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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證券前員工違法買賣股票被罰1086萬 禁入市場3年

中證網訊(記者 徐文擎)1月11日,證監會官網顯示,海通證券前員工朱益宇因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被罰沒1086萬元,同時禁入證券市場3年。

公告顯示,朱益宇自2001年7月入職海通證券,2003年8月27日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此後至2018年3月26日一直在海通證券工作。

許某媛為朱益宇配偶,“許某媛”證券账戶於2006年9月8日開立於海通證券上海玉田支路營業部,下掛滬、深股東账戶各一個。該證券账戶對應的第三方存管銀行為中國銀行,於2006年9月7日開立於中國銀行上海市曲陽支行,網上銀行账戶注冊於2009年12月12日,手機號碼為朱益宇手機號碼。

涉案期間,朱益宇交通銀行和民生銀行累計轉入10,075,490.00元,佔比80.69%,許某媛轉入799,000.00元,佔比6.40%,以ATM轉账和電話銀行無折存款等方式累計轉入1,611,411.64元,佔比12.91%。账戶的銀證轉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別使用手機136××××3573、138××××4629、139××××0978下單。139××××0978號碼為朱益宇本人手機號碼,136××××3573、138××××4629號碼登記在許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過海通證券公網IP實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過家中電腦實施交易。

“許某媛”證券账戶自2006年9月8日開戶至2018年3月26日,累計交易股票34隻,累計買入金額1,175,792,518.03元,累計賣出金額1,182,607,416.38元,账戶盈利5,437,096.78元(已扣除相關稅費)。

證監會認為,朱益宇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朱益宇申辯稱:第一,其於調查日後已將涉案账戶清空,本人已從海通證券離職,應將账戶運作時間相應調整並重新計算獲利情況。第二,“許某媛”證券账戶由夫妻雙方共同操作。第三,账戶資金部分來源於夫妻雙方父母投入,獲利情況應作調整。

證監會在覆核後,對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同時認為,朱益宇作為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屬於《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為,其交易金額巨大,違法情節嚴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決定:沒收朱益宇違法所得5,437,096.78元,並處以5,437,096.78元罰款。同時,對朱益宇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開資料顯示,朱益宇,男,碩士研究生。2001年至2004 年任職於海通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參與了2003年40 億民生銀行可轉換債券項目、2003 年寧夏賽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IPO 等項目,2004 年至2006 年,任海通證券總裁辦公室秘書,2006 年至2007 年,任海通證券上海投資銀行部項目管理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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