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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岸元:個人浮動利率貸款基準轉換是否必須馬上啟動?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張岸元

當下,通過LPR下行帶動各類融資成本下行是貨幣政策確定不移的方向,在此過程中,有必要讓社會各方都享受到利率下行的好處。疫後,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用於消費是重要的政策方向。我們希望這一考慮能夠在轉換方案有更多體現。

  去年12月28日,人民銀行發布公告,要求原則上在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將存量浮動利率貸款的定價基準,由此前貸款基準利率轉換為LPR(2019第30號文)。定價基準利率轉換,涉及數十兆存量貸款,數千萬份信貸合約。近日,一些商業銀行發出通知,要求啟動相關轉換工作。

  貸款合約類型林林總總,藏著魔鬼的細節,即便是專業人士,理解起來也費時耗力。用LPR去替換貸款基準利率,將對我國存量貸款特別是個人住房貸款產生重大的影響。央行去年底30號文中明確規定,各大銀行必須給10月8日前存量房貸中依據基準利率的房貸人群一次變更房貸利率的機會。兩個方案分別為:可選擇轉換為LPR加點的新利率公式,每年可與銀行重新協商新的利率,或選擇執行一個固定利率至合約結束。

  大體估算,截止目前我國約有30兆元個人房貸餘額,佔比我國人民幣存量社會融資規模的20%。利率的轉換過程,顯然也是貸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利益的重新分配過程。

  一、轉換時間太過倉促

  無獨有偶,此前歐美市場對LIBOR的詬病由來已久,並較早開始醞釀相關利率轉換事宜。從2017提出用SOFR替代LIBOR到擬在2021年末停止使用,前後將經歷數年。圍繞具體細節,監管和市場做了大量研究,並反覆溝通交流各類方案。

  我國於2013年10月25日推出LPR,直到去年8月,才大力推動其使用。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贅述。從去年底30號文提出存量貸款定價利率轉換,到擬於今年三月實施,期間僅數月。貸款人甚至商業銀行都對執行細節知之甚少,都在等進一步詳細通知。筆者妄斷,利率轉換即便順利,也將是以部分市場主體利益損失為代價。

  二、何為公平值得商榷

  30號文給房貸借款人兩個選擇,要麽選擇固定利率,要麽選擇浮動利率還款。鑒於利率下行趨勢,預計多數貸款人會選擇浮動利率合約,一年一調整,以享受利率下行的好處。

  文件要求,利率轉換前後貸款人負擔不變。具體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礎上加若乾BP,使之等於目前合約的實際執行利率;該“加點”將在貸款存續期內長期鎖定。

  原來利率多少,轉換後還是多少——未必就是公平。須知歷年房地產調控政策變動,導致房貸合約利率約定方式差異很大。如,有的是基準利率打8折,有的是1.2倍。相應改成LPR加點,固然對當期沒有影響,但隨著LPR自身的變化,問題會複雜化。

  舉個例子:甲乙兩人,由於是否首套房等原因,貸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參照LPR為4%,那麽,甲的新貸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貸款公式是LPR+0。1%和0,將長期固定。未來若LPR下行,出現零利率,按照貸款公式,甲的利息負擔為1%,而乙則為0。該狀況顯然與原有合約有很大差別。因為如果按照原來的折扣率差異方式處理,無論8折還是1.2倍,只要基數為零,甲乙兩人都是零利息負擔。

  以上極端場景揭示了一個簡單算術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為LPR加點,會改變貸款人之間的利息負擔格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利率轉換方式,會導致這種不均。

  三、降低利息負擔才是真招

  貨幣金融政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政策。基準利率打折,還是LPR加點,都只是個形式,關鍵要看形式背後,居民利息負擔到底是加重還是減輕。30號文要求轉換前後利率水準不變,這一政策目標,顯然是非常非常充分考慮了商業銀行利益之後的決定。2015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銀行一直沒有調整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貨幣政策不斷要求降低社會融資成本,貸款人利息負擔也應降低。

  涉及數千萬家庭、數億人口、數十兆資產、數年乃至數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調整,要慎之又慎。應本著尊重歷史合約、尊重客觀現實的態度,優化利率轉換方案。方法可以多種多樣,但原則是:貸款人總體利息負擔要下降,貸款人之間相對利率負擔格局要維持不變。

  四、操作方案仍需斟酌

  當下,通過LPR下行帶動各類融資成本下行是貨幣政策確定不移的方向,在此過程中,有必要讓社會各方都享受到利率下行的好處。疫後,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用於消費是重要的政策方向。我們希望這一考慮能夠在轉換方案有更多體現。

  災疫之年,凡事宜簡不宜繁。臨時公布供今年個人存量房貸使用的優惠貸款基準,降低居民利息負擔,是不是更好些?

  (本文作者介紹:經濟學博士,中信建投首席經濟學家,兼任南開大學等校客座教授、證券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委員會委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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