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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公癱瘓,公司竟想拿2萬了事?

這個案例關係到特殊醫療期的問題,在員工因公患病和受傷期間,是否應該有病假工資和救濟金。在此勞動法講習所提醒大家,工作時注意安全,也提醒企業,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盡量避免事故。一旦出事故,請正當處理,以規避法律風險。

下面的案例就是給企業敲警鍾的反例:

案例

被告柯某從2011年7月1日起到原告處從事電鑽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約,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約期限至2018年7月1日。2015年12月25日,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時突發疾病,隨後被送至四川省樂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2016年3月22日出院,出院診斷為:

1、左側基底節區出血破入腦室、腦室鑄型;

2、梗阻性腦積水;

3、高血壓3級,極高危;

4、蛛網膜下腔出血;

5、肺部感染;

6、右側動眼神經麻痹。

出院後,柯某一直癱瘓在床,雙方勞動合約至今未解除。

2017年7月12日,被告向樂山市五通橋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

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病假期工資20,976元(1380元/月×80%×19個月);

二、醫療期內,被申請人繼續為申請人購買職工保險;

三、裁決被申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醫療期;

四、被申請人付給申請人井下打電鑽時(大約17時左右)突發腦溢血,被申請人將請人疾病救濟費30000元。

該委於2017年9月8日作出五勞人仲(2017)38號仲裁裁決,裁決支持了柯某的第一項請求,其余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決的第一項,起訴來院,請求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不支付被告柯某病假期工資20,976元。另查明,被告柯某經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中心於2017年12月19日作出鑒定意見,其民事行為能力被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7日作出(2018)川1111民特2號民事判決,宣告柯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其父柯玉江為柯某的監護人。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原告提供公司營業執照、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被告提供的身份證、證明、勞動合約、醫院病歷、出院證明書、醫療費票據、樂山科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2018)川1111民特2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經庭審質證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

原告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支付被告柯某病假期工資20,976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公司負擔。

被告柯某系原告某公司的職工,依法享有相關的社會保險待遇。柯某於2015年12月25日工作時因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016年3月22日出院後至今,柯某一直癱瘓在床,其民事行為能力經樂山科作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並經樂山市沙灣區人民法院(2018)川1111民特2號民事判決,宣告柯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原告主張被告患病後不能繼續工作,雙方在石麟鎮政府,五通橋區安監局共同主持下,原被告協商解除勞動合約,原告已一次性支付被告2萬元了斷此事,被告對此予以否認,而原告對此主張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從而認定雙方勞動合約至今未解除。

關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病假期19個月的工資,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部門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部門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部門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的規定,被告的醫療期最長為九個月,因被告現仍癱瘓在床,符合勞部發(1995)236號文,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規定》的通知第二條:

“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醫療期。”

的規定,根據該規定,被告屬於所例患特殊疾病的範圍,24個月是基本醫療期。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勞部法[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016年樂山市最低工資標準為1380元,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9個月的病假期工資1380元/月×80%×19月=20,976元,被告提出的該項請求,符合上述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上述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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