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日前,教育部取消了一批證明事項,其中包括多項涉及民辦學校辦學的相關事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
圖片來源:教育部官方網站
教育部此次取消的包括部門規章設定的10項證明事項、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12項證明事項以及實踐中存在無明文規定、但在部分地區或學校實施的7項證明事項。
其中包括:申請教師資格不再需要提交國語水準測試等級證書複印件;高校學生申請資助時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學生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等。
記者注意到,此次對民辦學校辦學需提交的證明事項的減免力度極大。
在申請辦學提交的資質證明方面:不再需提交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不需提交無犯罪記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的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並提交個人簡歷向社會公示。
取消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時提交的校舍建築質量合格證明,改為政府部門核查;取消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信用證明,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或者政府部門核查。
教育部等部門發布的《關於印發〈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多項證明事項此次也被取消:
社會組織申請籌設或者正式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時,不再需要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社會組織近2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取消了民辦學校舉辦者再申請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時提交的近2年年度檢查的證明材料和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學校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結果。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李麗霞
校對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