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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控股股東張長虹因涉嫌違規披露罪被警察機關拘留

騰訊證券4月26日訊,大智慧公告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張長虹先生因 2016 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8 號)涉及事項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警察機關拘留,接受調查。

大智慧公告稱張長虹先生已於 2016 年 7 月 23 日辭去公司所擔任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職務,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目前不受影響,經營情況正常。

公告顯示,大智慧今年一季度公司虧損681萬元,上年同期盈利1337萬元。

因虛增利潤1.2億元,大智慧當年被證監會開出60萬元的罰單,隨之而來的是大批投資者紛紛提出索賠。

大智慧在第一季報中披露,因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所涉及的虛假陳述責任,陸續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中院”)、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應訴通知書》、《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截至2019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2798例,一中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52,636.68萬元;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1例,訴訟請求金額為135,942.51元。

公司收到一中院發來的《民事裁定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698例,法院準許原告撤回對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起訴,撤回的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14,930.13萬元。

公司收到一中院《民事判決書》及相關法律文書,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已對1120名原告訴本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99名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公司賠償1021名原告投資差額損失及傭金損失,累計判決駁回金額7,689.24萬元,累計判決賠償金額6,642.13萬元。

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公司賠償592名原告投資差額損失及傭金損失。公司根據上述涉訴事項的判決結果確認應賠償金額9,455.87萬元(其中已支付賠償金額合計8,483.23萬元)。考慮新增訴訟和二審判決的影響,公司最終對尚在審理中的剩餘訴訟計提預計負債17,457.56萬元。

以下為2016年7月20日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張長虹、王玫等15名責任人員) 〔2016〕88號

當事人: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長虹,男,1958年3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住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王玫,女,1972年5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南京市白下區。

王日紅,男,1968年10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財務總監,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洪榕,男,1968年4月出生,時任大智慧分管行銷工作的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郭仁莉,女,1979年10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財務部經理,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張婷,女,1959年12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沈宇,男,1972年4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副總經理,住址:上海市長寧區。

林俊波,女,1971年10月出生,時任大智慧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

胡潤,英文名為Rupert Jasper Hoogewerf,男,英國籍,1970年5月出生,時任大智慧獨立董事。

毛小威,男,1952年10月出生,時任大智慧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澱區。

宓秀瑜,女,1954年11月出生,時任大智慧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長寧區。

李皎予,男,1958年2月出生,時任大智慧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申健,男,1974年9月出生,時任大智慧合規總監、監事,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楊紅偉,男,1976年6月出生,時任大智慧部門總監、監事,住址: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大智慧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應當事人的要求舉行聽證,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大智慧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屆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2月28日,大智慧披露的2013年年度報告顯示,大智慧當年實現營業收入894,262,281.52元,利潤總額42,921,174.52元。經查,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行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等方式,共計虛增2013年度利潤120,666,086.37元,佔當年對外披露的合並利潤總額的281%。

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確認收入87,446,901.48元,虛增利潤68,269,813.05元

2013年12月,大智慧針對售價在3.8萬元以上的軟體產品(3.8萬元策略投資終端、9.8萬元投資家機構版、19.8萬元投資家VIP版、58萬元投資家至尊投顧版)制定了包含“若在2014年3月31日前不滿意,可全額退款”條款的行銷政策。2013年12月3日至11日,此行銷政策在大智慧官方網站上進行過公開宣傳;後雖在大智慧管理層要求下將“可全額退款”的條款從網站刪除,但2013年12月全月,大智慧所有行銷區域的銷售人員在行銷中,均向客戶承諾“可全額退款”。

在無法預計客戶退款可能性的情況下,大智慧仍將所有銷售認定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並按收入確認方法確認為當期銷售收入。由此導致大智慧2013年12月提前確認收入87,446,901.48元,涉及的合約金額為138,443,830.90元。具體如下:

(一)大智慧確認主營業務收入的條件、方法

大智慧在提供金融資訊和數據服務前向客戶收取全部款項,包括證券信息初始化費用和後繼維護費用。公司收取的證券信息初始化費用,在客戶獲得授權(授權方式為PC軟體或WEB軟體開通及相應服務開始提供)時確認收入,收入的後繼維護運行費,按照約定的比例,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內分期確認收入。

大智慧根據每月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記錄建立台账,合約總金額的60%作為初始化費用確認為當期收入,40%作為服務收入,根據服務期建立分期攤銷表,按月確認收入。

(二)大智慧2012年度及2013年前11個月利潤總額均為負,2013年12月銷售收入大幅增長並使公司全年實現盈利

2013年,大智慧(合並財務報表)前三季度收入總額為54,106.90萬元,利潤總額為-18,896.40萬元,第四季度單季收入為35,319.34萬元,利潤總額為23,188.51萬元,全年利潤總額為4,292.11萬元。第四季度實現收入佔全年收入的39.49%,實現利潤佔全年的540.26%。

其中,大智慧(合並財務報表)第四季度收入、利潤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是12月大智慧直接對外銷售軟體及提供投顧服務收入增加。

(三)2013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期間,大智慧承諾全額退款情況

2013年12月,大智慧官方網站進行了以“年末狂歡,百萬現金大讓利”為名的促銷宣傳活動。12月3日大智慧平台產品運營中心平面設計師塗某於向其下屬人員蔡某斌、秦某晶分配工作任務,要求其在宣傳網頁上添加可全額退款的活動提醒。蔡某斌、秦某晶將要求分別通過QQ告知了網頁開發部的開發工程師陳某雙具體辦理。

2013年12月11日,秦某晶、曾某要求陳某雙將含有“可全額退款”字樣網頁中的“可全額退款”文字條款刪除。曾某通過QQ催促陳某雙刪除“可全額退款”宣傳語的過程中,提及大智慧董事長兼總經理張長虹、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洪榕和李某根在關注刪除“可全額退款”宣傳語這個事情。

大智慧客戶胡某心2013年12月購買大智慧19.8萬元軟體產品時,用手機拍攝並保留了含有“可全額退款”字樣的宣傳網頁。

大智慧客戶王某軍通過郵件提供了其保存的大智慧官網“可全額退款”的截圖。

(四)2013年12月全月,銷售人員向客戶承諾截至2014年3月31日,若對活動中的產品反饋未達預期,可全額退款

大智慧北京分公司員工劉某洋、王某龍、劉某霞、趙某超、林某、李某梅、史某武、楊某林、商某民、康某等人均稱,公司在2013年12月時曾向其傳達過可以在銷售軟體過程中向客戶承諾在購買軟體三個月(截至2014年3月31日)內,如果客戶對軟體產品不滿意,可全額退款。此銷售政策在2013年12月全月內一直執行。

(五)大智慧客戶對大智慧行銷人員承諾全額退款的證明情況

根據選取的30位客戶大額(19.8萬元以上)退款客戶的現場訪談,其中18位客戶均反映在大智慧電話行銷人員向其行銷軟體產品(包括投資顧問服務)過程中均提到了如果對於產品(或投資顧問服務)不滿意可以在2014年3月31日前(3個月內)無條件退款。

大智慧與部分現場交款客戶簽訂了書面合約;與部分網絡下單客戶簽訂了電子合約。經查,在兩種形式的合約文本中,大智慧官方與客戶均未有條款約定所購買的軟體在2014年3月31日前可無條件退款。

(六)大智慧財務部經理李某電腦中存放的郵件顯示了公司在2013年12月即有應對可能發生退款情況的措施

2013年12月11日17:43分,時任行銷副總經理的姚某給王某、李某根、申健、郭仁莉及洪榕等人發送了題為“關於投資家系列產品退款時——硬體處理問題”的郵件,郵件中提到“公司相關領導溝通確認,關於三款產品(9.8萬投資家機構版、19.8萬投資家VIP版、58萬投資家至尊投顧版)退款時,硬體的處理方式有如下修改:如果客戶退款時,可選擇兩種方式處理硬體:1. 相關硬體不退回,硬體價值在退款中扣除(9.8萬硬體折合價值為11,100元,19.8萬硬體折合價值為:19,500元,58萬硬體折合價值為:25,100元);2. 若客戶強烈要求連同硬體一並退回,可按照原有硬體加軟體退款流程處理。”

(七)2014年2月,大智慧作為被告的一起買賣合約糾紛案中,大智慧對承諾客戶退款事項予以承認

2013年12月10日,大智慧客戶張某廣經大智慧員工張某電話行銷購買了大智慧3.8萬元的軟體產品。12月17日,張某廣在要求退款時雙方就退款的方式未能達成一致,張某廣遂於2014年2月10日起訴大智慧北京分公司。

原告張某廣向法庭提供了其與大智慧銷售人員的錄音作為證據。在錄音的文字摘要中,大智慧銷售人員承諾購買軟體可以退款,並稱承諾事項在官網上有標注。在庭審中大智慧對於“用戶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對軟體不滿意可以退款”事項也予以了認可。

二、2013年大智慧虛增銷售收入2,872,486.68元,虛增利潤2,780,279.86元

30位願意接受現場詢問的大智慧客戶中的12位在筆錄中稱:2013年12月,應大智慧電話行銷人員要約,參與大智慧集中打新股、或購買大智慧承諾高收益的理財產品。經查,大智慧將上述收款直接以軟體產品銷售款為名虛增2013年收入2,872,486.68元,未真實反映上述業務情況。該12名大智慧客戶在筆錄中稱:其向大智慧支付的款項並非購買軟體款,也未實際使用過大智慧提供的軟體產品。

經查,2013年購買軟體的部分客戶向大智慧匯款時備注摘要內容均與購買軟體性質完全不符,如“打新股資金”、“保證金”、“投資理財”、“助公司避免ST”等。同時,大智慧2013年確認的收入2,872,486.68元,後續已應客戶的要求全部退款。

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協議虛增2013年收入和利潤943,396.23元

2013年12月24日,大智慧與北京陽光恆美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恆美)簽訂《陽光恆美-大智慧合作合約》(以下簡稱《合作合約》),合約金額4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大智慧根據該合約和開出的300萬元發票確認了2,830,188.60元的主營業務收入。審計機構將大智慧確認的收入按照服務時間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分攤後,調減了1,886,792.37元到遞延收入。

根據陽光恆美員工詢問筆錄,陽光恆美為廣告代理公司,《合作合約》僅為框架合約,需要有客戶實際的廣告投放需求才能執行,且會根據客戶的具體需求再行與大智慧另行簽訂合約。2013年9月至12月,陽光恆美並未代理客戶向大智慧實際投放廣告。

根據2014年2月13日郭仁莉與大智慧員工宋某的郵件,郭仁莉讓宋某製作了虛假的廣告資源消耗排期表,由宋某給陽光恆美配合蓋章確認。該排期表顯示,2013年9月至12月,陽光恆美已消耗大智慧廣告資源300萬元。

綜上,大智慧確認的上述審計調整後的收入943,396.23元為虛假收入。

四、大智慧減少2013年應計成本費用,虛增利潤24,954,316.65元

大智慧將2013年年終獎31,241,057.90元(含個人所得稅)於2014年1月發放並計入2014年的成本費用,將2012年年終獎6,286,741.25元(含個人所得稅)於2013年1月發放並計入2013年的成本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06年版)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根據大智慧人力資源部高級經理張某所述,2013年12月31日前大智慧年終獎數額基本確定,即為多發一個月的工資,且發放年終獎的人員範圍是以2013年底在職的人員為基數發放。故大智慧將2013年12月31日即已存在且金額基本確定的年終獎義務計入2014年的成本費用無法真實準確地反映公司2013年的經營狀況及成果。

綜上,大智慧2013年少計成本費用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大智慧相關項目未履行完成,虛增收入15,677,377.40元,虛增利潤15,468,181.70元

2013年11月,大智慧子公司上海大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慧信息科技)與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渤商所)簽訂合約,成為渤商所會員,一次性繳納管理軟體使用費2,000萬元;同月,大智慧與渤商所簽訂合約,大智慧向渤商所提供相關產品及服務,向渤商所收取2,000萬元。2013年12月9日,大智慧信息科技匯款2,000萬元給渤商所,次日渤商所即將該2,000萬元轉給大智慧,大智慧收到扣稅後記入主營業務收入。

大智慧與渤商所項目合作協議的內容與實際執行狀況如下:一是大智慧為渤商所設計企業宣傳片、培訓視頻,實際企業宣傳片於2014年4月完成,培訓視頻沒有製作;二是大智慧為渤商所打造《渤商所現貨投資》欄目,實際大智慧2013年未完成協議約定的五個工作日的試播;三是大智慧為渤商所提供不超過3條指數的研究、編制、發布、維護工作,實際大智慧在2013年未履行合約約定的義務;四是大智慧向渤商所提供3套DTS大智慧策略交易平台產品和225套大智慧金融終端產品,實際直至2014年3月12日大智慧才將產品的账戶名和密碼發送給渤商所。

2014年2月,在合約尚未履行完成的情況下,大智慧請渤商所配合提供項目合作驗收確認書,並將驗收日期倒簽為2013年12月31日。大智慧與渤商所的項目合作合約實際未履行或未在2013年履行完成,由此虛增2013年收入15,677,377.4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確認購買日,虛增2013年合並財務報表利潤總額8,250,098.88元,虛增商譽4,331,301.91元

大智慧信息科技在2013年9月底開始著手以7,000萬元收購民泰(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民泰)70%股權事宜,9月29日天津民泰新老股東、大智慧信息科技、楊某萍、張某永簽訂《關於買賣民泰(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70%注冊資本的協議》(以下簡稱《買賣協議》);10月8日大智慧對外公告《買賣協議》;10月15日大智慧信息科技支付第一筆收購款4,000萬元,佔轉讓總價的57.14%,10月31日支付尾款3,000萬元;11月4日天津民泰新老股東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天津民泰召開新股東會議,通過新的章程並任命新的管理層;11月4日天津民泰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11月15日天津民泰取得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該事項中,大智慧信息科技將2013年10月1日作為購買日,將天津民泰財務報表納入大智慧信息科技合並範圍。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第二條的規定,大智慧信息科技在2013年11月4日之前並未控制天津民泰,根據大智慧提供的《情況說明》,購買日由2013年10月1日調整為11月1日,合並財務報表利潤總額即將減少8,250,098.88元,商譽將減少4,331,301.91元。

以上事實,有大智慧2013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報表及憑證、會議紀要、合約、公司公告、情況說明、大智慧官方網站網頁截屏圖、員工郵件及工作記錄、訴訟案件材料、工商登記材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大智慧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於“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大智慧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長虹,大智慧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王玫,大智慧董事、財務總監王日紅,大智慧分管行銷工作的副總經理洪榕,大智慧財務部經理郭仁莉是大智慧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參加審議通過2013年年度報告並在年度報告上簽字的董事張婷、沈宇、林俊波、胡潤、毛小威、宓秀瑜和監事李皎予、申健、楊紅偉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大智慧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理由,請求免於處罰:

(一)大智慧未提前確認軟體銷售收入。1. 公司層面未製訂“2014年3月31日前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政策。(1)大智慧與客戶簽訂的合約不含該條款。2013年12月公司對發現的違規零星現象給予了及時製止,並對個別銷售人員私下承諾可全額退款的行為給予了處罰。(2)含有“可全額退款”字樣的宣傳網頁從未上傳至公司官方網站。(3)大智慧2013年銷售的絕大部分退款發生在2014年3月31日之後,且均與客戶另行簽署了《退款協議》。(4)2014年2月10日的相關訴訟案件庭審中,大智慧工作人員為了避免激化矛盾才對可全額退款事項予以認可,不能成為認定大智慧承認該銷售政策存在的依據。2. 網頁宣傳僅涉及退款條款,即便發布其內容也不完整。根據書面合約,客戶有權退款的日期是5個工作日,故大智慧有權確認2013年12月份軟體銷售收入。3. 即便大智慧在官方網站發布了截至到2014年3月31日前可無條件全額退款的活動提醒,客戶有權退款的時間最晚至2014年3月31日,事實上絕大部分客戶的退款發生在2014年3月31日之後,故不應認定大智慧提前確認收入87,446,901.48元。4. 2013年12月軟體收入87,446,901.48元扣除對應的成本和費用後產生的利潤共計-16,222,448.66元。

(二)大智慧與12位客戶均簽署了軟體銷售合約,且已按約定履行完合約義務。因客戶不願繼續使用軟體,其後根據簽署的《退款協議》協商一致退款。被調查詢問的12位客戶匯款時備注摘要內容並無異常。

(三)只要大智慧在《合作合約》約定的期間為陽光恆美做了廣告資源排期,即使陽光恆美沒有實際發布或代理發布廣告,陽光恆美也應當向大智慧支付費用。經陽光恆美蓋章確認的排期表顯示,2013年9月至12月,陽光恆美已消耗大智慧廣告資源300萬元,由此足以證明大智慧實際履行了合約的約定。大智慧最終確認的943,396.23元收入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四)將2014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計入當年的成本費用符合會計準則的規定。1. 大智慧確定並發放獎金的時間是在2014年1月份,所對應的職工人數是1,852,與2013年底職工人數1,932人不一致,有關獎金發放人數在2013年12月31日已確定的說法不準確。2. 獎金發放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激勵員工和挽留人才,實質屬於2014年發放的補貼,並非針對2013年員工發放的薪酬。3. 大智慧與職工的勞動合約中未約定支付獎金的義務,大智慧在2013年底也無法估計是否發放獎金以及獎金的數額,因此不應將2014年初發放的獎金計入2013年的成本和費用。4. 大智慧對於2014年1月份發放的獎金的會計處理符合“歷史一貫性原則”,並非為了粉飾業績。

(五)按照《項目合作協議》的約定及執行情況,大智慧應當在2013年確認對渤商所的收入。1. 大智慧僅需完成企業宣傳片和培訓視頻的“設計”工作。2. 《渤商所現貨投資》欄目在2013年已履行完成。2013年12月31日前有4期試播視頻信息顯示的時間是2014年2月份,系大智慧工作人員從公司伺服器上調取和重新上傳的時間,並非實際製作和創建、試播的時間。3. 大智慧完成了指數“研發”工作,即應視為全面履行了合約義務,未能繼續開展系渤商所單方面原因所致。4. 2013年12月24日,大智慧為渤商所開通了225套軟體產品和3套DTS軟體產品的活動權限。2013年12月27日,大智慧向渤商所寄送了3套DTS設備。大智慧已於2013年履行交付軟體產品和DTS設備的合約義務,渤商所的使用情況不影響大智慧按約定履行合約的事實。

(六)2015年10月29日,天津民泰原股東楊某萍和張某永出具的《情況說明》中均確認,大智慧信息科技已於2013年10月實際控制了天津民泰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因此各方辦理必要財產權轉移手續及大智慧信息科技取得天津民泰實際控制權的日期是2013年10月。大智慧信息科技有權將2013年10月1日確定為購買日,並未提前合並天津民泰的財務報表和虛增利潤。

我會認為,大智慧的上述申辯理由不能成立:

(一)大智慧提前確認了2013年軟體銷售收入。1. 大智慧製訂並宣傳了“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政策。(1)2013年12月大智慧官網曾公開宣傳“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政策,有大智慧技術部門員工編寫的程序代碼及相關工作記錄、大智慧客戶提交的含有“可全額退款”內容的網頁照片及客戶筆錄相互印證。大智慧員工的相關工作記錄顯示大智慧董事長張長虹等人員在關注從網頁上刪除“可全額退款”宣傳語的情況。(2)大智慧曾在其他場合公開宣傳“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政策,有大智慧客戶提供的“可全額退款”宣傳海報照片為證。(3)“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政策涵蓋大智慧的所有銷售區域,且在該宣傳語從大智慧網站撤除後的2013年12月之後仍繼續執行,有大智慧銷售人員、大智慧客戶等筆錄為證。2. 大智慧期後大額退款的發生時間超過了合約約定的5個工作日,大智慧在實踐中並未執行書面合約規定的退款條款,實質上構成了對書面合約條款的變更。3. 由於該銷售政策為大智慧新製訂的行銷政策,在無可依據的歷史數據預估未來退款可能性的情況下,由此產生的收入應在退貨期結束時,即2014年3月31日予以確認。4. 大智慧在測算2013年12月利潤時,是以2013年全年的成本費用為基礎計算2013年12月收入的抵減項,測算結果有誤。

(二)根據12名客戶筆錄,該部分交易是大智慧銷售人員以“打新股”、“理財”等為名獲取的客戶資金,並沒有提供相應產品或服務,後續也已在客戶的要求之下退款,且該12名客戶匯款時備注摘要的內容存在“打新股”等字樣。客戶補簽軟體購買合約並非為購買大智慧的軟體產品,故大智慧不能將非真實性軟體銷售計入2013年產品銷售收入。

(三)根據《合作合約》、陽光恆美相關工作人員詢問筆錄以及大智慧有關員工郵件,《合作合約》僅為框架合約,排期表系由大智慧提供,陽光恆美為配合大智慧的流程在該排期表上蓋章,2013年9月至12月未實際向大智慧投放廣告。大智慧虛增了相關的廣告收入。

(四)關於年終獎的會計處理。1. 2012年12月,大智慧計提發放2012年獎金10,188,666.00元,大智慧對年終獎的處理不存在所謂的“歷史一貫性”。2. 2013年12月24日,郭仁莉發給王日紅的郵件顯示,大智慧相關人員關注到了2013年年終獎的會計處理,在考慮是否征求審計機構的意見。可見,大智慧在2013年12月即存在發放2013年年終獎的動議。3. 大智慧2014年1月29日記账憑證顯示發放的是年終獎。4. 大智慧2013年年終獎的金額佔當年披露利潤總額的50%以上,金額顯著重大。

(五)沒有證據證明大智慧已於2013年履行完《項目合作協議》約定的合約義務。1. 協議約定宣傳片的設計包括大型拍攝、三維製作、動畫製作等,大智慧為渤商所製作的企業宣傳片於2014年4月完成,培訓視頻沒有製作。2. 調查顯示大智慧2013年12月隻完成了2期試播,大智慧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2013年12月已完成6期試播。3. 渤商所與大智慧在指數開發這方面實際沒有合作。4. 大智慧2013年12月27日向渤商所寄送了3套DTS設備後一直未上門安裝,且3套DTS和225套大智慧金額終端的账戶名和密碼是2014年3月12日才通過郵件發送給渤商所。

(六)關於天津民泰事項。1. 根據2013年9月29日楊某萍、張某永和大智慧信息科技簽訂的《買賣協議》第五條:5.1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由有關工商主管部門就該等股權轉讓向目標公司簽發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日期即為股權轉讓完成日(以下簡稱完成日)。2014年3月5日工商局出具證明:“民泰(天津)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於2013年11月4日申請股權、實收資本到位變更登記”。2013年11月15日天津民泰取得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 根據《買賣協議》第五條:5.5賣方(楊某萍、張某永)承諾:將在完成日,立即指示目標公司(天津民泰)管理層將其所負責管理的公司資產、印章、账簿、文件等物件全部開放給買方代表,並將其所知曉的目標公司的資產、財務、經營、技術等信息全部無保留的書面或口頭告知給買方代表及其指定的人員。故控制權轉移的時間應為完成日即2013年11月15日。3. 當事人提交的在財務管理、經營管理、資產管理、總體經營戰略方面已實際控制天津民泰的證據與並購日的確定無直接關聯,該部分證據與天津民泰原股東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推翻以《買賣協議》確定的購買日。綜上,天津民泰實際控制權在2013年10月並未轉移,大智慧信息科技不應將2013年10月1日作為購買日。

張長虹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作為大智慧董事長、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對涉案違法行為承擔主要領導責任,但未實際參與、直接負責,不屬於《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主觀上並無違法故意,客觀上違法情節輕微,並且事後主動整改、積極配合調查,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會認為,張長虹作為大智慧的董事長,對大智慧的信息披露負有主要責任,在聽證與申辯環節,其亦未能提供勤勉盡責或存在減輕處罰的理由和證據,故不予采納。

王玫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在2013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審議和披露工作中,審慎、嚴謹、盡責的履行了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在年度報告編制過程中多次督促相關人員反饋意見,並就審閱發現的問題請會計主管人員郭仁莉逐一作出說明。對年度報告內容、董事會報告、審計報告均予以了充分的關注,對信息披露已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同時,主觀上沒有違法的主觀故意,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會認為,王玫作為上市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應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承擔主要責任,其請求減輕處罰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王日紅、郭仁莉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對大智慧被認定的違法事項,均是根據會計準則及其本人專業財務知識的理解所作出的判斷和決策,不存在虛假陳述的主觀故意。在任職期間已盡可能勤勉盡責的履行職責。同時,主觀上沒有違法故意,客觀上違法情節輕微,並且事後主動整改、積極配合調查,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會認為,王日紅作為上市公司的財務總監,對年度報告信息披露負有主要責任,且目前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勤勉盡責的行為,故不予采納。郭仁莉作為大智慧財務經理,是大智慧多項違法事項的直接參與者,其請求免予處罰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洪榕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作為銷售人員,無法影響財務的收入確認,且沒有證據表明其曾簽署或作出任何有關“可全額退款”的文件或承諾,其主管的行銷部門在2013年12月份向違規承諾無條件退款的銷售人員開出過罰款處理單,由此表明大智慧及其本人均未允許過任何銷售人員違規作出“可全額退款”的承諾。同時,主觀上沒有違法的主觀故意,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會認為,作為分管行銷部的副總經理,洪榕是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行銷方式提前確認收入的直接參與者,其請求免予處罰的理由缺乏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董事張婷、沈宇、林俊波,獨立董事胡潤、毛小威、宓秀瑜,監事李皎予、申健、楊紅偉在聽證與申辯材料中提出:從未參與或知悉本案所涉違法違規行為,在任職期間已盡忠實、勤勉義務,並且積極配合調查工作,請求不予行政處罰。

我會認為,張婷、沈宇、林俊波作為董事,胡潤、毛小威、宓秀瑜作為獨立董事,李皎予、申健、楊紅偉作為監事,均應對公司信息披露事項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上述各人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已勤勉盡責,申辯理由不予采納。同時,量罰時已經考慮了其有別於前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情況。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大智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張長虹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王玫、王日紅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洪榕、郭仁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五、對張婷、沈宇、林俊波、胡潤、毛小威、宓秀瑜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李皎予、申健、楊紅偉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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