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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後拒不付前妻43萬補償款 男子犯拒執罪獲刑一年

  賣房後拒不付前妻43萬補償款,廈門男子犯拒執罪被判刑一年

  “廈門中院”微信公號

  離婚之後,前夫本應將房屋補償款43萬餘元付給前妻,但是前夫賣掉共有房屋後,卻用賣房款進行網上投資,遲遲未履行付款義務。

  近日,(廈門)集美法院一審審理了首起因離婚糾紛引發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一審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

  2004年,黃某與阿玲相識戀愛,於2006年登記結婚,並於2010年生育一子。婚後兩人共同購買了位於廈門市集美區的一套房屋。2015年6月,阿玲向集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黃某離婚,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阿玲的訴訟請求。次年,阿玲再次向集美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撫養婚生子,由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並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2016年10月,集美法院經審理判決雙方解除婚姻關係,婚生子由阿玲撫養,黃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婚生子獨立生活為止,夫妻共有的房產歸黃某所有,黃某應支付阿玲43萬餘元的房屋補償款。該案判決生效後,黃某將共有房屋進行變賣,卻未向阿玲支付房屋補償款。

  2017年3月,阿玲遂向集美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集美法院以郵寄及公告方式多次向黃某發出執行通知,並通過電話告誡黃某拒不執行判決的法律後果,但黃某既不執行判決亦不到庭接受調查。由於黃某名下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案遲遲無法執行到位。

  “房子已經賣掉了,錢款也已投資虧損完了,我現在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判決結果,等我以後賺到錢了再給她吧。”黃某因貪圖高額收益將賣房所得錢款進行網絡投資,並以投資失敗為由拒不執行判決。鑒於黃某在明顯有能力執行判決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性質惡劣,法院遂將黃某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警察機構,2018年3月黃某被警察機構抓獲。歸案後,黃某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完全有能力執行裁判文書確定的法定義務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黃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情節,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判決生效後轉移財產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在民事判決敗訴後,有的被執行人立即將名下財產予以轉移,其目的在於避免被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系一種典型的規避執行行為。無論被執行人是以何種理由轉移財產,如該行為最終導致判決或裁定無法執行,將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被告人黃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將名下房產予以出售,且對法定義務視若無睹,將所得款項另作他用,致使判決無法執行,該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所有的被執行人都應當誠信對待法院執行工作,切莫抱有僥幸心理耍“小心機”,如主動采取規避執行的方式對抗、拖延執行,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最終得不償失。 

  (原題為《“離婚官司”怎變成了“刑事犯罪”?男子拒執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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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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