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還在休病假就要被部門炒魷魚?仲裁委: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龍頭新聞訊(記者 劉暢言)王某2012年7月大學畢業後入職某公司,與公司簽訂勞動合約至2018年12月。2018年10月,王某因患病開始休病假。2018年12月,公司以勞動合約期滿為由書面通知王某,單方終止了與王某的勞動合約。王某對此提出異議,稱自己仍屬於醫療期內,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約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要求公司撤銷終止勞動合約的通知,恢復其工作,公司拒絕。在雙方交涉未果後,王某申請了仲裁,仲裁委裁決撤銷公司與王某終止勞動合約的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約。

王某2012年7月入職公司,2018年10月開始休病假,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按照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部門工作年限,可享受6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約的時限,即當勞動者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部門不得在該期限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約。因此,2018年12月雙方勞動合約期滿時,王某尚在醫療期內,公司不能未經協商單方終止雙方勞動合約,應該將勞動合約期限續延至其醫療期結束。

因此本案中,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約的行為屬於違法終止,勞動者可以要求部門繼續履行合約,也可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約而要求部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約的賠償金。

依 據

《勞動合約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部門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部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部門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約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約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約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來源:龍頭新聞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