終審判決出來後,趙發琦對界面新聞表示,“想想看,一個案子,二審本來3個月就能完成,結果審理了十幾年。這個案子經歷了6任省長、3任省高院院長。一個民企耗了十幾年,我能說滿意嗎?我對很多人說過,我對這個結果,表示沉默。”被問及案件勝訴的最大原文是什麽時,他回答稱,“我只能這麽說,感謝本屆中央長官提倡的依法治國。”

合約中埋下的“導火線”

2002年7月,西勘院通過向陝西省國土廳申請,拿到了“波羅井田煤炭普查”的探礦權,面積279.23平方公里。根據初步勘探儲量近20億噸,“煤炭黃金十年”期間,市場估值曾鋼彈3800億元。

2003年5月,西勘院由於缺乏資金,聯合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共同勘查開發。西勘院委託評估機構確定勘探權的價格為1200萬元,雙方簽訂合作勘查合約,約定利益成果以四六比例分享。隨後魯地礦業預付240萬元作為合作啟動資金。

但就在拿到省國土廳審許可證件的五天后——10月20日,便遭遇旨在統一收歸礦權處置權的陝西省“21次會議紀要”(下文詳解)。由於風險勘探合約與這份省政府檔案相抵觸,魯地礦業決定退出。

2004年1月,趙發琦找到西勘院,稱自己與主管長官關係熟,只要給他一個合約,就能將項目跑下來。趙發琦,榆林人,行伍出身,曾赴老山前線,退伍後被分配到當地物資局工作,失業後從事建築工程行業,有一定積累後又產生進軍礦業的想法,於是成立凱奇萊公司。

西勘院手握探礦權但無權處置,於是與凱奇萊簽訂合約,共同確定探礦權價值1500萬元,就有了文章開頭提及的合約內容。

根據陝西省調查認定,合約簽訂時間是“21次會議紀要”頒布半年以後,即2004年2月19日;雙方都清楚這與該檔案“無下遊轉化項目,不得轉讓探礦權”的精神相悖,於是將合約日期倒簽至檔案頒布前的2003年8月25日,即現有合約顯示時間。此外,由於這份合約屬孤本合約,僅用於報陝西省國土廳備案,除此之外雙方均無合約原件。

正是這份合約在規範性上存在的兩處“瑕疵”,成為日後雙方口水戰的焦點。

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審中,凱奇萊認為,合約性質是合作勘察合約,只不過是含有一個附條件的探礦權轉讓條款;合約上顯示日期就是簽訂日期,先於省政府相關政策限制;因為屬合作勘察,所以只需要政府部門備案;陝西省政府65號檔案(下文詳解)表明合約獲得政府認可;西勘院“一女二嫁 ”屬於違約。

西勘院則認為,合約實質上就是探礦權轉讓;合約顯示日期是倒簽的,當年與凱奇萊倒簽時間是為了規避省政府相關政策;合約不僅沒有經行政審批,甚至備案也沒有完成,根本無效。雖然西勘院是探礦權人,但根據陝西省政府政策,“標的物的處分權並不在西勘院 ”。

來自陝西省政府的兩份關鍵檔案

在陝西省高院和最高院的庭審中都可以發現,雙方援引大量陝西省政府的檔案。

第一份檔案是“21次會議紀要”。

2003年10月20日,陝西省政府頒布“21次會議紀要”。檔案決定:

陝北尚未登記探礦權的煤炭資源,一律由省政府安排登記直接掌握,由省政府安排財政資金開展勘查;對於此前已給予探礦權的部門,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探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在此之前,陝西與全國其他省份一樣,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可采礦產資源,保障探礦權人享有法定的優先采礦權,權利人享有的探礦權、采礦權可依法自由轉讓。由於礦產勘探行業風險高,手持探礦權的國有地勘部門通常隻提供專業技術服務、且資金薄弱,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與願意承擔風險的企業合作,探出成果後雙方按約定比例共享後續權益。

然而,21次會議紀要打破了這種平衡,改變了陝西省礦產勘探行業的生態。

這一紙行政命令背後,還需值得注意的是,就在7個月前的2003年3月,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後改名國家發改委)正式批準陝北能源化工基地在榆林啟動建設,這是全國唯一的國家級能源化工基地,也被外界喻為“中國的科威特”。21次會議紀要中提及的“基地”便指此地。

為改變產業低附加值低下的現實,陝西省著力打造煤電載能工業、煤製油、煤鹽化工和油氣化工“四大產業鏈”,陝北能源化工基地自然成為這一戰略的支點。

要下好這盤棋,必須有足夠多的轉化項目進駐,為此陝西省提出以配套煤礦作為優惠政策。然而,這個優惠政策的前提是,政府必須有能力統一調配基地內的煤礦,因此必須上收對煤礦勘探權的處置權。

據財新2017年的報導中援引時任陝西發改委煤電處副處長的陳永康曾在接待了解案情的最高法院法官時解釋稱,“為了降低投資轉化項目的成本和風險,吸引他們來陝投資,否則人家完全可以在山東搞煤液化項目,但陝西的優惠,讓他們在煤方面的成本降低了。”

但以此目的頒布的“21次會議紀要”恰恰引發了凱奇萊與西勘院合約的最大爭議點。而且根據上述背景,有理由認為,或許正是陝西省希望大力引進轉化項目,才有了後續香港益業與西勘院的合作。

西勘院也始終以該檔案作為理由,提出探礦權處分權並不在西勘院;合作需要有下遊項目,因此與凱奇萊的合約不存在履行的可能性,西勘院沒有違約,“合約自始即無效 ”。同時,合約是倒簽時間,實際簽訂為2004年2月19日,並提供時任副院長李進學的工作日誌,上面記錄著2004年2月18日做與凱奇萊簽約的準備工作的內容為證據。

但凱奇萊認為李進學是利益相關方,可能受到省政府壓力,工作日誌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第二份關鍵檔案是陝西省國土廳作出的“65號文”。

凱奇萊曾表示,曾多次向西勘院打款,履行合約內容;但西勘院認為,詳查用的是自己的錢,每次收到凱奇萊款項後都退了回去,並告知不能合作;2005年3月正式向凱奇萊發函,以對方“沒有拿到下遊轉化項目”為由要求終止合約。但凱奇萊認為這不符合誠信與法治精神,向陝西省長官寫信反映情況。

陝西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收到信,找西勘院、省地礦局、國土資源廳、發改委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在2005年4月28日書面匯報中稱:“對省地礦局認為該合約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的說法,我們找不到充足理由……我們認為,法規政策的規定未對該合約的履行構成實質性阻礙。建議雙方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

於是,就有了陝西省國土廳下發的“65號文”。該檔案是否意味著省政府認可探礦權轉讓,成為最高院法庭上爭論焦點之一。

2005年11 月8日陝國土資辦發(2005)65 號檔案——《關於協調“榆林市橫山縣波羅 ——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爭議情況”的報告》:

“2004年3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約及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探礦權評估報告書摘要送我廳備案。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同時,檔案要求補辦省發改委同意立項的批準檔案,按法規規定匯交前期地質成果資料,提交前期探礦權評估報告,然後辦理備案手續。”

凱奇萊認為,該檔案是省國土廳在接到省長官批示後,主動做出的行政行為,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檔案,意味著省國土廳對探礦權轉讓的認可、批準。但西勘院認為,這不是審許可證件,不表示政府背書,只是表明國土資源廳協調調查;探礦權轉讓需要行政審批生效,合作勘察需要備案生效;凱奇萊可能去備案了,但沒有完成備案 。

至於為何西勘院堅稱凱奇萊沒有完成備案而國土廳檔案卻 “同意其合作勘察”?財新網曾援引西勘院前院長的話稱:“當時都沒想到煤礦那麽值錢,那個年代各種政策還不成熟,合約應該怎麽寫、怎麽審批大家都還在摸索。”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凱奇萊勝訴: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約有效,雙方繼續履行。西勘院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訴。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2011年3月,陝西省高院推翻原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所簽合約行為違反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紀要”精神,其行為實施將損害國家利益,應為無效合約。凱奇萊公司不服重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

其中,2010年時,65號文被陝西國土廳發文撤銷。

另據界面新聞消息,在法庭外,2011年8月19日,趙發琦曾因虛假出資等原因被榆林市警察局抓捕,在看守所133天后取保候審,後判無罪。

香港益業什麽來頭?

在凱奇萊與西勘院的糾紛中,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始終出現其中。在這家公司背後的是一位名叫劉娟的女港商。

根據《財經》2013年7月30日的一篇報導中提到,生於1960年的劉娟,漂亮、進取、待人處事周到,17歲中學畢業後進入安康文工團工作,19歲進入陝西省農業機械化長官小組辦公室。22歲時,她辭掉工作進入陝西空中大學中文系學習三年,後就讀於深圳經貿大學涉外經濟法律系。1990年畢業後,她在省政府工作了兩年,任打字員。1993年,劉娟遠赴香港成立香港益業有限公司(下稱香港益業),第二年即以港商身份回到西安,開始了大手筆的投資。文章中提到,其父曾為縣委書記,丈夫曾當過12年副區長,後離婚。

2005年1月,劉娟的香港益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聯合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化學)與陝西省發改委簽署煤製甲醇MTO(甲醇製烯烴)項目協定。中國化學和香港益業承諾在陝西投資165億元人民幣,興建240萬噸甲醇項目。

2005年10月10日,陝西省發改委以陝發改能源(2005)932號檔案明確,240萬噸甲醇項目的配套井田為波羅井田;劉娟拿到的正是這份許可證。但同時,2005年11月,趙發琦也拿到了省國土廳的65號文。

2007年6月,香港益業和中國化學合作的240萬噸甲醇及波羅煤礦項目在榆林橫山縣舉行開工儀式,隨後建成深400米的采礦井,但甲醇項目未見蹤影。

對此,原西勘院院長陳磊稱,到2016年為止,劉娟都沒有拿到探礦權,探礦權還屬於西勘院;探礦權還沒更新到采礦權,劉娟就擅自修了開採斜井。

至於西勘院為何不給劉娟探礦權,陳磊表示:“我們要看240噸甲醇的國務院審批,劉娟把項目拆分成60噸/年由陝西省發改委審批,我們不認。我們也向國土廳谘詢了,必須要看240噸/年的手續。我們也是要檔案和批複才能在榆林當地國土、城管、環保等部門辦手續。”

不過,儘管沒有探礦權,香港益業還是在半年左右拿到了環評、安評、水評、土地預審等五部門的手續。

此外,在政府的紅頭檔案中,轉化項目的開發主體都是中國化學與香港益業兩家,但在與西勘院簽訂合作勘查合約時,只剩香港益業一家。而且中國化學退出了與香港益業合資成立的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和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

從2008年起,劉娟開始與陝西大型國企延長石油集團進行合作。雙方自行將益業能源和益業投資兩家公司估值4.9 億元,延長石油投入資金2.499 億,分別佔股 51%。

但是,陝西國資委之後又發現,“延長集團提供的兩份資產評估報告存在嚴重問題”。而且在趙發琦的多年實名舉報之下,劉娟與延長石油的合作陷於停滯。煤礦已在荒野空閑十年有余。

落馬的官員

在最高院2017年12月的終審判決中可以發現,西勘院法定代表人寫著陳磊,但有媒體消息稱,陳磊已於2017年6月因礦權糾紛、受賄等情況被帶走調查。在此之前,陝西省國土廳原廳長王登記、陝西省地礦局原局長梁楓、副局長張寬民等人也紛紛落馬。

趙發琦曾向財新網透露,據他了解,2008 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曾邀請陝西省政府派員到最高法“密談”。2008年5月4日,陝西省政府發函至最高法稱,

按照最高院民二庭與陝西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時的要求,將有關情況和該省意見報告如下:一是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查合約沒有完成備案,沒有實施,應屬無效合約;二是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檔案依據的理解不正確;三是合作勘查與探礦權屬無關,一審判決將探礦權轉入榆林凱奇萊名下有違法規;四是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將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

奚曉明於2004年起擔任最高法副院長,2015年7月1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奚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1月10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受審,檢方指控其1996 年至2015年擔任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及副院長期間,利用擔任上述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部門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賄賂合計人民幣1.14億多元。2017年2月,一審被判無期。

(資料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界面新聞、財新網、《財經》等)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