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商務部:終止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4號 關於終止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的公告

  【發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44號【發布日期】2018年5月18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規定,2018年2月4日,商務部分別發布該年度第12號和第1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立案調查。

  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反傾銷初裁公告,決定於4月18日起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本案調查過程中,調查機構收到大量下遊用戶的反映,認為案件調查將會提高下遊養殖業成本,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影響廣大消費者生活成本,不符合公共利益。經調查,調查機構發現近期國內豬肉價格持續下降,許多養殖戶生計面臨困難,在此情況下,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采取反傾銷反補貼措施不符合公共利益。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終止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反補貼調查。

  二、依據商務部2018年第38號公告徵收的反傾銷臨時保證金如數退還。

  特此公告。

  商務部

  2018年5月18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

  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2月4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高粱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構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調查程式

  (一)立案及通知。

  1. 立案。

  《反傾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務部沒有收到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傾銷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的,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獲得的初步證據和資訊顯示,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以低於正常價值的價格向中國出口銷售,存在較大幅度的傾銷。同時,該產品進入中國市場數量大幅增長,價格持續下降,對中國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造成削減和抑製,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有關經濟指標呈惡化趨勢。調查機構獲得的初步證據和資訊還顯示,美國高粱產量巨大,2013年以來美國高粱出口數量佔其產量比例均在50%以上。調查機構獲得的初步證據和資訊顯示,中國國內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和實質損害威脅,且自美國進口產品的傾銷與國內產業實質損害和實質損害威脅存在因果關係。

  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調查機構於2018年2月4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調查。傾銷調查期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稱傾銷調查期)。產業損害調查期為 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以下稱損害調查期)。

  2. 立案通知。

  2018年2月4日,調查機構發布立案公告,在公告中列明了立案所依據的相關證據和資訊,向美國駐華大使館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的公開文本。

  3. 公開資訊。

  在立案公告中,調查機構告知利害關係方,可以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查閱本次反傾銷調查相關資訊的非保密版本。立案當天,調查機構通過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公開了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調查的證據和資訊。

  (二)初裁前調查。

  1. 登記參加調查。

  在規定時間內,美國穀物協會,國家高粱生產商協會,德克薩斯高粱協會,堪薩斯高粱生產商協會,內布拉斯加高粱生產商協會,德克薩斯勒維蘭得農民合作穀倉協會,科羅拉多高粱協會,俄克拉荷馬高粱協會,德懷特及亞當鮑德溫農場,J&C合營農場,拉裡達爾斯騰,邁克爾 T 貝克,中堪薩斯合作社,德克薩斯奧德姆種植者穀物合作社,李惠特克,綠金農場,肯特馬丁,哥倫比亞穀物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藍星貿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邦吉北美公司,嘉吉公司,德朗公司,團隊行銷聯盟,美國哥倫比亞出口有限公司,建發(美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美國斯庫勒公司,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ADM),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全農穀物公司,中糧資源美國公司(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路易達孚穀物貿易有限公司,路易達孚有限公司,新谷公司,新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廣東俊傑農產品有限公司,國投俊傑農產品(北京)有限公司,中國國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調查機構登記參加調查。

  2. 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

  2018年2月26日,調查機構向各利害關係方發放了《反傾銷國外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內生產者或種植者調查問卷》、《反傾銷國內進口商、貿易商或下遊用戶調查問卷》,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準確、完整的答卷。調查機構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在法定期限內,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美國斯庫勒公司,新谷公司,新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向調查機構遞交延期答卷申請並陳述了相關理由。經審查,調查機構認為延期提交答卷的理由均不充分,並要求按時提交完整和準確的答卷。

  至答卷遞交截止日,中慧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山東中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廣東海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俊傑農產品有限公司,國投俊傑農產品(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區溫氏家禽有限公司,韶關市曲江區溫氏畜牧有限公司,陽春市溫氏畜牧有限公司,開平溫氏農牧有限公司,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清新分公司,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分公司,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佛岡分公司,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連州分公司,中糧飼料(茂名)有限公司,南雄市溫氏畜牧有限公司,廣東康達爾農牧科技有限公司,陽西溫氏禽畜有限公司,懷集廣東溫氏畜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溫氏家禽有限公司,廣東華農溫氏畜牧股份有限公司英州分公司,開平市溫氏畜牧有限公司,中國國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廈門建發農產品有限公司,四川瀘州潮河鎮五穀社,四川瀘州江潭窖酒業有限公司,四川瀘州金谷酒業有限公司向調查機構提交了國內進口商、貿易商或下遊用戶答卷。美國阿徹丹尼爾斯米德蘭公司、嘉維林穀物有限公司、美國斯庫勒有限公司、新谷公司、中糧資源美國公司、建發(美國)有限公司、嘉吉公司向調查機構遞交了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答卷。

  全農穀物公司主張在傾銷調查期未向中國出口被調查產品,提交了豁免答卷的申請。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路易達孚穀物貿易有限公司以及路易達孚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答卷。

  國內高粱產業中的部分種植戶、高粱種植合作社,釀酒釀醋企業自願向調查機構提交了132份答卷。

  3. 接收利害關係方書面材料。

  2018年3月9日,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提交了《就高粱反傾銷、反補貼問卷答卷問題請求拜訪貿易救濟調查局的函》。

  2018年3月12日,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提交了《請求商務部立即進行抽樣及澄清高粱反傾銷、反補貼問卷中有關問題的函》。

  2018年3月15日,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提交了《高粱反傾銷、反補貼——就抽樣及澄清問卷中有關問題拜訪貿易救濟調查局的請求》。

  調查機構對上述函件進行了及時回復。

  2018年2月24日,美國穀物協會等利害關係方提交了《關於中國商務部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及反補貼立案調查的評論意見》。

  4. 走訪國內產業。

  2018年3月19日至3月23日、3月26日至3月30日,調查機構根據國內高粱的種植情況,分別對黑龍江、吉林、內蒙古、遼寧、河北、山西、貴州、四川等八大高粱主產區進行走訪。2016年,以上8省份高粱產量佔全國產量的89%。調查機構對農戶、農場、合作社、酒廠、醋廠、糧食交易市場、農委、農科院等部門和個人通過走訪、座談等方式進行調查,經過詢問、核實,收集了相關資訊及證據材料。

  5. 公開資訊。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已將調查過程中收到和製作的本案所有公開材料及時送交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資訊查閱室。各利害關係方可以查找、閱覽、摘抄、複印有關公開資訊。

  二、被調查產品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

  被調查產品名稱:高粱,又稱食用高粱。

  英文名稱:Grain Sorghum

  產品描述:高粱是禾谷類作物,具有獨特的抗逆性和適應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極大粒品種。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釀造、飼料、能源加工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79000項下。

  三、傾銷和傾銷幅度

  調查機構初步審查了各應訴公司提交的答卷,以及在調查中獲得的公開出版物和統計數據。根據美國農業和貿易研究所(Institute for Agriculture and Trade Policy)的研究報告《美國傾銷全球農業市場》(United States Dumping on World Agricultural Markets),美國農業人口佔全國人口的3.2%,但生產的糧食約佔全球糧食總產量的五分之一。

  2018年1月和2月,美國農業部網站分別發布了《2017年作物產量概要》(Crop Production 2017 Summary)、《全球穀物市場和貿易報告》(Grain: World Markets and Trade)。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16年和2017年美國高粱收獲面積分別為616.3萬英畝和504.5萬英畝,收獲數量分別為1220萬噸和924萬噸,消費量分別為621萬噸和292萬噸,總出口量分別為609萬噸和670萬噸。2016年,美國僅消費了其生產高粱的51%,其生產量的49%用於出口,該部分貿易的數量佔到全球高粱貿易的79.4%。2017年,以上比例分別變更為31.6%、68.4%、80.2%。與同期中國高粱的產量相比,美國對外出口高粱的貿易量是中國高粱產量的2.04倍和2.13倍。

  調查機構發現,美國高粱的生產量,相對美國高粱的消費量,出現過剩的情況,這部分高粱全部依賴出口市場,而美國高粱的出口量佔全球貿易的份額較高,美國的高粱出口對全球高粱貿易具有主導作用。根據商務部對自美國進口高粱反補貼調查的初步認定,美國高粱在受到補貼。在此情況下,調查機構非常擔心受到補貼的美國高粱大量出口,對全世界高粱貿易秩序的擾亂和影響。調查機構將在初裁後,繼續收集資訊和證據,進一步調查該情況。

  非官方國際組織Oxfam在其網站上發布研究報告,《穀物奧秘—穀物貿易巨頭和全球農業》(Cereal Secrets the World’s Largest Grain Traders and Global Agriculture),調查機構注意到該報告詳細探討了糧食交易中,貿易巨頭的壟斷行為,包括對交易和銷售的壟斷、對倉儲物流設施的壟斷、以及對政府決策和全球談判的影響,進而對全球貿易和全球的農業造成影響。調查機構注意到該報告中提及的情況,將在初裁後,繼續收集資訊和證據,審查貿易商提交的答卷,做出進一步調查。

  (一)正常價值、出口價格、調整項目的初步認定。

  新谷公司

  (CHS Inc.)

  1. 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公司向調查機構登記為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和出口商。調查機構初步審查了公司提交的答卷,比較核對了公司填報的財務數據和銷售交易的情況。公司在答卷中填報,公司的成員由大約62.5萬家生產商組成。調查機構在答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應將問卷轉交生產商,由生產商和貿易商共同填寫答卷,且涉及的公司應獨立提交答卷。調查機構發現,公司僅提交了貿易商部分的銷售數據,公司未填報生產商和農場部分的調查問卷。

  調查機構認為,公司主張同時是生產商和出口商,未填報生產商和農場答卷,導致答卷不完整。公司主張,負責生產的農場與貿易公司間是關聯關係,且數量眾多。公司未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公司無法將不同生產商和農場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無法區分對中國出口、對國內、對第三國的銷售交易,導致調查機構無法知悉生產商和農場生產的產品是否對中國出口。同時,公司未提交生產商和農場的答卷,導致調查機構無法獲取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數據,無法獲知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是由哪些生產商和農場生產,無法進行低於成本測試。

  即使如此,調查機構仍盡最大善意,審查了公司填報的貿易商部分答卷。調查機構發現,公司的供貨商眾多,除向關聯的生產商和農場採購外,還向其他生產商和農場、穀倉及貿易商採購。在公司銷售數據中,公司將在銷售證明材料中明確知悉對第三國的銷售,填報在國內銷售中。同時,公司主張,對中國出口時,銷售管道中包括,先銷售給新加坡的關聯公司,再由新加坡的關聯公司向上海關聯公司和非關聯客戶銷售被調查產品。調查機構發現,公司在答卷中,未提交新加坡關聯公司和上海關聯公司的答卷。調查機構認為,公司填報的數據不符合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的要求。

  調查機構認定,公司在調查中未提供必要資訊,在初裁中,調查機構無法依據公司填報的數據為基礎計算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調查機構盡最大能力向公司提醒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在問卷要求中做出明確提醒。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公司的傾銷幅度。調查機構查閱了美國農業部以及相關機構的網站、海關的統計數據、公開獲得的產業資訊、公開的刊物和研究報告、立案的初步證據和資訊中的數據,比較分析在調查中可獲得的事實。

  關於正常價值,調查機構發現,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農業和資源經濟系農業議題中心在其網站上發布農產品成本研究報告,並公布了《2016年穀物高粱成本示例》報告(2016 Sample Costs to Produce Grain Sorghum)。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認定,該報告為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並依據該報告中的數據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基礎。調查機構依據該報告中的每英畝成本和部門產量計算每噸的成本。由於該報告的成本計算中,已經考慮了農場的一般費用以及盈利情況,調查機構不再計算費用和合理利潤。

  關於出口價格,調查機構發現,立案的初步證據和資訊中,採用全球海關數據庫(Global Trade Atlas)統計的美國對中國出口離岸價格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調查機構審查了該數據,比較分析了該價格與調查中可獲得的事實,在初裁中暫認定,全球海關數據庫統計的出口離岸價格為可獲得的最佳資訊,並依據該價格作為確定出口價格的基礎。

  2.價格調整。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為公平合理比較,調查機構對該公司影響價格可比性的調整項目進行了審查。

  關於正常價值部分。調查機構選擇的報告為農戶的生產成本,已經處於出廠環節。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不進行任何調整。

  關於出口價格部分。調查機構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確定出口價格。調查機構查閱了相關網站、立案的初步證據和資訊中的數據,比較分析在調查中可獲得的事實。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認定,立案的初步證據和資訊中的數據為可獲得的最佳資訊,進行內陸運費的調整。

  3.關於到岸價格(CIF價格)。

  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認定中國海關統計的到岸價格是最佳可獲得資訊,作為公司到岸價格數據。

  德懷特及亞當鮑德溫農場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J&C合營農場

  (J&C Farms JV)

  拉裡達爾斯騰

  (Larry Dahlsten)

  中堪薩斯合作社

  (Mid Kansas Corporation)

  德克薩斯奧德姆種植者穀物合作社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李惠特克

  (Lee Whitaker)

  綠金農場

  (Green Gold Farms, Inc.)

  肯特馬丁

  (Kent Martin)

  邁克爾T貝克

  (Michael T. Baker)

  史蒂文 R. 阿諾德

  (Steven R. Arnold)

  比利·鮑勃·布朗

  (Billy Bob Brown)

  Circle P 農場

  (Circle P Farms)

  克雷格 A. 博納爾

  (Craig A. Berning)

  亨德裡克斯兄弟

  (Hendricks Brothers)

  路易斯李惠特克

  (Lewis Lee Whitaker)

  R&K農場合夥

  (R&K Farm Partnership)

  威廉 W. 卡門

  (William W. Came)

  德懷特及亞當鮑德溫農場、J&C合營農場、拉裡達爾斯騰、中堪薩斯合作社、德克薩斯奧德姆種植者穀物合作社、李惠特克、綠金農場、肯特馬丁、邁克爾T貝克通過穀物協會向調查機構登記為對中國出口的生產商。此外,調查機構審查調查中獲得的資訊時發現,填報答卷的貿易商在答卷附件中,提供了史蒂文 R. 阿諾德、比利·鮑勃·布朗、Circle P 農場、克雷格 A. 博納爾、亨德裡克斯兄弟、路易斯 李惠特克、R&K 農場合夥、威廉 W. 卡門、邁克爾T貝克農場的基本資訊。

  在規定的時間內,以上農場未向調查機構提交單獨的答卷。調查機構認定,作為生產商,由於以上農場未填報答卷,調查機構無法獲知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銷售和成本數據。調查機構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構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資訊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構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構依據新谷公司的傾銷幅度確定以上農場的傾銷幅度。

  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

  (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

  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

  (Gavilon Grain, LLC)

  中糧資源美國公司

  (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

  建發(美國)有限公司

  (C&D (USA)Inc. )

  嘉吉公司

  (Cargill, Incorporated)

  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嘉吉公司、中糧資源美國公司(COFCO Americas Resources Corp.)建發(美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公司)向調查機構登記為被調查產品的貿易商,在規定時間內向調查機構提交了答卷。

  首先,關於答卷的完整性。調查機構審查了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公司提交的答卷,審查了其填報的銷售交易和成本數據情況。調查機構發現,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公司均未提交生產商和農場部分的調查問卷。其中,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和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在答卷中主張,公司是貿易商,不進行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種植和生產,公司僅提交貿易商部分的銷售數據。此外,建發(美國)有限公司未提供交易數據,嘉吉公司未提供書面授權委託書。調查機構在答卷中要求,如公司不生產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應將問卷轉交生產商,由生產商和貿易商共同填寫答卷,且涉及的公司應獨立提交答卷。調查機構認為,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公司未填報生產商和農場答卷,導致答卷不完整。

  其次,關於公司主張的生產成本。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國家高粱生產商協會(National Sorghum Producer, NSP)匯總所有農場選出9家代表農場,並填報了該9家農場的生產成本。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主張,使用在主要高粱種植州選取的具有代表性的6家農場的生產成本數據。嘉吉公司主張,使用樣本生產商的數據填報生產成本。調查機構分別審查以上3家貿易商公司提交的外購數據發現,以上選取的農場中,僅個別農場直接向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和嘉吉公司銷售被調查產品和同類產品。調查機構認為,傾銷調查期內,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嘉吉公司交易的產品中,除一小部分外,均不是從選取的農場購買。這些農場生產的產品與3家貿易商公司銷售的大部分產品,沒有直接關係。

  再次,關於交易的對應關係。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嘉吉公司均主張,向公司供應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的生產商和農場眾多。調查機構發現,生產商和農場未填報答卷,以上3家貿易商公司未報告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從生產到銷售的完整交易過程。以上3家貿易商公司無法將不同生產商和農場生產的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與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銷售相對應,無法區分生產商和農場對中國出口、對國內、對第三國的銷售交易,導致調查機構無法知悉向中國出口的被調查產品由哪些生產商和農場生產。同時,調查機構無法獲取被調查產品及同類產品生產成本數據,無法獲知貿易商公司在國內銷售的同類產品由哪些生產商和農場生產,無法進行低於成本測試。

  最後,關於生產商和貿易商的銷售鏈條和管道。調查機構認為,貿易商在銷售交易中與生產商發揮的作用存在區別,貿易商可從多管道採購。調查機構發現,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和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交易關係。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嘉維林穀物有限責任公司、嘉吉公司沒有填報生產商和農場的問卷,無法顯示貿易商公司與特定的生產商和農場之間存在對應的銷售和交易關係,導致調查機構無法獲知,貿易商公司與不同生產商和農場的銷售管道和銷售鏈條組合之間,存在的不同交易和價格歧視的情況。

  綜上,由於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公司填報的答卷和資訊不完整,導致調查機構無法獲知計算傾銷幅度所需的資訊,調查機構無法為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貿易商計算單獨的傾銷幅度。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決定,阿奇爾丹尼斯米德蘭公司等5家貿易商適用其他公司幅度。

  其他美國公司

  2018年2月4日,調查機構對美國進口高粱發起反傾銷調查立案。當日,調查機構通知了美國駐華使館,同日,調查機構將立案公告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任何利害關係方均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後,調查機構給予各利害關係方20 天的登記應訴期,給予所有利害關係方合理的時間獲知立案有關情況。立案後,調查機構將調查問卷登載在商務部網站上,並通知美國使館。任何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上查閱並下載本案調查問卷。

  路易達孚有限公司、哥倫比亞穀物國際有限責任公司、藍星貿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邦吉北美公司、德朗公司、團隊行銷聯盟、美國哥倫比亞出口有限公司、美國斯庫勒公司、全農穀物公司向調查機構登記為被調查產品的貿易商,在規定時間均未提交答卷。其中,美國斯庫勒公司、全農穀物公司明確向調查機構表示,未在傾銷調查期向調查機構出口被調查產品。

  調查機構盡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方,也盡最大能力向所有已知利害關係方提醒了不配合調查的後果。對於調查機構已盡通知義務但沒有提供必要資訊配合調查的公司,調查機構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可獲得事實的基礎上裁定其傾銷幅度。調查機構決定,根據新谷公司的幅度確定其他美國公司的傾銷幅度。

  (二)價格比較。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在考慮了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將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調整至出廠水準進行比較。在計算傾銷幅度時,調查機構將結構正常價值和加權平均出口價格進行了比較,得出傾銷幅度。

  (三)傾銷幅度。

  經計算,各公司初步裁定的傾銷幅度分別為:

  新谷公司                               178.6%

  (CHS Inc.)

  德懷特及亞當鮑德溫農場                 178.6%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J&C合營農場                           178.6%

  (J&C Farms JV)

  拉裡達爾斯騰                           178.6%

  (Larry Dahlsten)

  中堪薩斯合作社                         178.6%

  (Mid Kansas Corporation)

  德克薩斯奧德姆種植者穀物合作社         178.6%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李惠特克                               178.6%

  (Lee Whitaker)

  綠金農場                               178.6%

  (Green Gold Farms, Inc.)

  肯特馬丁                               178.6%

  (Kent Martin)

  邁克爾T貝克                           178.6%

  (Michael T. Baker)

  史蒂文 R. 阿諾德                       178.6%

  (Steven R. Arnold)

  比利·鮑勃·布朗                          178.6%

  (Billy Bob Brown)

  Circle P 農場                           178.6%

  (Circle P Farms)

  克雷格 A. 博納爾                       178.6%

  (Craig A. Berning)

  亨德裡克斯兄弟                         178.6%

  (Hendricks Brothers)

  路易斯李惠特克                         178.6%

  (Lewis Lee Whitaker)

  R&K農場合夥                          178.6%

  (R&K Farm Partnership)

  威廉 W. 卡門                          178.6%

  (William W. Came)

  其他美國公司:                         178.6%

  (All Others)

  四、國內同類產品、國內產業

  (一)國內同類產品認定。

  根據《產業損害調查規定》第七條、第八條關於同類產品認定的規定,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國內種植的高粱的物學特性、種植方法、產品用途、銷售管道、銷售區域、價格等因素進行了考察。

  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種植的高粱均是禾谷類作物,以澱粉為主要成分,具有獨特的抗逆性和適應性。

  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種植的高粱外觀基本相同,均是糧食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極大粒品種。

  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種植高粱種植方法基本相同。種植基本步驟包括土地準備(耕作)、種子種植、施肥、灌溉、蟲害和疾病管理、收獲和銷售等。

  被調查產品與以國內種植的高粱最終用途基本相同,可用作釀造、飼料、食用、能源加工等。

  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種植的高粱銷售管道基本相同,面向全國市場,通過貿易公司或直接銷售給下遊用戶。

  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和國內種植的高粱價格具有聯動性。

  基於上述事實,調查機構初步認定,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國內種植的高粱在物理特性、種植方法、最終用途、銷售管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可替代性,兩者價格具有聯動性。因此,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國內種植的高粱屬於同類產品。

  (二)國內產業的認定。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關於國內產業認定的規定,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佔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調查機構對本案國內產業進行了審查和認定。

  本案是初級農產品。據統計,中國從事農業勞動人員數量約2.9億人,種植戶分散,人數多,調查機構也無法進行抽樣調查,因此,調查機構在初裁中暫決定用中國高粱產業整體情況分析傾銷進口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產業損害及損害程度

  (一)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

  調查機構對進口被調查產品的絕對數量和相對於中國生產或消費的數量是否大幅增加進行了初步調查。

  調查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數量總體呈急劇上升趨勢。2013年自美進口高粱31.70萬噸;2014年為541.87萬噸,比2013年上升1609.28%;2015年為896.56萬噸,比2014年上升65.46%;2016年586.90萬噸,比2015年下降34.54%,但進口數量仍為高位運行,比2013年增長了1751.42%。2017年1-10月為425.80萬噸,比2016年同期下降22.78%,但比2013年全年上升1243.22%。調查機構認定,調查期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出口數量急劇增長。

  調查機構根據傾銷進口數量佔中國市場高粱總需求量的比例計算傾銷進口產品的市場份額。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國內市場份額增長顯著,一直維持在較高水準。2013年被調查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8.02%;2014年為62.64%,比2013年上升54.62個百分點;2015年為66.71%,比2014年上升4.07個百分點;2016年為61.10%,比2015年下降5.60個百分點;2017年1-10月為55.54%,比上年同期下降4.58個百分點。調查期末比調查期初上升了47.52個百分點。由此可見,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市場份額增長顯著。

  調查機構進一步考察了被調查產品佔中國高粱產量的比例。數據顯示,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佔中國高粱產量的比例增長顯著。2013年被調查產品佔中國高粱產量比例分別為10.96%。2014年為187.82%,2014年比2013年增長176.86個百分點。2015年為326.02%,比2014年增長138.20個百分點。2016年為196.62%,比2015年下降129.41個百分點。2017年1-10月為135.17%,比上年同期下降49.55個百分點,比2013年上升124.21個百分點。上述數據顯示,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佔中國高粱總產量的比例增長顯著。

  (二)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

  調查機構在中國海關提供的被調查產品CIF價格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損害調查期內匯率、關稅稅率和國內進口商的清關費用,對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進行了調整,將調整後的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作為傾銷進口價格。其中,匯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各月度平均匯率算術平均得出。

  按上述方法調整後, 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傾銷進口每公斤高粱價格分別為1.91元、1.83元、1.83元、1.53元和1.45元。其中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5%,2015年比2014年下降0.20%,2016年比2017年下降16.18%,2017年1-10月價格比上年同期下降了4.85%。調查期累計下降25.18%。由此可見,調查期內,美國傾銷進口高粱價格顯著下降。

  (三)被調查產品進口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

  調查機構就進口被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進行了初步調查。

  進行價格比較時,為確保兩者具有可比性,應在同一貿易水準上對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和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進行比較。初裁中,調查機構認定,被調查產品國內進口清關價格和國內高粱種植者銷售價格基本屬於同一貿易水準,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稅、內陸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和次級銷售管道費用等。

  根據農業部農業產業檢測預警和谷子高粱產業技術體系試驗站監測點統計數據,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中國種植者每公斤高粱銷售價格分別為3.1元、2.0元、1.8元、1.9元和2.0元。其中,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2014年比2013年下降35.48%、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00%,2016年比2015年上升5.56%,2017年1-10月比2016年上升5.26%。調查期期末國內同類產品價格比期初下降了35.48%。上述數據顯示,調查期內,中國種植的高粱銷售價格顯著下降。

  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無論是絕對數量還是相對數量總體呈急劇上升趨勢。在2013之前,中國市場沒有美國進口高粱,2013年自美進口高粱僅為31.7萬噸。美國進口佔據中國市場份額較小,對中國市場影響小。中國高粱的價格呈持續增長的態勢,由2011年每公斤1.92元上漲至2013年每公斤3.10元。但這種情況在2014年發生顯著變化,2014年被調查產品進口量突然增至541.87萬噸,比2013年上升1609.28%,此後進口量一直維持在較高水準,佔中國市場份額50%以上,是中國高粱總產量的1.3至3.3倍。進口價格調查期內累計下降25.18%。被調查產品進口高粱數量增長和價格下降必然對中國高粱市場價格造成顯著影響,從而導致中國高粱價格下降。

  損害調查期內,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變化趨勢相同,均呈總體下降趨勢,除2015年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基本持平外,傾銷進口產品價格始終低於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價格。2013年傾銷進口產品價格比國內產業同類產品每公斤低1.19元,2014年低0.17元,2016年低0.37元,2017年1-10月低0.55元。由此可見,損害調查期內,傾銷進口產品數量急劇增長,迅速佔據中國主要市場份額,銷售價格明顯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暫認定被調查產品傾銷進口嚴重削低國內同類產品價格。

  (四)損害調查期內國內產業狀況。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進行了調查(數據見附表)。農業部農業產業檢測預警和谷子高粱產業技術體系試驗站監測點對中國高粱種植、產量、成本等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統計,該統計數據反映中國高粱產業的經濟狀況。在初裁中,調查機構決定採用上述數據作為國內產業損害分析的依據。證據顯示:

  1. 種植面積。

  2013年至2017年1-10月,國內高粱種植面積分別為873.45萬畝,928.79萬畝,860.00萬畝,937.78萬畝和985.00萬畝。2014年比2013年增長6.34%,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1%,2016年比2015年增長9.0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5.04%。

  2. 產量。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高粱總產量分別為289.20萬噸、288.50萬噸、275.00萬噸、298.50萬噸和315.00萬噸。2014年比2013年下降0.24%,2015年比2014年下降4.68%,2016年比2015年增長8.55%,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5.33%。

  3. 表觀消費量。

  中國種植戶生產高粱後即銷售給糧食貿易商。根據中國國內總產量、海關統計的進口和出口量,調查機構計算出高粱表觀消費量。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高粱產品表觀消費量分別為395.31萬噸、865.07萬噸、1344.04萬噸、960.49萬噸、766.70萬噸。2014年比2013年增長118.84%,2015年比2014年增長55.37%,2016年比2015年下降28.57%,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6.41%。

  4. 市場份額。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種植高粱的市場份額分別為72.73%、33.23%、20.40%、30.75%、40.74%。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5個百分點,2015年比2014年下降12.84個百分點,2016年比2015年增長10.36個百分點,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8.41個百分點。調查期市場份額累計下降36.92個百分點。

  5. 銷售價格。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種植高粱的銷售價格分別為3.10元/公斤、2.00元/公斤、1.80元/公斤、1.90元/公斤、2.00元/公斤。2014年比2013年下降35.48%,2015年比2014年下降10.00%,2016年比2015年增長5.56%,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5.26%。調查期累計下降35.5%。

  6. 每畝生產量。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高粱種植平均產量為331.04公斤/畝、310.61公斤/畝、319.40公斤/畝、318.30公斤/畝、319.80公斤/畝。2014年比2013年下降6.17%,2015年比2014年上升2.83%,2016年比2015年下降0.3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0.47%。每畝生產量總體保持平穩,略有所下降。

  7. 種植成本。

  高粱每畝種植成本包含的要素有種子、農藥、肥料、尿素、耕種收割機械使用費、水電柴油、人工費、土地租賃費。2013年至2017年1-10月,租用土地高粱種植成本分別為1320元/畝、1465元/畝、1380元/畝、1330元/畝、1150元/畝。2014年比2013年增長10.98%,2015年比2014年下降5.80%,2016年比2015年下降3.62%,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13.53%,成本受到土地租賃費降低的影響,總體呈下降趨勢。自有土地耕種每畝成本(不包括土地租賃費)分別為520元/畝、565元/畝、580元/畝、630元/畝、650元/畝。2014年比2013年上升8.65%,2015年比2014年上升2.65%,2016年比2015年上升8.62%,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3.17%,成本呈上升趨勢。

  8. 每畝收益。

  2013年至2017年1-10月,中國種植戶種植高粱平均收益分別為1026.22元/畝、621.22/畝、574.92元/畝、604.77元/畝、639.59元/畝。2014年比2013年下降39.47%,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5%,2016年比2015年上升5.19%,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增長5.76%,總體呈下降趨勢,調查期末比期初每畝收益下降了386.63元,降幅為37.68%。

  9. 每畝利潤。

  根據農業部農業產業檢測預警和谷子高粱產業技術體系試驗站監測點統計數據,2013年至2017年1-10月,租用土地高粱每畝利潤分別是-293.78元、-843.78元、-805.08元、-725.23元、-510.41元。租用土地種植高粱均為虧損狀態,呈不斷加劇狀態,自有土地高粱每畝利潤分別是506.22元、56.22元、-5.08元、-25.23元、-10.41元。除2013年和2014年利潤為正外,其他年份均為虧損,調查期末比期初每畝虧損額增加了516.63元。

  調查機構對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也進行了審查,證據顯示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為178.6%,不屬於微量傾銷,足以對國內市場價格造成不利影響。

  調查機構發現,高粱銷售價格和收益是影響中國高粱種植和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調查機構注意到,2014年之前,美國高粱對中國出口量小,2011年和2012年沒有從美國進口高粱,2013年從美國進口量僅為31.7萬噸。2013年美國高粱銷售價格雖然低於國內種植的高粱銷售價格,但美國高粱數量少,對中國國內市場和價格影響小。中國高粱價格2011年至2013年一直呈增長態勢,從2011年的1.92元/公斤上漲至3.10元/公斤,每公斤上漲1.18元。種植者每畝收益不斷上升,自用土地種植者的收益從每畝54.8元上漲至2013年的520元。中國高粱種植者積極性高,種植面積不斷擴大,從2011年的750.32萬畝擴大到2014年的928.79萬畝,增長了近180萬畝。根據農業部農業產業檢測預警和谷子高粱產業技術體系試驗站監測點統計分析,在中國高粱可種植面積達到1500萬畝。然而,這種增長的勢頭隨著美國進口量的劇增而無實際增長。

  2014年被調查產品進口量激增至541.87萬噸,如果按照畝產310公斤推算,相當於1748萬畝的高粱種植面積,而當年中國種植面積也僅為929萬畝。被調查產品中國市場份額由2013年8.02 %迅速增長至62.64%,增長了54.62個百分點。被調查產品出口價格由2013年1.91元/公斤,下降至2014年1.83元/公斤,下降3.95%。被調查產品的量增價減,嚴重衝擊中國高粱市場,中國高粱的市場份額由2013年的72.73%銳減至2014年33.23%,下降了39.5個百分點。2014年高粱種植成本比2013有所增加,自有土地種植成本由520元增加到565元,增加了45元,租用土地種植成本由1320元增加到1465原,每畝增加了145元。然而,中國種植的高粱銷售價格從2013年的3.10元/公斤銳減至2014年2。00元/公斤,每公斤下降1.10元,由此導致高粱種植收益大幅下降,2014年租用土地種植高粱每畝虧843.78元,虧損額比上年增加550元。自有土地種植高粱利潤每畝下降450元。

  2015年中國高粱表觀消費量由2014年的865.07萬噸增加至1344.04萬噸,達到歷史高點,同期美國進口高粱進口數量繼續激增,達到896.56萬噸,比2014年增加354.69萬噸,僅增加的產量就高出中國2015年高粱總產量79.69萬噸。美國進口高粱佔中國市場份額66.71%。而中國高粱市場份額下降至20%。受此影響,2015年中國種植的高粱銷售價格繼續下降,由2014年的2.0元/公斤下降至2015年的1.8元/公斤,達到了歷史最低點。2015年高粱種植面積顯著下降,中國種植面積由2014年的928.79萬畝下降至860萬畝,減少了68.79萬畝。中國高粱種植者收益持續下降,2015年比2014年下降7.41%,租用土地種植高粱每畝收益虧損805.08元,自有土地收益由盈利轉為虧損每畝虧5.08元。

  2016年被調查產品進口高粱數量由歷史高點有所回落,由2015年的896.56萬噸回落至2016年586.90萬噸,下降309.66萬噸。但總進口量仍大幅超出同期中國當年種植高粱的總產量288.40萬噸。被調查產品進口價格繼續降低,由2015年的1.83元/公斤下降至2016年的1.53元/公斤,降幅達16.18%。中國種植高粱的銷售價格觸底後略有回升,由2015年的1.8元/公斤上升至1.9元/公斤,2016年種植面積有所回升,比上年略增加77.78萬畝。然而,被調查產品價格和中國種植高粱價差擴大。價格由2015年基本持平繼續下降,低於國內同類產品0.37元/公斤。受到被調查產品數量和價格的影響,2016年國內租用土地種植高粱仍然嚴重虧損,每畝虧725.23元,自有土地種植者種植成本增加,每畝增加50元,但價格未能因成本上漲而上漲,每畝虧25.23元。

  2017年1-10月,被調查產品進口高粱數量為425.80萬噸,比上年同期減少161.10萬噸,比2013年增加394.10萬噸。被調查產品進口量超過同期中國高粱產量110.80萬噸。如果按照中國畝產量319.80公斤計算,被調查產品進口量相當於中國高粱種植面積1334.80萬畝,而同期中國總種植面積僅有985萬畝。2017年1-10月被調查產品進口高粱佔中國市場份額的比例超過55.54%。被調查產品價格繼續下降至1.45元/公斤,比上年同期下降4.85%,比2013年的價格下降24.08%,為歷史最低水準。該價格已經遠低於中國高粱種植成本,嚴重影響中國高粱價格和中國種植者收益,同時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小幅上漲至2.0元/公斤,租用土地種植高粱成本每畝下降180元,但租用土地種植者每畝仍虧損510.41元,自有土地種植者每畝虧損10.41元。

  綜上所述,初步證據顯示,損害調查期,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急劇增長,嚴重衝擊中國國內高粱市場,中國國內高粱耕種面積和市場份額未得到有效提升。被調查產品價格持續下滑,大幅削低國內同類產品價格,2017年1-10月,每公斤平均價差達到0.55元,被調查產品價格低於同期國內同類產品價格27.5%。由此造成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降、種植者收益減少、虧損嚴重。租地種植高粱種植者自2013年以來持續虧損,損害調查期每畝累計虧損3178.27元。自有土地種植者調查期內,從2013年盈利506.22元,至調查期末的2017年1-10月虧損10.41元。調查期期末與期初相比,國內高粱種植者收入共減少26.65億元。綜上,調查機構初步認定,損害調查期內,國內高粱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

  六、因果關係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調查機構審查了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傾銷進口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同時審查了除進口被調查產品的影響之外,已知的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其他因素。

  (一)進口被調查產品造成了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數據,2013年至2016年進口被調查產品數量增長顯著,分別為31.70萬噸、541.87萬噸、896.56萬噸、586.90萬噸。2017年1-10月進口425.80萬噸。其中,2014年比2013年增長1609.28%,2015年較2014年增長65.46%,2016年比2015年下降34.54%,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22.78%。雖然2016年和2017年1-10月比上年同期下降,從絕對進口量來說,仍在高位運行,2016年為586.90萬噸,比2013年增加了555.2萬噸,增長1751.42%。2017年1-10月比2013年全年增加了394.1萬噸,增長1243.22%。價格方面,進口被調查產品價格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1-10月進口價格分別為1.91元/ 公斤、1.83元/公斤、 1.83元/公斤、1.53元/公斤和1.45元/公斤,損害調查期累計下降24.08%。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總體也呈大幅下降趨勢,2013年至2017年1-0月分別為3.1元/公斤、2.0元/公斤、1.8元/公斤、1.9元/公斤、2.0元/公斤。調查期累計下降35.48%。進口被調查產品價格除2015年與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基本持平外,其他時間均低於國內產品價格,平均低0.45元/公斤。

  高粱屬於雜糧,市場完全開放,產品對價格敏感度高,進口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產業同類產品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價格和收益是影響高粱產業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2013年前,美國進口高粱的數量極少,自2013年以後,美國高粱以其價格優勢迅速搶佔中國市場並佔據較大份額。損害調查期內,進口被調查產品價格總體呈大幅下降趨勢,每公斤平均低於國內同類產品價格0.45元,進口數量自2013年以來突然劇增並在高位運行,進口被調查產品佔中國高粱市場份額由2013年的8.02%迅速增至60%以上,佔中國同類產品產量的比例由2013年的10.96%突然增長至100%以上,最高時達到326.02%。在數量急劇增長的同時,進口被調查產品價格對國內同類產品價格產生了削減作用。受到進口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劇增和價格削減的影響,造成國內同類產品價格下降,種植者收益減少,虧損嚴重。租地種植高粱種植者自2013年以來持續虧損,自有土地種植者自2015持續虧損。調查期期末與期初相比,全國種植者收入共減少26.65億元。

  結合本案中國高粱產業的實際特點和狀況,綜合考慮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國內產業各項經濟指標的總體變化趨勢以及各指標間的整體聯繫後,調查機構初裁認定,進口被調查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的實質損害存在因果關係。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調查機構對除進口被調查產品以外的,可能使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的其他已知因素進行了初步審查。

  調查機構初步認定,沒有證據表明其他國家(地區)進口產品的影響、外國與國內生產者的限制貿易的做法及它們之間的競爭、消費模式的變化、技術發展、國內產業同類產品出口狀況、國內產業生產技術以及不可抗力、氣象情況等因素造成了國內高粱產業的實質損害。

  關於來自美國傾銷進口產品的影響,2018年2月4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3號公告,對原產於美國的高粱進行傾銷貼調查。2018年 月 日,商務部發布上述調查的初步裁定,認定來自美國傾銷進口高粱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存在聯繫,但也不能否定傾銷進口產品與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七、最終調查結論

  根據上述調查結果,調查機構初步裁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存在傾銷,國內高粱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附:高粱反傾銷案數據表

  附:

  高粱反傾銷案數據表

項目/期間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1-10月

全國總種植面積(萬畝)

873.45

928.79

860.00

937.78

985.00

變化率

-

6.34%

-7.41%

9.04%

5.04%

全國總產量(萬噸)

289.20

288.50

275.00

298.50

315.00

變化率

-

-0.24%

-4.68%

8.55%

5.53%

全國總進口量(萬噸)

107.80

577.57

1069.88

664.75

454.37

變化率

-

435.78%

85.24%

-37.87%

-26.80%

出口量(萬噸)

1.69

1.00

0.84

2.75

2.67

變化率

-

-40.81%

-15.86%

226.72%

34.12%

表觀消費量(萬噸)

395.31

865.07

1344.04

960.49

766.70

變化率

-

118.84%

55.37%

-28.54%

-16.41%

被調查產品進口量(萬噸)

31.70

541.87

896.56

586.90

425.80

變化率

-

1609.28%

65.46%

-34.54%

-22.78%

被調查產品進金額(萬美元)

9180.61

151736.42

247146.77

126054.46

84631.30

變化率

-

1552.79%

62.88%

-49.00%

-28.70%

被調查產品進口CIF價格(美元/公斤)

0.29

0.28

0.28

0.21

0.20

變化率

-

-3.30%

-1.56%

-22.08%

-7.67%

被調查產品進口人民幣價格(元/公斤)

1.91 

1.83 

1.83 

1.53 

1.45 

變化率

-

-3.95%

-0.20%

-16.18%

-4.85%

被調查產品佔國內總產量比例

10.96%

187.82%

326.02%

196.62%

135.17%

變化率(百分點)

-

176.86

138.20

-129.41

-49.55

被調查產品市場份額

8.02%

62.64%

66.71%

61.10%

55.54%

變化率(百分點)

-

54.62

4.07

-5.60

-4.58

國產高粱市場份額

72.73%

33.23%

20.40%

30.79%

40.74%

變化率(百分點)

-

-39.50

-12.84

10.39

8.41

國內銷售收入(億元)

89.65

57.70

49.50

56.72

63.00

變化率

-

-35.64%

-14.21%

14.58%

11.08%

國內銷售價格(元/公斤)

3.1

2.0

1.8

1.9

2.0

變化率

-

-35.48%

-10.00%

5.56%

5.26%

國內高粱平均產量(公斤/畝)

331.04

310.61

319.40

318.30

319.80

變化率

-

-6.17%

2.83%

-0.34%

0.47%

國內高粱平均收入(元/畝)

1026.22

621.22

574.92

604.77

639.59

變化率

-

-39.47%

-7.45%

5.19%

5.76%

國內租用土地平均種植成本(元/畝)

1320

1465

1380

1330

1150

變化率

-

10.98%

-5.80%

-3.62%

-13.53%

國內租用土地平均利潤(元)

-293.78

-843.78

-805.08

-725.23

-510.41

變化率

-

-

-

-

-

國內自有土地平均種植成本(元/畝)

520

565

580

630

650

變化率

-

8.65%

2.65%

8.62%

3.17%

國內自有土地平均利潤(元)

506.22

56.22

-5.08

-25.23

-10.41

變化率

-

-

-

-

-

責任編輯:王嘉源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