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7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38號公告,公布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裁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存在傾銷,國內高粱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保證金比率(178.6%)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79000項下。
初裁後,商務部將繼續對本案進行調查並作出最終裁定。商務部將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保障各利害關係方的正當程式權利。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38號 關於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8年2月4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構)發布2018年第12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構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國內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構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構初步認定,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存在傾銷,中國國內高粱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構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
被調查產品名稱:高粱,又稱食用高粱。
英文名稱:Grain Sorghum
產品描述:高粱是禾谷類作物,具有獨特的抗逆性和適應性。高粱的籽粒通常千粒重在35.0g以下,也包括35.0g以上極大粒品種。
主要用途:可直接食用,亦可用作釀造、飼料、能源加工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10079000項下。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1.新谷公司 :178.6%
(CHS Inc.)
2.德懷特及亞當鮑德溫農場 :178.6%
(Dwight and Adam Baldwin Farms)
3.J&C合營農場: 178.6%
(J&C Farms JV)
4.拉裡達爾斯騰 :178.6%
(Larry Dahlsten)
5.中堪薩斯合作社 :178.6%
(Mid Kansas Corporation)
6.德克薩斯奧德姆種植者穀物合作社 :178.6%
(Planter's Grain Cooperative of Odem, Texas)
7.李惠特克 :178.6%
(Lee Whitaker)
8.綠金農場 :178.6%
(Green Gold Farms, Inc.)
9.肯特馬丁: 178.6%
(Kent Martin)
10.邁克爾T貝克 ;178.6%
(Michael T. Baker)
11.史蒂文 R. 阿諾德: 178.6%
(Steven R. Arnold)
12.比利·鮑勃·布朗: 178.6%
(Billy Bob Brown)
13.Circle P 農場: 178.6%
(Circle P Farms)
14.克雷格 A. 博納爾: 178.6%
(Craig A. Berning)
15.亨德裡克斯兄弟: 178.6%
(Hendricks Brothers)
16.路易斯李惠特克:178.6%
(Lewis Lee Whitaker)
17.R&K農場合夥: 178.6%
(R&K Farm Partnership)
18.威廉 W. 卡門:178.6%
(William W. Came)
19.其他美國公司:178.6%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4月1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於美國的高粱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徵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構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原產於美國的進口高粱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